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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17-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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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2  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3  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

   4  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6  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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