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木塑复合板的表面装饰效果宜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2 木塑复合板工程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及基层条件设计,并通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合理选择木塑复合板及配件,确定性能与构造措施。
4.1.3 木塑复合板工程的分格尺寸应根据木塑复合板的规格、尺寸和材料利用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木塑复合板的尺寸应标准化和模数化,且宜利于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维护和保养。
4.1.4 木塑复合板工程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装饰性和耐久性要求,木塑复合板及配件的使用寿命应匹配。
4.1.5 木塑复合板工程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年太阳总辐射照度和使用情况确定木塑复合板的耐老化性能试验时间。
4.1.6 木塑复合板及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合理配套使用。
4.1.7 室外铺板、室外装饰墙板应通过龙骨与基层连接;室内装饰墙板可通过卡扣与基层连接。
4.1.8 木塑复合板工程中各组件间及组件与基层间应可靠连接。
4.1.9 当木塑复合板通过龙骨与基层连接时,预埋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锚栓的锚固承载力应通过现场拉拔试验进行验证,现场拉拔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4.1.10 木塑复合板工程应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含施工图、木塑复合板及配件的名称、规格和主要性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