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小型水电站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小型水电站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价:
1 主要机电设备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2 改变设施、设备使用功能。
3 改变运行条件。
4 设施、设备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异常现象。
5 发生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偶发事故,电站已受损。
6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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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的评价以现场检查、测试和监测资料分析、复核计算为主,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评价以现场检查和测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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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安全检测与评价前应进行初步调查,并应据此编写工作大纲。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勘测设计资料和竣工资料。
2 历次检查、维护和检修资料。
3 历年监测资料成果和分析。
4 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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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安全检测与评价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评价单元,安全检测与评价单元划分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 按电站主要构成和安全影响要素应划分为水库及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4个评价单元。
2 每个评价单元可划分为若干个子评价单元。
3 每个子评价单元可划分为若干个基本评价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