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
4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
4.0.1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确定总体建设目标和原则;
2 进行城市照明分区;
3 明确城市照明总体结构;
4 建立照明要素系统;
5 布局夜间公众活动场所;
6 提出功能照明建设和节能环保要求;
7 制定建设计划、运营、维护和管理要求等。
4.0.2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依据表4.0.2进行城市照明分区,并宜保持城市原有自然要素边界、城市功能单元等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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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城市照明分区是确定城市照明建设规模、范围、强度的重要依据。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公众活动与生态保护需求。过度的城市照明建设不仅会对公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干扰生态区内的生物栖息、繁衍与迁徙。因此,在城市照明总体设计中应首先确定Ⅰ类城市照明区(暗夜保护区)的范围,守住城市夜间的生态底线;并严格控制Ⅳ类城市照明区(优先建设区)的规模和范围,避免脱离实际需求的过度建设。
在条文中建议的分区方式的基础上,可根据城市特点,采用按功能划分、按景观风貌划分等多种方法,细化城市照明分区。区域特性基本一致的应划为同一类分区,其遵循的规划设计原则和执行的控制要求宜保持一致。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应单独划分,并提出针对性规划要点。处理好各分区与整体间的协调关系。
4.0.3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对不同城市分区内的载体,根据其功能属性、人文与美学价值、公众夜间活动需求和环境亮度等,分类提出照明方式、亮(照)度水平、光源颜色、照明动态等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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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本条阐述了城市照明分区控制要求。对城市照明分区提出照明控制要求的目的是控制区域照明建设强度,凸显城市照明总体结构,形成主次分明、明暗有序、光色和谐、动静相宜的城市照明总体意向。城市照明分区中提出的照明控制要求,包含对一般城市照明对象照明设置控制指标的上限要求,以避免城市照明过度建设。控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亮(照)度水平
为突出重要城市照明对象的视觉形象,形成良好的视觉秩序,在同一城市照明分区内进行城市照明对象亮(照)度水平分级,级差不宜过大,不破坏视觉界面的连贯性。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并应根据城市规模、照明分区和载体特征进行调整。
2 光源颜色
可分为禁止彩光、局部彩光及光色不限等类型。禁止彩光指允许对城市照明对象设置除彩色光外的任意色温光色;局部彩光指允许对城市照明对象在使用任意色温光色的基础上,局部使用彩光;光色不限指允许对城市照明对象使用包括大面积彩光在内的任意光色。
3 照明动态
可分为禁止动态、禁止剧烈动态、动态不限等类型。禁止动态指照明动态模式为静止不变的状态,不允许光色和亮度的任何变化;禁止剧烈动态指照明动态模式设有可变化的程序,但仅允许光色和亮度呈较低频率的变化或渐变;动态不限指照明动态模式设有可变化的程序,允许光色和亮度呈现较高频率的变化或跳变。城市照明总体结构应体现城市空间布局,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重要照明要素叠加的结果。城市照明总体结构可包括重要的城市轴线、中央商务区、商业设施集中区、文化设施集中区和重要的滨水空间等。
4.0.4 应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公众夜间活动需求,形成突出城市夜间风貌特征的城市照明总体结构,指导城市照明建设。
>4.0.5 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规划、公众夜间活动需求和夜间观景点等,明确城市照明的重要区域、路径、界面、节点和地标,构成城市照明要素系统,并对照明要素提出照明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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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城市照明是夜间的城市设计,着重塑造城市夜间景观意向。本条阐述了城市照明要素系统的构成方法。一般选择重要景观轴线、特色路径等作为照明路径;选择城市重点发展的商务办公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新区等作为照明重要区域;选择地标性建(构)筑物等作为照明地标;选择滨海、滨湖等作为照明界面;选择公园、广场、交通枢纽等作为照明节点。照明要素的选择还需考虑各城区的均衡发展。照明要素的控制要求可包括照明氛围、照明方式、亮(照)度水平、光源颜色、照明动态等。
4.0.6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根据公众夜间活动需求、公众活动场所的布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水平,提出夜间公共活动场所的布局和照明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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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考虑到夜晚公众活动安全和活动场所使用频率的不同,可以有选择地对公众活动场所设置照明设施。夜间观景活动是城市夜间公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夜间观景活动,可进行夜游路线规划。
4.0.7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针对功能照明对象进行分类、分级,并提出照明控制指标与技术要求,合理估算照明用电负荷,并根据城市供电网络规划和建设要求,提出供电和控制系统的建设原则和指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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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合理估算用电负荷是编制城市照明供电系统规划的基础。城市功能照明需估算综合用电负荷,可根据不同类型道路长度、灯具和布置方式、光源功率及其他电器功率等进行估算,同时考虑道路沿线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用电负荷,在照明负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裕量,并按照城市供电网络规划建设要求,以现状道路照明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等具体情况,确定城市功能照明系统容量、变配电站布局和供电方式等供电系统规划方案,并对城市功能照明的系统控制模式提出要求。
4.0.8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确定干扰光的限制要求,提出人工光敏感地区亮(照)度及逸散光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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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人工光敏感区一般包括生态保护区、天文台周围等对照明设施及环境亮度有严格限制等的区域。
4.0.9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宜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智慧城市建设具体需求,提出智慧照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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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本条阐述了智慧照明的相关内容。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方向,照明设施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基础设施,宜结合城市战略定位和空间布局,提出智慧照明和其他智慧城市系统的联动模式、范围及功能。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智慧功能扩展的可能性,确定建设原则和要求。
4.0.10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结合城市照明现状和建设目标,确定建设项目范围及投资规模,明确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目标,制定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计划,提出实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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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按照实际需求建设功能照明,合理确定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实现环保节能所需的投资。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计划需与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相结合;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建设;将重要照明要素作为新建与改造重点,确保城市照明总体结构的形成;同等重要的项目,城市照明现状与目标差距较大者应优先考虑。根据调查,城市照明建设的实际操作容易受管理体制、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影响,需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资金保障、社会宣传等多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