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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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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测

8 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 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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