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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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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孔 口

5.7 孔 口

5.7.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宜为500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度宜为150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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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井的底板和墙应做防水处理,并宜与主体结构断开(图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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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3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题结构连成整体,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并应在窗井内设置集水井(图5.7.3)。
   
   5.7.4 无论地下水位高低,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
   5.7.5 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mm。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0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5.7.6 通风口应与窗井同样处理,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    

40 条评论
评论
  • 承台底需要做防水吗

  • 谢谢

  • 两道防水,在第一道完成后第二道施工前,对第一道是否验收、隐蔽?

  • 好东西

  • 实用

  • 谢谢分享

  • 真不错

  • 有用

  • 谢谢

  • 好东西,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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