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色度要求
6.4 色度要求
6.4.1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额定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
6.4.2 功能照明用LED灯具一般显色指数不应小于60。
6.4.3 白光LED灯具的色品坐标实测值与标称色温色品坐标偏差在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55;用于照射墙面的白光LED投光灯具的色品坐标偏差不应大于0.0033。标称色温色品坐标可按照附录F选取。
6.4.4 LED灯具的空间色度均匀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白光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7;
b) LED投光灯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4。
6.4.5 LED灯具寿命周期内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白光LED灯具寿命周期内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12;
b) LED投光灯寿命周期内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7。
6.4.6 彩色光LED灯具的主波长范围及颜色纯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