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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 46-07-2022

实施时间:2023-04-01
字号:

 前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琼建规〔2022〕20 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节约资源,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 46-07-2016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标准名称为《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正式发布,编号为 DBJ 46-07-2022,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 46-07-2016 同时作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1 月 4 日


前 言


为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改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海南地方因素,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 46-07-2016 的基础上修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施工场界围挡;5 占道和临街;6 工地出入口;7 施工区域;8 办公区和生活区;9 环境保护;10 资源节约;11 综合管理;12 文明施工资料。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将原标准中的现场围挡内容扩充,并新增“4 施工场界围挡”一章;

2 新增“5 占道和临街”一章内容;

3 将原标准工地出口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新增“6 工地出入口”一章;

4 将原标准“临时设施”一章,重新进行整理,分“7 施工区域”和“8 办公区和生活区”两章,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规定;

5 将原标准“绿色施工”中的两节独立出来,形成“9 环境保护”和“10 资源节约”,加强对扬尘防治、垃圾处置以及资源节约的规定。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 77 号,邮编:570203,电话:0898-65359219,电子信箱:bzk_dez@hainan.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参 编单位: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区域总部

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琼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员:陆 峰 符志明 魏永明 易 山 熊祚森 胡 东 杨家君 彭建良 李天龙 唐忠辉 何美华 赵 刚 王璐明 曹建红 李耀斌 周力伟 韩美佳 王殿会 欧清霞 陈军鹏 贾 珍 李 航 马新强 马文杰 周 虹 朱海峰

主要审查人员:王 伟 徐海洋 满 鑫 赵成安 庞康华 吴伟杰 马 峰

1总 则

1.0.1 为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节约资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文明施工管理。

1.0.3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海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

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等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过程。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ies

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临时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0.3 施工场界 construction site boundary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场地边界或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2.0.4 围挡 fence

在地面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而形成的围护体。

2.0.5 定型化施工路栏 standard & removable construction road fence

定型化、标准化设置的可移动、可重复利用的适用于短期或临时工程的围护体。

2.0.6 道路硬化 road hardening

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2.0.7 不透尘安全网布 dust proof safety net

具有抗贯穿性、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在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

2.0.8 扬尘 raise dust

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9 扬尘控制 dust control

通过采取管理、组织、经济和技术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并能使空气颗粒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活动。

2.0.10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垃圾。包括施工垃圾(含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及其它。不包括已被污染或腐蚀,并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0.11 场界环境噪声 construction noise

施工场地边界内,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条文说明:


2.0.4 围挡型式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或预制构件构成的围护体等。

3基本规定

3.0.1 施工企业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并应按照企业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制定项目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实施目标管理。

3.0.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

3.0.3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工程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同意后实施。

3.0.4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编制依据;

3 管理目标;

4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5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科学合理、整齐紧凑,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

6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计和实施要求;

7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硬化等的设计和实施要求;

8 扬尘防治、垃圾分类处置、噪声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

9 节材、节水、节能及节地等资源节约措施;

10 职业危害及防治措施;

11 现场消防和治安保卫措施;

12 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保障防控体系。

3.0.5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

3.0.6 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围挡、临时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以及验收、巡查档案。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前后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临时设施的稳固安全。

3.0.7 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且穿着具有反光标识的背心。管理人员宜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工作服。现场安全帽宜分类管理。

3.0.8 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示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采用绝缘材料;

2 警示标志牌应图案清楚,表面无使用疵病。当有明显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修整或更换。当警示标志牌维修或更换时,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牌;

3 不同类型警示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警告(黄色)、禁止(红色)、指令(蓝色)、提示(绿色)类型的顺序,由左向右或自上而下排列。

3.0.9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宜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智能化的设施,做到可周转、可重复使用,并满足环保、安全、美观要求。

3.0.10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宜在施工现场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能力。

3.0.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拆除临时设施和工地围挡等,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并应根据要求恢复场地原状。


条文说明:


3.0.1 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避免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0.4 本条规定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工程施工场地状况,拟建建筑物的位置、轮廓尺寸、层数,工程施工现场的加工设施、存贮设施、办公和生活用房等的位置和面积,布置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设施、供电设施、供水供热设施、排水排污设施和临时施工道路,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邻的地上、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及相关环境。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市政公用等其他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措施包括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措施,垃圾处置与清运措施,防止扬尘措施,防噪音、防光污染和不扰民措施。

3.0.8 警示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4施工场界围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围挡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段封闭设置。

4.1.2 建设工程施工场界围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0m,省、市、县重点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5m;

2 市政公用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

3 工期在 15d 及以内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4.1.3 当施工现场围挡为原有砌筑围墙或在原围墙内进行施工时,可就地利用原围墙作为施工现场围挡,并应对围墙表面进行清理或整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4.1.4 围挡或路栏外侧严禁安放机械设备、堆放建材器物或其他杂物。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严禁各类设施设备以围挡作为支撑。

4.1.5 围挡顶部禁止架设硬质广告牌、标识标牌等存在高空坠物风险的设施。

4.1.6 围挡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围挡进行维护和维修。


条文说明:


4.1.1 建设工程施工场界围挡的设置以不妨碍道路交通为原则,且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

4.1.2 施工场界围挡俗称“工地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和一般路段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城市道路等施工占地狭长的工程,因施工工艺要求、环境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设置围挡时,可设置统一标准的连续定型化施工路栏。夜间施工指在晚 22:00 时至次晨 6:00 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

4.2 围挡设置

4.2.1 围挡设置应坚固、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反映当代精神风貌。

4.2.2 围挡应根据工程工期、施工场地地质、周围环境、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确保围挡的安全性。

4.2.3 新建围挡宜采用可拆卸、可重复使用的围护体型式。

4.2.4 新建围挡材料应采用砌体、装配式钢结构板材、PVC 板等硬质材料。禁止采用非绿色建材黏土类砖块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石棉瓦、安全网、薄铁皮等易变形材料。

4.2.5 围挡宜考虑永临结合。新建围挡的设置应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化实施指南》。遇到台风预报时应加强围挡结构强度,如采用外加角钢斜撑等方法加固围挡。

4.2.6 砌体围挡应根据项目地基基础情况具体设计,设置构造柱和圈梁。围挡墙体顶部应进行压顶,墙面应进行砂浆抹灰收光,并宜涂料粉刷。

4.2.7 板材围挡底部内侧应砌筑砖墙护脚,外立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可通过钢立柱与地面可靠固定,并刷上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或文字。

4.2.8 距离交通路口 20m 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 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金属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和警示措施。

4.2.9 处于城市交通路段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围挡(围墙)顶部安装警示红灯或在醒目处张挂警示标志,警示红灯或警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0m。建设工程在交通路段上的障碍物、构筑物应设置防撞装置,并应张挂警示标志。

4.2.10 围挡可根据需求设置节能照明灯具,电压不应高于 36V。

4.2.11 围挡周边场地应做好排水、疏水措施,避免围挡基础受积水影响。排水沟原则上沿着围挡结构内侧通长布置。排水沟的终端连接蓄水池或沉淀池。受现场条件所限,部分围挡内侧难以设置排水沟的,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不积水。

4.2.12 装配式钢结构围挡应做好防雷接地措施,设置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4 房屋建筑工程、市区的市政公用工程,新建围挡材料的选用可依据施工工期遵循以下要求:

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工程,宜采用砌体围挡或满足抗风要求的装配式钢结构围挡;

工期在半年以上且一年以内的工程,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围挡。临靠滨海、滨河、湖泊、公园、景点等工程设置钢结构围挡的,宜采用装配式穿孔金属板围挡;

工期在 15d 以上且半年以内的工程,宜采用 PVC 板围挡;

非市区的市政公用工程,可视情况采用 PVC 板围挡。

4.2.5《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化实施指南(2017 版)》第二章中建筑工地围挡建设要求“砌体围挡应根据项目地基基础情况具体设计,设置构造柱和圈梁,具备抗 12 级台风标准”。

4.2.7 板材围挡底下砌筑砖墙护脚是为了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挡外,污染周边环境。

4.3 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

4.3.1 定型化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固定牢固,安放应整齐划一、垂直平整,并应保持整洁、无破损。

4.3.2 在通行道路上,需进行开启或提升窨井盖、涂装刷新、清洗施工、道路养护、隔离带绿化种植等占道作业时,其施工作业区边界应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并按相关交通管理规定及标准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

4.3.3 在位于车行道上的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或可能有机动车侵入的施工区域,应在定型化施工路栏顺车流方向上游 50m 至 100m处的显著位置设置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标语标牌。


条文说明:


4.3.1 定型化施工路栏板面可印制施工单位名称。


5占道和临街

5.1 一般规定

5.1.1 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或在城市行车道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以及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及应急措施,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5.1.2 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通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通道。

5.1.3 临时占用施工场界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由建设单位办理完临时占用手续后,施工单位应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5.1.4 工程项目外立面临近工程围挡,且紧邻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时,施工单位应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确保通道安全。标志应安装稳固、文字醒目,材质应满足刚度要求,观感效果好。


条文说明:


5.1.4 根据工程项目建筑物高度,计算其物体坠落影响覆盖面,当临近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在影响范围内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棚。


5.2 占道施工

5.2.1 在建市政公用工程应实行“开挖一段、施工一段、修复一段、开放一段”施工模式,不宜全线同时开挖。

5.2.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进行全路段围挡封闭管理,当不具备全路段围挡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应畅通、整洁、无杂物,能够保证人员正常通行;

2 人行通道应设置围挡与施工区域分开,并设有醒目的指示、警示标志;

3 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渠等处,必须搭设安全牢固桥板,并设置防护,高度不低于 1.2m,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5.2.3 当工程施工影响交通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设置安全的便道或便桥;

2 应在施工路段的两端或交叉路口设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禁行、限速、导流等醒目的交通疏导标志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应顺车流方向从上游开始设置。

5.2.4 占道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关的围护、遮挡、降尘、降噪等措施。

5.2.5 占道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及通道醒目处设置安全通行、防火、限高、限宽或限速等警示标志;

2 过道门洞的高度、宽度应满足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3 在防护架离地 2m 及以下立杆部分应用板材作连续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应涂刷警示漆。

5.2.6 占道施工对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影响时,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的临时通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民区、学校和沿路房屋前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有临边安全围护的专用通道;

2 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或空缺,临边一侧应设置安全围护,并应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

3 管线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跨槽通道,通道宜采用钢板、型钢等材料制作,并应确保安全、坚固、平整;

4 临时通行道路的通行和道路排水,不得低于原道路的通行和排水条件。

5.2.7 各类工程车辆在道路上实施移动作业时,作业车辆后部上方醒目处应悬挂醒目的施工警示牌。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5.2.8 掘路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挖出的土方、旧料等的堆放、停靠,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5.2.9 在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通行时,施工单位应采取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覆盖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20mm,其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无锐角和毛刺,钢板与沟坑(槽)边搭接部位不应小于 30cm,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确保通行安全。沟坑(槽)开挖宽度大于 0.8m时,覆盖钢板下端应采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

5.2.10 管线保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地下管线施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和地下既有管线的现场交底手续,未获得道路挖掘许可和未办结交底手续的,不得实施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取得既有管线的布置图纸后,应准确的定位已有管线的点位和走向,便于管线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 施工单位在距离原有地下管线安全净距范围内,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时,应提前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

3 大型施工机械需在地下管线上行走作业时,应敷设厚度不小于 20mm 的钢板,钢板铺设宽度应大于管线铺设及开挖范围,并满足受力计算要求,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4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地下管线保护应急预案,并配备必需的抢险设备和物资。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5.2.11 在施工完毕交付验收后,应清除障碍,消除安全隐患,其障碍和设施的撤除应从施工区的末端逆车流方向实施,确保撤除安全。


条文说明:


5.2.10 既有地下管线安全净距(不小于 1m,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m)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实施机械开挖前,应进行人工挖坑(沟)探查。

5.3 临街防护

5.3.1 距离人行道及车行道在 6m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 1.5m,以防物体外坠。

5.3.2 工地施工遇搭设的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及在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车通道上方情况时,应设置防护棚架。

5.3.3 防护棚架搭设时立杆不得妨碍人、车通行,选用的材料应按以下设置要求执行:

1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杆、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配套搭设。室外脚手架宜采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等工具式架体。高压电线危险距离内禁止使用金属脚手架;

2 不同类型和规格的脚手架不得混合搭设(外电防护等特殊情况除外),脚手架上所有杆件颜色应统一,并做防锈处理;

3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应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

5.3.4 用于行人通行的防护棚架离地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3.5m,用于车辆通行的防护棚架离地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4.0m,宽度及长度应根据通道所处坠落半径要求确定。棚顶应设置两层,两层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应不小于 0.7m;棚顶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粉尘飘散和杂物坠落。

5.3.5 防护棚架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的,其防护棚架立杆应在离地高度 2m 及以下部位用板材作全封闭,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醒目的警示漆,并应在防护棚架上设置限高、限速、限宽等警示标志。

5.3.6 塔机起重臂超越围挡时,应设机械限位装置,限制小车和吊钩伸出围挡。


条文说明:


5.3.1 临街建设工程可采用脚手架搭设、网格式或封闭型组装式定型化防护进行封闭,封闭高度需超过作业面 1.5m。采用脚手架搭设应在内侧采用密目网或钢板板网封闭,横杆间距不大于 600mm,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也可根据企业标准进行设置。

6工地出入口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进行设置,不得随意增加出入口或设置临时出入口。

6.1.2 施工工期在 3 个月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设置标准的出入口。施工工期在 3 个月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可设置临时简易出入口。

6.1.3 工地出入口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等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应少于 2 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门,且必须设置主门,根据项目规模及总体规划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副门。

6.1.4 出入门设置应做到进出人员和工程车辆安全、便捷,并应采取人车分流形式。

6.1.5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市政公用工程,应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应保持场内干净、整洁。

严禁所有工程车辆或工程机械携带泥土驶入社会道路污染路面。

6.1.6 工地出入口处应设有固定照明设施。


条文说明:


6.1.2 现场主干道路设置出入口,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须征得县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所属园区管委会的同意批复同意后,方可设置。

6.1.6 各大门口设有固定照明,满足夜间施工人员、工程车辆通行使用,有效确保夜间人员、工程车辆通行安全。



6.2 出入门设置

6.2.1 出入门应结合项目规模、企业标准制作,设置主门、副门、偏门,各门扇应采用金属材质制作,各类门制作宽度设置根据现场实际策划设置,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方式,其门扇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

6.2.2 出入门门墩柱材质可采用钢质或砖砼结构。

6.2.3 主通道门岗一侧宜设置定型化人员专用通道,通道口包括门卫室和实名制人脸识别闸机通道。

6.2.4 施工现场通道位置宜设置实时监控设备和实际人员入场数量及宣传语 LED 电子滚动显示屏。LED 电子滚动显示屏应与劳务实名制系统连接,便于项目部和主管部门进行劳务实名制的实时管理和监控。

6.2.5 人员密集通行道路一侧,宜设置安全讲评台、VR 安全体验馆、扬尘监测设备等安全环保设施。

6.2.6 出入门外侧的大门应署明单位名称及标识,并应保持大门清洁、无锈痕、无破损。

6.2.7 出入口外侧饰面应统一,并与围挡等环境协调一致。


条文说明:


6.2.1 大门可选用钢质平开门、推拉门或自动伸缩式大门,大门上靠门岗一侧可设置偏门;门墩柱及门扇设置必须开启无障碍、坚固稳定,大门有相应的防出轨安全限位装置、整体整洁美观。门头设计,施工单位可根据企业标准、参考《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实施指南》设置。

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定型化施工围挡占道施工时,其出入口设置在施工道路段的两端,并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为移动式出入门,严禁在道路人员及车辆通行一侧开设出入口。

6.2.2 入门门墩柱制作,可根据企业标准、参考《海南省建设工程现场围挡标准实施指南》设置。推广采用钢质构件,便于重复利用。

6.2.3 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闸机数量可按照 2 个(建筑面积 5 万 m2以内)、3 个(建筑面积 5~15 万 m2)、4 个(建筑面积 15~30 万 m2 及以上)、2 个(市政道路主通道口)选择配置闸机。

根据项目规划宜设置不小于 4m2 定型化的门卫室,主通道岗亭宜与实名制通道设置一体式,亭内配备工作座椅,设置一定数量的访客安全帽、反光马甲备用。

通道内侧或门卫室内墙面张贴门岗管理制度、入场规章制度、急救报警电话等便于出入人员知晓和安保人员工作执行。各通道内应保证干净、整洁,安保人员对来车辆和访人员应进行登记,严禁无关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

6.2.6 主副大门是施工企业向社会展示的企业标准形象,体现企业的企业文化。

6.3 工程项目图牌设置

6.3.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外主通道醒目位置设置工程项目图牌。图牌规格应统一、位置设置合理、字体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

6.3.2 图牌应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及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的相应图牌。

6.3.3 非全封闭的市政公用工程图牌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6.3.2条外,还应在工程两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安全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设置路栏的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规划设置移动式图牌,制作尺寸可参照固定式框架。

6.3.4 施工图牌材质应采用防锈蚀强的金属(不锈钢)框架和户外广告材质,图牌安装应水平、稳定、牢固,且连续排列。


条文说明:


6.3.2 除规定的五牌一图外,现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建筑工程节能公示牌、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建设项目“创优”信息牌、重大危险作业源告知牌、施工现场危险源分布图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内容的图牌。

6.3.4 为了满足图牌使用安全,图牌框架材质必须满足抗腐蚀、抗台风、耐用要求。


7施工区域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区域出入口处、作业区、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及外脚手架外立面、危险警戒区等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标识牌。

7.1.2 施工区域应合理设置临时休息处。临时休息处宜采用标准定型化设施搭建,材料燃烧性能应达到 A 级,并应配备消防器材、休息座椅及饮用水等。

7.1.3 施工区域应设置满足要求的灭火器材、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设施。临时办公、加工、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7.1.4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1.5 施工道路规划宜永临结合,排水设施良好,实施人车分流。施工区域内除基坑开挖及围护结构作业区域外,其他区域包括主要场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和加工区等区域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场区内主要路段宜进行绿化布置。

7.1.6 施工区域应设置移动式临时厕所。

7.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作业层应做到工完场地清,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

7.1.8 施工作业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施工材料和工具应及时回收、归库,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条文说明:


7.1.1 安全标志和标识牌要满足数量和相关警示要求。

7.1.2 临时休息处设置须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得在塔吊回转半径内,休息处可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现场危险源告知、注意事项等现场安全有关内容。对于一些临时休息处,其顶部应采取防雨防砸措施。

7.1.4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相关规定。

7.1.6 建筑楼体内应每隔 5 层设置 1 处移动式临时厕所,建筑楼体外 5 万 m2 以内应设置 1 处移动式临时厕所,5 万 m2 及以上应设置2 处或 2 处以上移动式临时厕所。


7.2 警示标志

7.2.1 施工区域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7.2.2 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环境和气候等应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警示标志牌。


7.3 场区道路

7.3.1 施工现场应设置场区道路。场区道路必须满足运输和消防要求。

7.3.2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 100%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坚实、平整、通畅。

7.3.3 施工场区道路应设置排水沟,每间隔 30m 设置集水井及沉淀池。

7.3.4 施工现场道路可设置活动围栏或活动板材进行人车分流;未能设置活动围栏的,可设宽约 10cm~20cm 黄线指示标线进行分流。


条文说明:


7.3.1 临时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270-2011 第 3.3 节规定。

7.3.3 排水沟应连通周边排水系统,保证排水通畅。施工排水应达到相对应的排放标准。

7.3.4 指示标线宽 10cm~20cm,禁止标线宽不小于 20cm,警告标线宽 15cm。


7.4 材料堆放

7.4.1 材料堆放区的场地应坚实平整。

7.4.2 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机具设备、构配件等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挂牌堆放。

7.4.3 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根据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分类分区整齐堆放,并应按照材料性质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晒、防火及排水措施。

7.4.4 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不得超高、超层数,不得对材料本身造成破坏,且不得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7.4.5 易燃材料堆放处必须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7.4.6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并应配备灭火器材,不得露天堆放。

7.4.7 场界围挡外不得堆放工程材料、机具设备、构配件等。


条文说明:


7.4.2 工程材料、机具设备、构配件根据材料名称、检验状态、品种和规格数量等内容制作标识牌。

7.4.6 本条对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做了相关规定:

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单独设置,与其它房屋一般要有 20m 以上的安全距离;

危险品库房尺寸应满足施工现场各种危险品存放最小间距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库房内照明灯开关设置在室外,且使用防爆灯具(罩),并悬挂管理制度及责任人标牌。

7.4.7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需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不低于属地政府要求的围挡设施与警示标志。


7.5 临边洞口

7.5.1 临边洞口防护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式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设置宜采用永临结合方式。

7.5.2 地面施工区域分隔、基坑周边防护、楼层结构临边等部位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

7.5.3 施工区域设置的临边洞口防护设施应牢固、整齐、美观。

7.5.4 临边洞口防护设施应张挂安全警示标志牌,防护栏杆、挡脚板表面应涂刷警示油漆。

7.5.5 需临时拆除临边洞口防护时,必须设专人监护且需要有其他替代的防护措施,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


条文说明:


7.5.1 施工现场的作业平台、接料平台、人行通道、施工通道等临边部位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设施。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定型化、标准化防护设施。定型化防护设施相较传统钢管扣件等防护措施具有施工快捷、防护标准化、可靠性高、易周转、美观的优点,应优先采用。采用永临结合施工方式可以减少临时防护设施拆除空档期安全风险。

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应编制安全方案,明确防护设施制作、安装标准,材料规格、材质应符合有关要求。定型化防护设施可包括网片式、格栅式、组装式(承插式)三种形式,加工制作应有设计计算书、加工安装图纸,材料材质及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网片式防护栏网孔边长应不大于 20mm,格栅式防护栏立杆间距应不大于 110mm,组装式防护栏宜采用直角弯头、三通、四通套管等定型化连接头、转换弯头进行连接。

7.5.3 本条规定了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在工程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

基坑、装配式楼梯宜采用定型化钢楼梯作为施工马道和临边防护;

电梯井口防护可采用格栅式防护门,立杆间距应不大于110mm;

垂直运输通道平台的各楼层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防外开防护门,防护门应涂刷油漆,张贴或喷涂楼层标识、警示标语;

建筑物与塔吊塔身之间通道宜采用定型化通道,防护高度不低于 1.5m,并涂刷警示油漆;

坡度大于 1:22 的屋面,防护栏杆高应不低于 1.5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或临近主干道,宜采用网片式防护设施,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 10mm;

桩孔口设置盖板进行覆盖,盖板四周采用蚁30伊30伊1.6 角钢设置,其余采用 椎16 钢筋焊接,间距 150mm,盖板尺寸大于桩孔口300mm,四个角焊接 椎16 钢筋插入地面 10-50cm;

泥浆池防护栏杆应挂设安全警示标志,周边设置夜间警示灯;

施工栈桥两侧及施工平台周边、临水面设置防护栏杆,外挂网孔为 6mm伊6mm、8mm伊8mm 防护钢网,采用 Q235A 材质的普通扁钢;

桥梁施工时,可在端头或侧面设置爬梯,爬梯宜采用工具式。

钢爬梯一节长伊宽伊高=3m伊2m伊2.5m;

竖井施工宜设置一体化防护棚,由轻型钢结构和彩钢板相结合的方式搭建,全封闭施工。

7.5.4 警示颜色按照红白或黄黑相间涂刷。

7.6 立面防护

7.6.1 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棚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内施工通道、出入建筑物通道、施工电梯出入口、物料提升机底层进料口和材料加工区等可能存在人员集中或停留区域处于坠落半径内或处于起重机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时,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棚;

2 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棚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式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棚,严禁采用竹木杆件搭设;

3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7.6.2 安全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安全网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 1.5m;

2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防护构架的外侧及高架道路、桥梁工程的作业面所涉及的脚手架外侧临边,应使用安全网实施包裹;

3 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使用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4 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阻燃性能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围挡、材料覆盖、产品保护等;

5 使用金属钢网做立面防护,立面需干净整洁,网片污染需及时清理或更换。

7.6.3 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安全网或不透尘安全网布定期进行检查、清洗、维修或更换。


条文说明:


7.6.1 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棚主要用于预防上部施工意外掉落的建筑垃圾、砼和砂浆碎块等,而塔吊主要运转线路、落地式或悬挑式卸料平台上可能掉落钢管、扣件、钢筋等危险性大的材料,因此要对施工意外掉落建筑材料范围内进行防护。

坠落半径分别为:当坠落物高度为 2~5m 时,坠落半径为 3m;当坠落物高度为 5~15m 时,坠落半径为 4m;当坠落物高度为 15~30m 时,坠落半径为 5m;当坠落物高度大于 30m 时,坠落半径为6m。

7.6.2 本条规定了安全网设置的相关内容:

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密度不低于 2000 目,且耐火性、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等指标应符合《安全网》GB 5725 的相关规定;

使用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光反射控制、毒性控制、抗风荷载强度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施工期间,应在施工现场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安全网布。脚手架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 的相关规定,使用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安全网》GB 5725 有关抗贯穿性、阻燃性标准的规定;光反射性应符合《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GB/T 18204.21 的相关规定,毒性控制应符合 ROHS 指令 2002/95/EC标准的规定,抗风荷载强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的相关规定。不透尘安全网布上的开孔为均匀分布,且其在朝向建(构)筑物的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在背离建(构)筑物的回风时自然闭合;

使用金属钢网做立面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冲孔钢板防护时,钢板厚度不应低于 0.7mm;2)安全防护设施应与架体固定牢固。

8办公区和生活区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标准化、智能化、美观化的原则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企业文化,并应满足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范自然灾害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

8.1.2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分隔围挡可采用板材、栏栅、网板等坚固、美观的材料,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

8.1.3 办公区、生活区选址应避开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作业半径,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得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和不稳定的土体坡顶及坡脚下。

8.1.4 办公区和生活区功能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等;

2 生活区应设置职工宿舍、食堂(包含厨房)、开水房、盥洗室、沐浴间、厕所、晾衣棚、非机动车充电棚,以及密闭式垃圾容器及盥洗设施等;

3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清洁卫生。

8.1.5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场地应平整、硬化,并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

8.1.6 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防火、具备抵御12 级台风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用房应采用轻钢材质活动板房或集装箱房,搭建层数不得超过二层,特殊用房、厨房灶台一侧墙体应采用砖砌结构;

2 严禁使用竹棚、油毡、石棉瓦等材料搭建;

3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8.1.7 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8.1.8 临时用房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制作间、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仓库等应采用单层建筑,应与宿舍和办公用房分别设置,并应按相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临时用房内设置的食堂、库房和会议室应设在首层;

2 临时用房楼层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疏散楼梯。当楼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只设置 1 个疏散楼梯;

3 临时用房距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m,临时用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消防通道及水源、灭火器材应满足要求;

4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有污染源的地方,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5 临时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保温、隔热等性能,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6m,设置双层床铺的宿舍,室内净高不低于 2.8m。房间地面应硬化且满足相应的洁净、卫生、防火、防水、防潮、防滑、防渗漏等要求。砖墙房墙壁、顶棚应抹灰收光,板房宜安装吊顶。办公室、宿舍、食堂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颐8,厕所、淋浴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颐10;

6 临时用房内架设用电线路和设备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相关规定。天花板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室内应安装节能灯具,办公区、生活区宿舍均应安装空调或电扇;

7 临时用房搭设完工后,应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8.1.9 生活区和施工区应设置饮水供给设备,并应定期消毒、专人管理。

8.1.10 每 100m2 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 2 具灭火级别不低于 3A 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办公室和宿舍楼层两端应各配备 1 组(2 具)灭火器材。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距离办公室或宿舍 25m 范围内,严禁安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和加工作业房。

8.1.11 办公区、生活区宜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8.1.12 办公区、生活区临时用水、用电可独立设置计量表,与施工现场分开供应、分别计量。

8.1.13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禁止设置员工宿舍和办公室。


条文说明:


8.1.3 因场地条件限制办公区布置在坠落半径内的,须根据情况对该区域采取防护措施。

8.1.5 良好的排水系统指的是保持疏通便利、排水顺畅,确保场地无积水。

8.1.6 海南省为台风多发地,台风风力常达 12 级以上,故有必要将临时用房的抗风能力提高到 12 级。台风来临前应对临时用房进行检查,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结构安全计算。

8.1.7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俗称彩钢板)的情况比较普遍,此类材料在很多工地发生过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要确保此类板材的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到 A 级。

8.1.8 本条规定了临时用房搭设的相关内容:

临时用房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食堂、库房和会议室设在首层是为了便于应急疏散,并防止使用荷载超限;

疏散楼梯的设置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第 3.2.2、4.2.1 条的规定,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整齐,其支撑架应独立设置,不得附着在临时建筑物上。

8.1.9 生活区和施工区提供的饮水需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设置饮水器等设备需定期消毒,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8.2 办公区

8.2.1 办公区入口应设置旗台、企业标识和安全宣传栏,旗杆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8.2.2 办公室门框上应挂置房间名称标牌,标牌应美观、大方。

8.2.3 办公区应配置办公设备和远程监控系统。

8.2.4 办公区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卫生整洁、明亮美观,物品应摆放整齐。


8.3 宿 舍

8.3.1 宿舍安排严禁下列行为: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

2 宿舍无可开启式外窗;

3 宿舍内设置通铺。

8.3.2 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宿舍区域内应保持环境整洁、干净、卫生,道路畅通、排水沟涵畅通。

8.3.3 宿舍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0.9m,床铺不得超过 2 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2.5m2,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 12 人。宿舍内应设置“住宿人员一览表”,床头宜设置姓名卡,按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生活用品专柜进行配置,桌凳、清扫工具等必要的生活设施配齐。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

8.3.4 宿舍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禁止私拉电线、私接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设备或使用明火;

2 职工宿舍室内宜采用两路供电,一路为照明,灯头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2.4m;一路为空调和风扇,宿舍内宜留置不少于 2 处的 USB 插口。除空调插座外,不宜过多留设其它插座。


条文说明:


8.3.1 通铺不能保证私人空间,容易造成传染病,且不利于应急逃生。

8.3.3 宿舍条件对人员身心健康有重大影响。床铺超过 2 层,人员上下存在安全隐患,个人空间受限。


8.4 食 堂

8.4.1 施工现场设置的集体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足够有效的防蝇、防虫、防腐、防鼠设施,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保持餐厅、厨房环境整洁卫生。食堂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8.4.2 食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应定期清理;

2 食堂应安装纱门、纱窗,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 0.6m 的可拆装金属挡鼠板;

3 食堂应设置蔬菜、水产、禽肉、餐用具清洗池。制作间应生熟分开,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食物应生、熟分开保管;

4 食堂应设置菜品留样室。

8.4.3 食堂厨房制作台、灶台、备餐台面应采用不锈钢材质或采取易清洁、耐擦洗措施,保持台面干净整洁。厨房间和备餐间周边墙面应铺贴瓷砖,瓷砖高度不小于 2m,地面应铺贴防滑地砖或作防滑处理,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墙面、地面整洁。

8.4.4 食堂应设置排水沟、隔油池,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或定时清理。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排水沟、隔油池应定期清理,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8.4.5 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剩余饭菜应倒入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8.4.6 食堂备餐间应设置打饭窗口,餐具必须干净,经消毒后方可使用。


条文说明:


8.4.4 隔油池是指食堂活前设置的阻挡废弃油污进入市政管道的池子,并能及时清理。隔油池内径尺寸不应小于 1.5m(长)伊0.4m(宽)伊0.8m(深),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第一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 0.5m 处、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 0.3m 处、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 0.2m 处安装直径 0.1m 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

8.5 卫生间及淋浴室

8.5.1 卫生间、淋浴室应满足通风和采光要求,并应设置照明和给排水设施,保证排水、通风、照明状况良好。

8.5.2 卫生间采用水冲式厕所,设置独立式便器,不得采用通槽式便器,蹲位数量男厕应每 15 人设置 1 个、女厕应每 6 人设置 1 个,且男、女蹲位数量分别不得少于 2 个。蹲位面积不小于 1m2/个,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 1.5m。每个蹲位应安装一个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

8.5.3 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的厕所,应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三级化粪池,化粪池必须进行抗渗处理,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卫生间应设置洗手台(池),卫生间及沐浴室的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

8.5.4 卫生间及淋浴室内墙面、便池应贴瓷砖,墙面瓷砖高度不应小于 1.5m(板房、箱房除外)。地面应铺贴防滑地砖,坡向地漏,污水不得外流。

8.5.5 生活区应设置男、女淋浴室,淋浴室应当设置隔离板,隔板高度不低于 2.0m,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得超过 15 人。淋浴室应设置储物柜或挂衣架,寒冷季节宜供应热水。

8.5.6 淋浴间照明器具应采用防水灯头、防水开关,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5.7 厕所及淋浴间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冲洗,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条文说明:


8.5.3 施工现场厕所的化粪池宜采用成品化粪池。

9环境保护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1.2 施工现场应加强水体保护及环境卫生系统的管理,防止或减少噪声、空气、水、土壤、光等污染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9.1.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

9.1.4 施工现场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所发现的地下文物资源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9.2 扬尘防治

9.2.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或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编制施工扬尘控制专篇。

9.2.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卫生保洁人员,办公区、施工便道、围挡等应安排专人定时进行清扫,适时洒水清洗。

9.2.3 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道路、出入口、材料堆放及加工厂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9.2.4 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9.2.5 工程材料和运输车辆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驶入(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车身应整洁;

2 水泥、粉煤灰、预拌干混砂浆等散装粉状材料应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袋装粉状材料应采用厢式货车运输;

3 砂土、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状物料应采用密闭式运输。

9.2.6 现场设施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脚手架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网,悬挑脚手架底部应封闭,脚手板上的垃圾应及时清理;

2 建筑材料及部品部件加工宜在工厂内进行,当现场加工制作时,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宜在封闭的工棚内进行;

3 施工现场宜在围挡顶部、施工通道两侧、脚手架外侧、开挖基坑周围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等降尘装置,并应适时开启;

4 施工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洒水设备和移动式雾炮车,适时开启降尘。


9.2.7 材料堆放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

2 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3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9.2.8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装卸施工和场地平整、地基处理等施工时,应采取喷雾、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风力 6 级及以上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2 土石方开挖宜按规定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并应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3 土石方爆破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不同的爆破方法采取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风力 4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作业。爆破作业前后,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4 采用灰土回填时,宜在封闭的作业棚内对灰土进行拌和,并应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5 地基换填土和垫层施工时,换填土石方铺填后宜当天压实,每个铺填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土石方或设封层,应防止铺填层表面干燥后扬尘污染。


9.2.9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混凝土结构件或砌体表面进行剔凿、清扫作业时,宜洒水湿润后作业;

2 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工厂化生产、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推行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敲、凿、磨等作业;

3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塑料、装饰板等块状材料宜在工厂加工成型。当在场内集中加工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等降尘措施;

4 当需要开槽、打孔等施工作业时,宜采用湿法作业。涂装面打磨施工时,应有喷水、围挡等降尘措施;

5 脚手架、支模架、模板、安全网及临时设施等拆除作业时,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9.2.10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或其他喷淋设施,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边喷淋、边拆除”的顺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拆除现场;

2 在分解构配件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扬尘控制措施。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宜采用带水作业工艺;

3 爆破拆除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爆破强度,宜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

2)风力 4 级及以上的天气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完成后应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4 人工或机械拆除作业时,拆除的材料及建筑垃圾应有组织地卸至地面,严禁高空抛掷、凌空抛洒;

5 风力 6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拆除作业。


9.2.11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基层施工中应对搅拌和运输过程采取抑尘、降尘措施。道路基层混合料应集中厂拌,不宜路拌;

2 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应提前进行洒水抑尘;

3 种植土入场后一周内应进行苗木种植或草坪铺植;未进行草坪铺植的,应适时洒水或覆盖。若种植穴坑开挖后,当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种植时,穴坑土应采取覆盖措施。


9.2.12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作业区内目测扬尘高度不应大于 1.5m;

2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不应大于0.5m;

3 工作区域外应目测无施工扬尘;

4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 9.2.12 规定的浓度限值。

9.2.13 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监测点位应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当监测点位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项目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

2 在以监测点为中心周边 3.5m 范围内,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监测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宜为 2~4m,相邻两监测点位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为交通道路且受交通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4 施工场地监测点数量宜符合表 9.2.13 的要求。

9.2.14 施工现场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宜与防尘炮、围挡喷淋等降尘设施形成联动,全场地实时监测,超过指标后自动开启设备进行降尘。

9.2.15 工程暂停施工期间,现场仍应采取适时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9.2.6 现场扬尘控制设施的适时开启时间,应依据 9.2.12 条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指标,当超过相应指标时,开启设施进行降尘。

9.2.11 种植穴坑开挖会导致土壤外露,间隔时间较长土壤干燥后易形成扬尘,当穴坑外露时间超 24h 以上时,应进行覆盖。

9.3 垃圾处置

9.3.1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9.3.2 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宜进行垃圾资源化利用。

9.3.3 建筑垃圾宜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残余垃圾、拆除垃圾以及装修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并宜按金属、木材、塑料以及其他等类型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9.3.4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应设建筑垃圾收集区,收集区应充分考虑场地内外道路、施工大门、材料堆放及加工区等因素,合理布置于人员和车辆出入便捷区域并应远离办公生活区。

9.3.5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其处置和运输应满足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9.3.6 按不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垃圾产出量的不同,分阶段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措施,避免收集区使用紧张或长期闲置。

9.3.7 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附着物;

2 工程泥浆在外运前宜进行压缩分离脱水,未压缩脱水的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专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采用散装运输车时,表面应进行有效遮盖,不得裸露。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3 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运输资料,并按核准的路线、时间行驶,到核准的处理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9.3.8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宜选择新设备和新工艺,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确保安全、高效、节能,并应符合《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DBJ 46-055 的有关规定。

9.3.9 楼层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容器或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9.3.10 生活垃圾应投放到指定垃圾容器或收集点,不得乱丢乱倒。

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便于分类投放和清运。

9.3.1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应按其服务人口的数量、垃圾分类的种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并宜采用标准容器计量。垃圾收集容器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超出收集容器的上口平面。

9.3.12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日产日清,收集、运输过程应保持密闭,收集运输设备外部应无垃圾裸露、散落、无污水滴漏。


条文说明:


9.3.2 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人员的生活垃圾。

规范垃圾处置全过程,可以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安全处置的水平。为更好落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建议和鼓励施工单位参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积极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工作。

9.3.9 使用容器运输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清运垃圾可有效避免高空坠物及扬尘污染。高空坠物和凌空抛掷极易造成人身伤害。

9.3.10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GB/T 19095 及《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南》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9.3.11 生活垃圾日排放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执行。

9.4 声、光及其它污染控制

9.4 声、光及其它污染控制


9.4.1 施工现场应对场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2 现场机械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

3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作业的,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书面告知周围居民。

9.4.2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 70dB,夜间不得超过 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

9.4.3 施工现场照明宜使用太阳能供电、LED 等节能灯具。照明灯灯架应使用定型化部件组装,拆装方便,并确保安全、坚固。

9.4.4 夜间室外照明灯要加设灯罩,使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电焊作业要尽量安排在白天,并要求在设置的避光区域作业。

9.4.5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危险物品,应设置专业库房存放,地面及墙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9.4.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食堂严禁使用散煤、木料等零散材料作为燃料。

9.4.7 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机油、化学溶剂包装、石棉等危险废物专用收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填埋。

9.4.8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条文说明:


9.4.2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的规定,“昼间”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 22:00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9.4.7 危险废物以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准。

施工现场常见的危险废物包括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包装桶、色带、硒鼓、含油棉丝、石棉、电池等。

10资源节约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施工单位宜设定项目资源节约目标,并将相关指标分解到施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

10.1.2 施工单位应采用节能、节水、节材施工技术,并合理配置节能、节水及环保监测设备。

10.1.3 施工现场宜利用符合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作为临时设施。


条文说明:


10.1.1 施工单位设定资源节约目标应有目标组成。并对分解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目标,指标分解是实现总量控制的手段。分区用量应综合考虑机械设备配备、劳动力配置及施工周期等因素。

10.1.2 施工单位应通过采用的施工措施,落实四节一环保的指标要求,并通过监测设备评估措施效果。

10.1.3 施工现场优先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办公楼和宿舍要在符合健康卫生、通风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


10.2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2.1 施工现场应建立主要材料的使用台帐,对主要材料进场、领用消耗进行记录。

10.2.2 施工现场道路宜永临结合,利用拟建道路路基作为临时道路路基。

10.2.3 施工现场周转材料宜选择金属、化学合成材料等可回收再利用产品代替,并应加强保养维护,提高周转率。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式模板系统和安全设施防护系统,提高周转设备材料的利用率。

10.2.4 施工现场材料采购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材料使用时点、库存情况等制定,合理安排材料进场计划,减少二次搬运,并应实行限额领料。

10.2.5 施工现场办公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推行电子文档,减少办公用品的使用及消耗。

10.2.6 施工现场应对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及时分拣、回收、再利用。

10.2.7 主要材料宜就近采购,宜采用节能环保型运输工具。以降低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10.2.8 施工中宜采用半成品工厂化加工和配送工艺,减少现场加工作业量;异型材料宜采用异地定型加工,减少现场的噪声和加工损耗。

10.2.9 砌体、模板、装修材料施工前应先进行总体排版,降低裁制损耗。

10.2.10 在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


条文说明:


10.2.1 材料定额损耗下降率的确定主要依据施工现场主要材料的进场数与实际消耗数,因此应建立主要材料的使用台帐。

10.2.5 施工现场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进场材料统计。采用办公软件收发、归档、处置等手段减少办公用品的使用及消耗。

10.2.6 施工现场对可回收利用的钢筋、木材等进行再利用。

10.2.7 优先选用距离施工场地较近建材,降低施工运输能耗。

10.2.9 砌体、模板、装饰材料等施工前,应进行施工总体排版策划。减少施工过程中随意对整块材料的切割而造成材料的浪费与损耗。


1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0.3.1 工地现场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按不同的工程项目,宜分别制定用水定额指标。

10.3.2 施工、生活、办公宜分路供水、分区域设置、分项计量,并分别建立台帐。

10.3.3 施工现场应采用节水器具,节水等级应大于等于 2 级,并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识。给排水管网不应有跑、冒、漏、滴等现象。

10.3.4 施工现场应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施工降水时应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宜综合利用抽排出的地下水。

10.3.5 施工现场宜设置废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保障措施,加大非传统水源的利用量。

10.3.6 施工中采用节水施工工艺,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自来水。

10.3.7 施工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污水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通过不同的管道进行排放。


条文说明:


10.3.2 分区域设置、分项计量可及时对水资源消耗进行分析汇总,发现用水异常时可及时采取对应技术措施。

10.3.4 抽排出的地下水可用于降尘、冲厕、车辆洗刷等方面,以减少水资源浪费。

10.3.5 利用过程中应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满足回用要求。


10.4 节能与能源利用

10.4.1 工程项目应制定单位能耗指标(吨标准煤/万元),分别设定生产与施工、生活、办公三个区域的用能指标。

10.4.2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电等资源能源的消耗应实行分项计量管理。

10.4.3 施工现场宜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能源。

10.4.4 施工设备和机具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

2 禁止耗能超标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3 当对施工设备及机具能耗进行分析对比,发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0.4.5 应合理布置照明线路,选用节能灯具、采用高效光源,宜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措施,照明质量应满足照明场所要求。

10.4.6 施工现场应充分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布置生活、办公等临时设施。生活办公用房的朝向、间距布置合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条文说明:


10.4.1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2年 4 月建筑强制进行碳排放计算,施工项目应依据《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进行用能统计,满足施工碳排放强制要求。

10.4.2 施工现场应根据用电设备类型,按照暖通空调、照明、插座、动力分项计量。

10.4.3 海南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宜通过太阳能热水利用、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制冷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10.4.6 施工现场建筑设计宜将办公区布置于建筑靠外窗侧,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降低照明能耗。建筑外窗宜设置开启扇,过渡季节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低空调能耗。


10.5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

10.5.1 施工总平面布置、临时设施的布局设计及材料选用应科学合理,节约资源,施工临时设施不宜占用绿地、耕地以及规划红线以外场地。施工现场应避让、保护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

10.5.2 应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10.5.3 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原有地形,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11综合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维护保洁相关制度规定。施工现场各类临时施工、生活、办公设施,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并建立健全各项检查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11.1.2 施工现场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1.3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操作规程。

11.1.4 施工单位宜成立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程治安保卫方案,对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1.5 施工现场宜设置宣传标牌,营造质量、安全、文明卫生的浓厚气氛。


11.2 现场消防

11.2.1 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保证完好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11.2.2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保证畅通,楼梯间和出入口应设置标明临时醒目标志,宜在楼梯间、地下室、建筑物内和出入口设置临时照明设施,地下室的导向疏散标识应使用应急疏散指示灯,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1.2.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1.2.4 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接火盆,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11.2.5 生活区、施工现场、办公区应当设置各类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

2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3 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海南省消防安全的规定。

11.2.6 建筑物高度超过 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 30000m3 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应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设置消防竖管,并逐层安装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11.3 治安保卫

11.3.1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明确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人,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落实防盗措施。

11.3.2 外来人员经过批准并有专人陪同,进行实名登记,并配备好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如遇应急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11.3.3 施工现场应建立务工人员档案,及时办理暂住登记。

11.3.4 外来车辆进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办理登记。物资出场应有物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出门证。特殊、危险物品应由保卫部门监护出场。

11.3.5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联系,并与本工程周边施工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形成联动管理,强化对工地间流窜犯罪行为的预控。

11.3.6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职工法律知识、治安保卫知识的培训教育,严禁赌博、酗酒、盗窃、吸毒、打架斗殴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11.4 卫生防疫及保健急救

11.4.1 施工单位应按照传染病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同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11.4.2 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针对季节性或阶段性的流行病和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协助制定针对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11.4.3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病害防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喷药消灭蚊蝇、蟑螂,适时定点投放药灭鼠,严格控制病害蔓延,无力自行落实除病害防治措施的,宜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11.4.4 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人数,宜在施工区或办公区配置 AED(除颤仪),并且经过培训能正确操作 AED 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11.4.5 夏季施工合理组织劳动时间,避开在中午太阳暴晒时间作业。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并进行防暑知识宣传。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将其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

11.4.6 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和止血药等常用急救药品和防暑药品。大型工程宿舍区宜设置传染病隔离室。


11.5 学习宣传及社区服务

11.5.1 施工现场宜设置黑板报或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可宣传党建、团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推动文明建设。

11.5.2 施工单位宜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职工业余学习和文化活动室,配备报刊、杂志、电视机等学习娱乐活动用品,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11.5.3 施工单位应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活动。

11.5.4 施工单位宜和施工现场周边的社区单位签订文明公约,构建与邻里居民沟通的桥梁,设置公告栏,涉及周边居民社区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的公共关系。

11.5.5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周围的居民、所在地居委会、治安管理、市政交通、环卫等单位,听取他们对工地建设的有关意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确保社区的和谐稳定。


12文明施工资料

12.0.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检查及整改情况一并记录归档,并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文明施工分项的资料。

12.0.2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按照要求统一收集整理,填写清楚,分类归档,保存完整齐全。

12.0.3 施工单位应保存下列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1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 需环保、城管、食品安全等行政部门审批的证件;

4 文明施工措施资料;

5 项目经理、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明;

6 围挡等文明施工措施的设计文件、产品材料合格证及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出入登记和接待来访记录;

9 企业标志和施工现场标牌;

10 文明施工自查、检查、考核、获奖、受表彰等活动的记录文件;

11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台帐表;

12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文明施工资料。


条文说明:


12.0.1 施工现场应根据本标准的条文规定组织文明施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的《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 B.2)的内容进行安全评价。

12.0.2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应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汇编》的要求收集整理。

12.0.3 本条所列的资料目录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汇编》制定并依据其进行调整。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包括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病媒生物防治方案等;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

需环保、城管、食品安全等行政部门审批的证件,如夜间施工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文明施工措施资料,如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措施、宿舍防暑降温措施、消防措施、治安防范措施、卫生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和不扰民措施等;

项目经理、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2《安全网》GB 5725

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270

6《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7《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GB/T 18204.21

8《生活垃圾分类标准》GB/T 19095

9《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1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

1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15《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DBJ 4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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