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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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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2 地震影响
3.3 场地和地基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5 结构体系
3.6 结构分析
3.7 非结构构件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4 桩 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4 截面抗震验算
5.5 抗震变形验算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计算要点
6. 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要点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要点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9 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9.3 单层砖柱厂房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0.1 单层空旷房屋
10.2 大跨屋盖建筑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2 生土房屋
11.3 木结构房屋
11.4 石结构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2 计算要点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F.1 一般规定
F.2 计算要点
F.3 抗震构造措施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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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 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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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 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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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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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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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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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条评论
评论
  • 6

  • 6.3.3的更新应该看混凝土结构通规,上面写错了

  • 2020年的评论

  • 我要看看你们态度什么样子,我来这个学校特别正能量,特别丰富

  • 同学们把笔拿上

  • 还timi

  • 刘祥不要打王者

  • 李雨轩,好好听课

  • 好无聊啊

  • 木开热木上课打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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