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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106-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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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3.3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3.3.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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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基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  确定沉桩工艺参数;

   3  选择沉桩设备;

   4  选择桩端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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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当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时,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2  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3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

   4  当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2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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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施工前未按本规范第3.3.1条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3  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

   4  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5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6  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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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除本规范第3.3.4条规定外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方式进行验收检测:

   1  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2  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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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可作为本规范第3.3.4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其检测数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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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1  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2  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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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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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水平,解释的清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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