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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21-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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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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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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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  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  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0.6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2.0.7  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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