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m2)
注:1 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 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增加10辆增加750m2建筑面积计算。
3 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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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功能、业务、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功能用房包括指挥调度用房和车库、隔离用房。
(一)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m2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
(二)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表2计算,大于60辆部分可按每辆15m2计算。
表2 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m2)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2计算。
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消毒间、车辆维护用房和其他服务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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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具有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其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培训规模、培训学员数量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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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急救车辆)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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