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居民住宅小区分级与基本要求
5 居民住宅小区分级与基本要求
5.1 用电负荷分级
根据GB 50052、JGJ 242、GB 50016的有关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各类电力负荷可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分级标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2 供配电设施基本要求
5.2.1 应按GB 50052的有关规定,为各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双电源、双回路配置应符合GB/Z 29328规定。
5.2.2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应能承受100%的负荷;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5.2.3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5.2.4 一级负荷和采用双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柜)处设置双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电源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5.2.5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等,应按JGJ 242的规定,宜设自备电源作为应急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