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2 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3 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
4 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6 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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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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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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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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