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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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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标准的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附录C (标准的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监控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避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m范围之外,将监控点设置在该区域之内。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C2.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C1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

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m。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3.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C2设点。

C3.3 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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