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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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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计量方法

5.1.1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作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确定一个共用的位置设置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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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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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热量表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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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专用表计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 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0.8m。

2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 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1m。

5.1.5 楼栋热计量的热量表宜选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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