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光度要求
6.3 光度要求
6.3.1 LED灯具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6.3.2 LED灯具在额定输入电压90%~110%范围内工作时,光输出变化应在5%以内。
6.3.3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在安装完成后,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表10的规定。
6.3.4 用于照射墙面的LED投光灯具应为非对称配光。
6.3.5 安装在窗台上的LED灯具应采取限制溢散光的措施。
6.3.6 LED面光源表面亮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其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6.3.7 LED直视照明灯具表面亮度及视距应根据建筑表面设计亮度、建筑表面环境亮度及安装方式确定,并宜按附录E进行计算。
6.3.8 景观标识用LED灯具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11的规定。
6.3.9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眩光限值不应大于表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