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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 97-1995(原GA 97-199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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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防火玻璃隔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检验项目为防火玻璃、镶嵌框架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数量为100%。
7.1.2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符合要求。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f. 投入正式生产,每过三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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