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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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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r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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