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计量方法
5.1.1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作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确定一个共用的位置设置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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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水平是决定供暖能耗的重要因素,供热系统水平和运行水平也是重要因素。当前的供热系统中,热源、管网对能耗所占的影响比重远大于室内行为作用。设在居住建筑热力入口处的楼栋热量表可以判断围护结构保温质量、判断管网损失和运行调节水平以及水力失调情况等,是判定能耗症结的重要依据。
从我国建筑的特点来看,建筑物的耗热量是楼内所有用户共同消耗的,只有将建筑物作为贸易结算的基本单位,才能够将复杂的热计量问题简单化,准确、合理地计量整栋建筑消耗的热量。在瑞典、挪威、芬兰等多数发达国家,实行的就是楼栋计量面积收费的办法。同时,楼栋计量结算还是户间分摊方法的前提条件,是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步骤,是近年来国内试点研究的重要成果和结论,符合原建设部等八部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热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由于入口总表为所耗热量的结算表,精度及可靠性要求高,如果在每个入口设置热量表,投资相对比较高昂。为了降低计量投资,应在一栋楼设置一个热力入口,以每栋楼作为一个计量单元。对于建筑结构相近的小区(组团),从降低热表投资角度,可以若干栋建筑物设置一个热力入口,以一块热表进行结算。
共用热量表的做法,既是为了节省热量表投资,还有一个考虑在其中,就是在同一小区之中,同样年代、做法的建筑,由于位置不同、楼层高度不同,能耗差距也较大,例如塔楼和板楼之间的差距较大,如果按照分栋计量结算的话,还会出现热费较大差异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可以将这些建筑合并结算,再来分摊热费。
5.1.2 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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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公建的情况不尽相同,作为热量结算终端对象,有可能一个建筑物是一个对象,也有可能一个建筑群是一个结算对象,还有可能一个建筑物中有若干结算对象,因此本条文只是推荐在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热力入口处设立结算点进行计量,具体采取什么做法应该由结算双方进行协商和比较来确定。
5.1.3 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热量表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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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一些地下管沟中的环境非常恶劣,潮湿闷热甚至管路被污水浸泡,因此建议采取措施保护热量表。若安装环境恶劣,不符合热量表要求时,应加装保护箱,计算器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要求。有些地区将热量表计算器放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的室外地平,并外加保护箱,起到防盗、防水和防冻的作用。
5.1.4 专用表计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 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0.8m。
2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 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1m。
5.1.5 楼栋热计量的热量表宜选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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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通常的机械式热量表表阻力较大、容易阻塞,易损件较多,检定维修的工作量也较大;超声波和电磁式热量表故障较少,计量精确度高,不容易堵塞,水阻力较小。而且作为楼栋热量表不像户用热量表那样数量较多,投资大一些对总成本增加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