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了对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及其相应调控技术的应用加以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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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热计量的目的在于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在保证供热质量、改革收费制度的同时,实现节能降耗。室温调控等节能控制技术是热计量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体现热计量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因此,本规程以实现分户热计量为出发点,在规定热计量方式、计量器具和施工要求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节能控制技术。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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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对于新建、改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民用建筑的改造都适用。
1.0.3 各地应根据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技术水平和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科学论证,确定本地区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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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程在紧紧围绕热计量和节能目标的前提下,留有较大技术空间和余地,没有强制规定热计量的方式、方法和器具,供各地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自主选择。特别是分户热计量的若干方法都有各自的缺点,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比较适用的计量方法。
1.0.4 集中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