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调光要求
6.5 调光要求
6.5.1 LED灯具调光的动态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调光的动态范围下限值不应低于额定光通的20%;
b) 景观照明用LED灯具调光的动态范围应为0%~100%。
6.5.2 LED灯具调光输出特性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宜采用光通量线性输出;
b) 景观照明用LED灯具r修正系数宜根据环境亮度确定。
注:r修正是指对调光输出曲线的函数变换。
6.5.3 LED灯具在设定调光范围内的调光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进行调光时,灯具的实测光通与设定值偏差不应超过5%;
b) 采用调电流占空比控制方式进行调光的驱动电源,电流脉冲的频率不应低于200Hz。
6.5.4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宜具备进行恒照度控制的装置。
6.5.5 用于表演的景观照明用LED灯宜采用DMX512、DMX512-A或RDM标准协议的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