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保障小型水电站的运行安全,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能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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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是对制定《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范》目的和必要性的说明。 我国小水电资源丰富,据全国农村水能资源调查,技术可开发量为1.28亿kW。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小水电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通过三批653个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和409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以及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改变。到2009年底,全国已建成小型水电站4.5万余座,总装机容量达5500多万kW,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30%。年发电量1600多亿kW·h,占全国水电总发电量的1/3。小型水电站已遍布1600多个县(市),全国1/2地域、1/3的县、1/4的人口主要靠小水电供电,解决了3亿多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对我国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发挥了巨大作用。 根据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专项规划,将对1995年以前建成的近1万座、近1000万kW的老旧小型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科技水平和能效,保障安全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技术改造工作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为500kW~50000kW的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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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是对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据调查,我国单机容量800kW以下的低压机组小型水电站占全国小型水电站总量的80%,而且这些小型水电站大都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成的,是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的主体。所以本条将适用范围定在总装机容量500kW~50000kW水电站的技术改造。500kW以下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应满足安全、节能、环保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水电站原有设施或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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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要求技术改造应从小型水电站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或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成果,提高改造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水平和先进性,确保安全运行,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这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大量涌现。因此,技术改造时应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设备。例如新型号转轮、低耗能变压器、微机高油压调速器、新型导叶控制机构、无功补偿屏、DZK系列低压机组微机自动化设备、微机励磁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弹性金属塑料瓦、新型断路器、新型调节阀、智能数显表、ZDP系列自动盘车装置、微机安全保护装置、新型启闭机、增力式耙斗清污机、回转(或移动)式格栅清污机、加压式清污提栅门机以及金属与非金属抗磨蚀防护层等。 经过技术改造后的小型水电站应做到适当超前,在10年内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安全运行可靠性。
1.0.4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前,应编制相关设计文件,并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1.0.5 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