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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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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值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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