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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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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1 材料性能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结构方案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5 耐久性设计
3.6 防连续倒塌设计原则
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4 材 料
4.1 混凝土
4.2 钢筋
5 结构分析
5.1 基本原则
5.2 分析模型
5.3 弹性分析
5.4 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
5.5 弹塑性分析
5.6 塑性极限分析
5.7 间接作用分析
6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6.3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6.4 扭曲截面承载力计算
6.5 受冲切承载力计算
6.6 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7 疲劳验算
7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7.1 裂缝控制验算
7.2 受弯构件挠度验算
8 构造规定
8.1 伸缩缝
8.2 混凝土保护层
8.3 钢筋的锚固
8.4 钢筋的连接
8.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9 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
9.1 板
9.2 梁
9.3 柱、梁柱节点及牛腿
9.4 墙
9.5 叠合构件
9.6 装配式结构
9.7 预埋件及连接件
1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
10.1 一般规定
10.2 预应力损失值计算
10.3 预应力混凝土构造规定
11 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材料
11.3 框架梁
11.4 框架柱及框支柱
11.5 铰接排架柱
11.6 框架梁柱节点
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
11.9 板柱节点
附录A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附录B 近似计算偏压构件侧移二阶效应的增大系数法
附录C 钢筋、混凝土本构关系与混凝土多轴强度准则
C.1 钢筋本构关系
C.2 混凝土本构关系
C.3 钢筋-混凝土粘结滑移本构关系
C.4 混凝土强度准则
附录D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
D.1 一般规定
D.2 受压构件
D.3 受弯构件
D.4 局部构造钢筋
D.5 局部受压
附录E 任意截面、圆形及环形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附录F 板柱节点计算用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
附录G 深受弯构件
附录H 无支撑叠合梁板
附录J 后张曲线预应力筋由锚具变形和预应力筋内缩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附录K 与时间相关的预应力损失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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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 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第10章的要求外,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计原则,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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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注:本章甲类、乙类、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的简称。

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确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注:1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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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确定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2 与主楼相连的裙房,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确定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时,如其高度超过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相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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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剪力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肢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按本条第1、2款确定的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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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考虑地震组合验算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时,均应按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进行调整,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按表11.1.6采用。

正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计算,但应在相关计算公式右端项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均应取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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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

4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如必须在此连接时,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5 混凝土构件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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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箍筋宜采用焊接封闭箍筋、连续螺旋箍筋或连续复合螺旋箍筋。当采用非焊接封闭箍筋时,其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宜大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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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直锚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增大25%,且应适当增大锚板厚度。

2 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7节的有关规定并增加10%;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靠近锚板处,宜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0mm的封闭箍筋。

3 预埋件不宜设置在塑性铰区;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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