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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106-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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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现场检测

4.3  现场检测    

4.3.1  试验桩的桩型尺寸、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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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试验桩桩顶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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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试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应分级进行,且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值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加载量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宜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2倍,且应逐级等量卸载;

   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且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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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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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后,应分别按第5min、15min、30min、45min、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沉降量;

   2  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得超过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的第30min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4  卸载时,每级荷载应维持1h,分别按第15min、30min、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不得少于3h,测读时间分别为第15min、30min,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残余沉降量。

4.3.6  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不应少于1h,且当本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速率收敛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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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的5倍,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未达到本规范第4.3.5条第2款相对稳定标准;

   3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值且桩顶沉降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  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5  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mm~80mm;当桩端阻力尚未充分发挥时,可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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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检测数据宜按本规范表C.0.1的格式进行记录。

4.3.9  测试桩身应变和桩身截面位移时,数据的测读时间宜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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