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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17-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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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地下水

3.7  地下水

3.7.1  地下水勘察应查明地下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并应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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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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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在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岩土地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质情况,分析地下水对特殊性岩土的影响;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区,应分析地下水对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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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地下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  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3  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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