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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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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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的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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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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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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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确保不间断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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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般用房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1h。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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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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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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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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