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直流系统及UPS
9.5.1 控制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时,蓄电池应切换至任意一段母线。
9.5.2 操作电源宜采用两组110V或220V蓄电池。蓄电池组应采用性能可靠、维护量少的蓄电池,当冲击负荷较大时,可采用高倍率蓄电池。
9.5.3 充电装置宜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配置两套充电装置。
9.5.4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人值班时应为全站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2 无人值班时应全站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
3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9.5.5 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宜独立设置专用蓄电池直供,容量应满足事故期间维持供电2h~3h的放电容量。
9.5.6 交流不停电电源系统(UPS)宜采用主机冗余配置方式,也可采用模块化N+1冗余配置,容量应满足全站UPS负荷供电的要求。UPS宜采用站内直流系统作为后备电源。UPS的负荷供电宜采用辐射方式。
9.5.7 直流系统及UPS中当储能电站具备应急供电功能时,宜将变电站直流系统与储能电站共用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