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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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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1 材料性能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结构方案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5 耐久性设计
3.6 防连续倒塌设计原则
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4 材 料
4.1 混凝土
4.2 钢筋
5 结构分析
5.1 基本原则
5.2 分析模型
5.3 弹性分析
5.4 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
5.5 弹塑性分析
5.6 塑性极限分析
5.7 间接作用分析
6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6.3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6.4 扭曲截面承载力计算
6.5 受冲切承载力计算
6.6 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7 疲劳验算
7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7.1 裂缝控制验算
7.2 受弯构件挠度验算
8 构造规定
8.1 伸缩缝
8.2 混凝土保护层
8.3 钢筋的锚固
8.4 钢筋的连接
8.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9 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
9.1 板
9.2 梁
9.3 柱、梁柱节点及牛腿
9.4 墙
9.5 叠合构件
9.6 装配式结构
9.7 预埋件及连接件
1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
10.1 一般规定
10.2 预应力损失值计算
10.3 预应力混凝土构造规定
11 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材料
11.3 框架梁
11.4 框架柱及框支柱
11.5 铰接排架柱
11.6 框架梁柱节点
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
11.9 板柱节点
附录A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附录B 近似计算偏压构件侧移二阶效应的增大系数法
附录C 钢筋、混凝土本构关系与混凝土多轴强度准则
C.1 钢筋本构关系
C.2 混凝土本构关系
C.3 钢筋-混凝土粘结滑移本构关系
C.4 混凝土强度准则
附录D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
D.1 一般规定
D.2 受压构件
D.3 受弯构件
D.4 局部构造钢筋
D.5 局部受压
附录E 任意截面、圆形及环形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附录F 板柱节点计算用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
附录G 深受弯构件
附录H 无支撑叠合梁板
附录J 后张曲线预应力筋由锚具变形和预应力筋内缩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附录K 与时间相关的预应力损失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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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7.1 一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各墙肢截面考虑地震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底部加强部位应按墙肢截面地震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应按墙肢截面地震组合弯矩设计值乘增大系数,其值可取1.2;剪力设计值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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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考虑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Vw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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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 各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当配置普通箍筋时,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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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0 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连梁,当跨高比不大于2.5时,除普通箍筋外宜另配置斜向交叉钢筋,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洞口连梁截面宽度不小于250mm时,可采用交叉斜筋配筋(图11.7.10—1),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连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可采用集中对角斜筋配筋(图11.7.10—2)或对角暗撑配筋(图11.7.10—3),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剪截面应符合式(11.7.10—1)的要求。

2)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1.7.11 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沿上、下边缘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且配筋不宜少于2Φ1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单向对角斜筋不宜少于2Φ12,单组折线筋的截面面积可取为单向对角斜筋截面面积的一半,且直径不宜小于12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和对角暗撑连梁中每组对角斜筋应至少由4根直径不小于14mm的钢筋组成。

2 交叉斜筋配筋连梁的对角斜筋在梁端部位应设置不少于3根拉筋,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连梁宽度和200mm的较小值,直径不应小于6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应在梁截面内沿水平方向及竖直方向设置双向拉筋,拉筋应勾住外侧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对角暗撑配筋连梁中暗撑箍筋的外缘沿梁截面宽度方向不宜小于梁宽的一半,另一方向不宜小于梁宽的1/5;对角暗撑约束箍筋的间距不宜大于暗撑钢筋直径的6倍,当计算间距小于100mm时可取100mm,箍筋肢距不应大于350mm。

除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以外,其余连梁的水平钢筋及箍筋形成的钢筋网之间应采用拉筋拉结,拉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 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宜按本规范第11.3.6条和第11.3.8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对角暗撑配筋连梁沿连梁全长箍筋的间距可按本规范表11.3.6—2中规定值的两倍取用。

4 连梁纵向受力钢筋、交叉斜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aE,且不应小于600mm;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5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可作为连梁的纵向构造钢筋在连梁范围内贯通。当梁的腹板高度hw不小于45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尚不应小于0.3%。

11.7.12 剪力墙的墙肢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一、二级抗震等级时,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三、四级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当墙端无端柱或翼墙时,墙厚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2。

2 框架-剪力墙结构: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3 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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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 剪力墙厚度大于140mm时,其竖向和水平向分布钢筋不应少于双排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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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4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不应小于0.2%;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

注:对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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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5 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且不应小于8mm 竖向分布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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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墙肢轴压比不宜超过表11.7.16的限值。

注:剪力墙肢轴压比指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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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7 剪力墙两端及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当墙肢底截面轴压比大于表11.7.17规定时,其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以上一层墙肢应按本规范第11.7.18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当墙肢轴压比不大于表11.7.17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11.7.19条的规定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的墙肢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并应按本规范第11.7.18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地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剪力墙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一般部位剪力墙以及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应按本规范第11.7.19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4 对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核心筒角部墙体的边缘构件尚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墙肢约束边缘构件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范图11.7.18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1.7.18 剪力墙端部设置的约束边缘构件(暗柱、端柱、翼墙和转角墙)应符合下列要求(图11.7.18):

1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及配箍特征值λv宜满足表11.7.18的要求,箍筋的配置范围及相应的配箍特征值λv和λv/2的区域如图11.7.18所示,其体积配筋率ρv应符合下列要求:

计算体积配箍率时,可适当计入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

2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对图11.7.18所示暗柱、端柱、翼墙与转角墙分别不应小于图中阴影部分面积的1.2%、1.0%和1.0%。

3 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对一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100mm,对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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