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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21-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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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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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5.1.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5.1.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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