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急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经济水平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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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急救中心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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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急救中心宜紧靠城市交通干道并直接连接,宜面临两条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便于车辆迅速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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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适当集中布置,建筑的K值宜控制在大于65%。
六、建筑周边应设有环通的双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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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其容积率宜为0.8~1.5,建筑密度宜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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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绿地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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