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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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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2 地震影响
3.3 场地和地基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5 结构体系
3.6 结构分析
3.7 非结构构件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4 桩 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4 截面抗震验算
5.5 抗震变形验算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计算要点
6. 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要点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要点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9 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9.3 单层砖柱厂房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0.1 单层空旷房屋
10.2 大跨屋盖建筑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2 生土房屋
11.3 木结构房屋
11.4 石结构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2 计算要点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F.1 一般规定
F.2 计算要点
F.3 抗震构造措施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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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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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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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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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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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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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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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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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Φ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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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条评论
评论
  • 6

  • 6.3.3的更新应该看混凝土结构通规,上面写错了

  • 2020年的评论

  • 我要看看你们态度什么样子,我来这个学校特别正能量,特别丰富

  • 同学们把笔拿上

  • 还timi

  • 刘祥不要打王者

  • 李雨轩,好好听课

  • 好无聊啊

  • 木开热木上课打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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