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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37-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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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  废水处理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收集、输送各类废水的非金属管、不锈钢管、镀锌钢管等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1.2  管道、附件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管道穿越洁净室(区)墙体、吊顶、楼板和特殊构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伸缩缝、抗震缝、沉降缝应采用柔性连接;

   2  管道穿越墙体、吊顶、楼板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不产尘、不燃、无毒材料密封填实;

   3  管道接口、焊缝不得设在套管内;

   4  管材、附件进入洁净室前,应擦拭干净;

   5  管材应切割加工后再进入洁净区,当不可避免要在洁净室内切割时,应配备吸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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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区的支(吊)架材料应采用不锈蚀、不产尘的材料,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

   2  废水站、封闭空间等内部的支(吊)架应满足防腐蚀要求,宜采用不锈钢或外涂环氧型钢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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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阀门、法兰、焊缝及各种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维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法兰、焊缝及各种连接件不得紧贴墙体、吊顶、地面、楼板或管架;

   2  输送有毒、有害流体管道的阀门及连接件的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无压废水排放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压废水排放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  洁净室内工艺设备排放管应设置存水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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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室外埋地废水管道宜在敷设线路地面上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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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废水管道系统改建、扩建时,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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