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77-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每5万人~10万人配备1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条 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绿地、道路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应有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急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急救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现有基础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