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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 97-1995(原GA 97-199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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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材料与配件
5.1.1 隔墙框架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及稳定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
5.1.2 G类隔墙的镶嵌框架与压条,其选材标准应符合GBJ 205的规定。
5.1.3 M类隔墙的镶嵌框架与压条,其选材标准应符合GBJ 206的规定。应选用经过干燥的成材,其含水率不宜大于12%或不应大于使用的平衡含水率。在框架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5.1.4 钢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1.5 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可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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