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暖通与空调
11.3.1 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物宜采用电采暖形式;
3 控制室、继保室、通信机房和监控机房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 电采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11.3.2 建筑物采暖通风及空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的规定。
11.3.3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联合发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确定。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1.3.4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表11.3.4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
11.3.5 电池室内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不超过0.7%计算,且不应小于3次/h。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1.3.6 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水管、蒸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