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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21-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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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木构件加固

6.8  木构件加固

6.8.1  当采用木材置换法加固时,应采用与原构件相近的木材,新旧连接除结合面处采用胶接外,置换连接段尚应增设钢板箍或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封闭箍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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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或玻璃纤维复合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木梁或受拉构件时,纤维复合材应在受拉面沿轴向粘贴并延伸至支座边缘,其端部和节点两侧应粘贴封闭箍或U形箍;

    2  加固木柱时,应采用由连续纤维箍成的环向围束;其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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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当采用型钢置换加固木桁架端节点时,新增型钢应伸入支承端,并与原木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形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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