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
5 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
5.0.1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所确定的重点地区,其照明规划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规划设计目标及策略;
2 确定照明载体的亮(照)度水平、光源颜色、照明动态模式等的层级,并提出具体控制指标;
3 确定典型照明对象,并对其主题、风格、效果等提出照明设计要求;
4 提出节能与环保、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5 提出投资及能耗估算;
6 制定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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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本条阐释了重点地区(重点地区主要包括城市照明总体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路径和界面)照明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需根据调研结果,对照明对象的主次关系进行梳理,提炼重要景观元素。在分析景观照明对象的特征、评估其景观价值时,考虑的因素有:照明对象功能属性、所处的位置、周边环境、照明对象的造型特征、视觉吸引力以及对城市天际线的影响等因素。
需依据空间氛围、载体特征等现状条件,对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公共停车场、隧道、地下通道、公园和广场等提出相应的功能照明控制指标、技术要求等。
针对每类照明载体,可选择一到两个典型照明对象,提出详细设计条件,必要时可提出典型照明对象或重要场景的图示化效果示意,作为示范以指导下一步的照明设计。
功能照明需根据不同道路横断面形式,确定道路灯杆布置方式、间距及灯具安装高度等要求;交通附属设施、公共空间、指引标识等照明还应根据不同对象场景、周边环境和建设形式等确定重点要素;参考城市设计确定灯杆材质、选型、色彩等要求,提出灯杆灯具选型建议;并通过示意图等方式呈现功能照明重点要素设计概念。
应依据城市照明总体设计,结合环境要求,提出灯具上射光通比最大允许值、建筑立面亮度及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广告标识亮度及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居住区和步行区灯具眩光限制值等明确的控制指标及数值等照明节能环保要求。
5.0.2 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应编制照明设计指引,现状建成区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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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本条阐述了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内容。照明设计指引包括照明方式、亮(照)度、光色、动态等技术指标。针对现状建成区,应结合现状调研发现的典型问题,在编制照明设计指引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新建、整改和维护等改进措施;针对规划新建区,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规划,编制照明设计指引。
照明对象的性质是制定照明设计指引的重点考虑因素之一。例如,行政办公类建筑的照明庄重高雅,不适合采用大面积彩色光;大型体育场馆,经常举办庆典活动,适合采用彩色光;住宅类建筑亮(照)度水平不适合过高,避免影响居民夜间休息。
重要节点及地标性建筑通过提高亮(照)度水平,或采用与周边照明对象不同的光源颜色,或适当的动态效果等使形象更突出。
为了建立照明地区内的视觉节奏,避免不同照明对象控制要求雷同而导致景观效果单调乏味,需要划分主次照明区域。主要照明对象与次要对象的照明控制要求要有所不同。相邻照明对象之间要避免差异过大,形成视觉的连贯性,有利于建立整体区域夜间形象。例如,上海外滩的夜间景观,建筑物的体量及功能相近,采用的光源颜色、亮度相似,形成完整的视觉界面。
5.0.3 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应避免城市照明对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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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本条阐述了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光污染控制的相关内容。对在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这三类区域中设置的照明设施,或在这三类区域外,可能会对这三类区域产生负面影响的设施,需提出亮(照)度水平、光源类型、照明设施的安装和布置等要求,实现保护照明对象、保护环境的目的。
5.0.4 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宜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计划,根据照明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制定分期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