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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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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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