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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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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2 地震影响
3.3 场地和地基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5 结构体系
3.6 结构分析
3.7 非结构构件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4 桩 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4 截面抗震验算
5.5 抗震变形验算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计算要点
6. 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要点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要点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9 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9.3 单层砖柱厂房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0.1 单层空旷房屋
10.2 大跨屋盖建筑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2 生土房屋
11.3 木结构房屋
11.4 石结构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2 计算要点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F.1 一般规定
F.2 计算要点
F.3 抗震构造措施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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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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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7.1.5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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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 1. 6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墙面洞口的立面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展开条文说明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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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9 条评论
评论
  • 6

  • 6.3.3的更新应该看混凝土结构通规,上面写错了

  • 2020年的评论

  • 我要看看你们态度什么样子,我来这个学校特别正能量,特别丰富

  • 同学们把笔拿上

  • 还timi

  • 刘祥不要打王者

  • 李雨轩,好好听课

  • 好无聊啊

  • 木开热木上课打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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