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综合评价
8 综合评价
8.0.1 电站安全综合评价应依据各基本评价单元检测结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8.0.2 电站安全综合评价可分三层逐层评定:
1 根据各基本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分类结果,综合评价其所属子评价单元的安全性。
2 根据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分类结果,综合评价其所属评价单元的安全性。
3 根据各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分类结果,综合评价该电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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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性级别,应根据下一级基本评价单元的安全性级别评价分类。各评价单元及电站的安全性级别应逐级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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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水电站安全分类应根据各评价单元安全性分类结果确定。水电站安全应分为三类:A类水电站,安全可靠;B类水电站,基本安全,存在缺陷;C类水电站,不安全。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分类及处理要求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分类及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