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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77-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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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提高急救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急救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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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服务全国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急救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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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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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非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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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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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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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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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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