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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专家评审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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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总则

第1章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内除个人住宅、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

主城区外镇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与详细规划及相关法规的关系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4 规划管理分区

根据城市发展历史和实际情况,主城区划分为新城区和旧城区。旧城区北片为长堤路、白龙路、海府一横路、蓝天路、西沙路、龙昆北路围合区域;旧城区南片为红城湖路、琼州大道、凤翔路、龙昆南路围合区域。新城区为主城区内除旧城区外的其它区域。


1.5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应采用海南海口独立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

 第2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海口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2.2 使用性质及兼容

2.2.1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2.2.2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各类建设内容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均未明确的,每一类建设内容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2.2.3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之间可相互兼容;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用地(B29)之间可相互兼容;住宅用地(R11、 R21、 R31)可兼容服务设施(不含商业设施)用地(R12 、R22、 R32)。

2.2.4村集体留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其规划用地性质均按商住用地控制,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2.3 建设内容

2.3.1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2.3.1和表2.3.2 适建用途的范围。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主导。附设用途是指在符合相关规范、政策等前提下,经研究后允许建设、使用的辅助配套等功能。

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2.3.2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各类使用性质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占比应符合确定比例的要求,并可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的可附设市政设施、可附设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2.4 开发强度控制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4.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工业用地除外),若规划设计方案不能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建筑退线、建筑间距及停车位等技术要求,容积率应相应核减,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1。

2.4.3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工业用地除外),若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临规划道路设置裙房,用于增加公共服务配套功能,在满足退线、间距、绿地率要求前提下,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30%,且裙房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塔楼建筑密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2。

塔楼建筑密度=塔楼标准层水平投影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2.4.4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为下限指标(工业用地除外),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绿地率的计算公式为:绿地率=绿地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绿地面积计算执行《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琼建城[2010]167号,附录1.3)。

2.5 工业用地管理

2.5.1 工业用地,除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还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2.5.2 工业用地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其它用途中所需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5.3 厂房、库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局部提高,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6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2.6.1建设项目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2.6.2控制性详细规划同一地块中包含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开发地块时,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未开发地块内配建,并遵循先建先配的原则。分期建设项目,控规中必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需分期分区建设的,应在分期分区图中予以明确。如涉及后期土地转让的,后期土地规划条件中须提供待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2.6.3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要求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分期开发的小区可分期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须符合以上标准。

2.6.4建设项目应设置符合规范及建设规模标准的垃圾收集点,并在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具体位置及控制尺寸。

2.6.5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的项目,其架空部分宜结合户外场地设施配置要求适当安排老年人健身场地、儿童游戏场地等内容。

2.7 建设地块管理

2.7.1 为优化建筑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同一街坊内邻接的建设用地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整合开发是指多个权属地块合并成一个土地权属地块进行规划建设。整合规划是指在不改变各个权属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前提下,对建筑密度、绿地率、退线、间距、出入口、停车位、内部交通、外部交通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的一种规划形式。

整合规划时地上建筑物不得跨用地界线布置,地块间不得设置围墙。

2.7.2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表2.7.2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与邻接用地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如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类似情况,或者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等,确实无法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进行单独建设。

 第3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3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本章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建筑设计除执行本章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3.1 建筑布局

3.1.1 建筑布局应开敞、通透,满足通风、节能、日照、采光、消防、视觉卫生要求,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符合海南地域特色。

3.1.2临近海、江、河的滨水区域,以及山峦、市级公园等自然景观资源的街区应进行建筑高度分区及视线通廊控制。

3.2 建筑退让

3.2.1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界、绿地、水系、铁路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2.2 地上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须满足表3.2.2规定。

注:L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H为建筑高度(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设项目,建筑主出入口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

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3.2.3地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须满足表3.2.3规定。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

地上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等时,其退让用地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且最窄处退让距离不少于规定值的三分之二。

当用地形状不规则时,其相邻建筑已规划许可,拟建项目退让其用地边界距离宜与相邻建筑相协调,且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及相邻权属同意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建设项目内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⑦主要朝向是指居住空间的主要功能面,次要朝向是指居住空间的非主要功能面。 

3.2.4沿规划路绿化带新建建筑物,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的,退让绿化带不小于5米。

3.2.5地下室外墙面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用地边界、规划紫线、水体规划蓝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米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3.2.6地上建筑退让规划绿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农林用地)、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黄线、规划紫线、水体规划蓝线、规划黑线距离须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3.3 建筑间距

3.3.1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间距是指同一建设用地或者整合规划用地内部建筑之间的距离。建筑间距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4。

3.3.2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2)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宜符合表3.3.2规定。 

注:

①“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详附录1.4。

②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含45°)角以内的建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的建筑朝向。

③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主要采光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定进行间距控制。

3.3.3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除须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宜符合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建筑时,不小于27+0.35(H-27)米;H超过100米高度的,其最小间距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

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25+0.3(H-25)米;H超过100米高度的,其最小间距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3.若南侧为中高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北侧为高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表3.3.2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2)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不小于19+0.2(H-19)米;H超过100米高度的,其最小间距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3)山墙(包含卫生间、储藏间开窗)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

3.3.4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有关专业管理要求。

3.3.5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东、西、北侧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3.6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4 建筑高度

3.4.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等特殊区域周围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除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限高要求外,还应符合特殊区域的限制要求。

3.4.2在建筑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过程中,为优化城市界面,丰富城市轮廓,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30%以内的建筑的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应结合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论证后确定,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限高的30%。

3.4.3建筑高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5。

3.5 建筑面宽

3.5.1 为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和视线遮挡,建筑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且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60米。

3.6 场地竖向

3.6.1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项目特色。应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场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石方平衡。

3.6.2临街建筑室外平均高程不宜超过相邻市政道路中心高程0.3米;非临街建筑室外高程宜与相邻用地的室外高程基本保持一致。如建筑物室外高程与周边道路有高差时,应与人行道进行无障碍连接。

3.6.3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但不得影响周边景观、日照和周边地块雨水排放。

3.7 停车设施配建

3.7.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按表3.7.1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备注:

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地下经营性用房须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停车位。

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停车位。

新建学校、幼儿园校门前宜留出接送学生的集散空间及停车位。

每个子母车位可作为单一车位1.5倍计入停车位数量,但不能超过规划总停车位数量的20%。

3.7.2 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大型商业设施、文体设施、交通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配建停车位。

 第4章 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4章 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4.1 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4.1.1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应当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的要求。

4.1.2城市景观应反映海口热带滨海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征,体现地方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

4.1.3沿城市主干路、海岸线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群体应构成丰富活泼、自然流畅的天际线变化,并留出视线通廊,丰富城市界面景观。

4.1.4 城市广场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内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垃圾箱、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与周边道路、广场相协调。

4.1.5 绿化带

宽度1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绿化带应划为独立绿地进行管理,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宽度10以下(含10米)的道路两侧绿化带的权属用地可计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但应作为公共开敞绿带,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滨水绿带应充分开敞,结合滨水自然环境创造宜人的市民休闲活动的场所。

4.2 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4.2.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4.2.2鼓励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场地公共开放空间。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空间,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1。

4.3 建筑物景观控制要求

4.3.1建筑造型、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考虑海南地域特征,建筑风格宜通透、明快、轻巧,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4.3.2建筑物临街、滨水一侧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及晾晒衣物的生活性阳台等。

4.3.3沿街、滨水的建筑物立面,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4.3.4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4.3.5独立设置的地上配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4.3.6 在CBD区域、滨水地区、商业街、景观道路、城市主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和空间设计应考虑与城市夜景景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4.4 辅助性建(构)筑物及设施景观设计要求

4.4.1 围墙

4.4.1.1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4.4.1.2涉及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绿化、美化处理, 其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6米.

4.4.1.3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必须无偿拆除。

4.4.2 大门、岗亭

4.4.2.1大门、岗亭在材料、色彩、造型等方面应与建筑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其进出口栏杆和活动门与用地红线宜保持一定距离。

4.4.3 室外挡土墙、护坡

4.4.3.1室外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有利于环境协调;地形复杂的室外自然地坪,其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的形式和尺度宜有韵律感。

4.4.3.2位于城市公共活动区内高于1.5米的挡土墙以及位于城市生活、生产区内高于2米的挡土墙,宜作艺术处理或绿化遮蔽。

4.4.4 城市公共厕所

4.4.4.1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其设置应满足规范及使用要求,需在总平面图纸中明确标注。

4.4.4.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4.4.5 垃圾收集与处理站

4.4.5.1垃圾收集与处理站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及使用要求,需在总平面图纸中明确标注。

4.4.5.2居住组团内需设置垃圾收集点,宜与再生资源回收点(站)组合设置,并宜位于住宅区的下风向处和较偏僻隐蔽处;宜单独设置,不应与住宅单元直接贴邻,并应紧邻道路。如附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4.4.5.3垃圾收集站及垃圾转运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绿化带。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4.4.5.4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5章 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5章 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5.1 城市道路

5.1.1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1.2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执行。 

5.1.3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5.1.4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5.1.4的要求。

5.1.5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通行能力取值应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确定;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5.1.6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道路断面为三块板或四块板道路或单向机动车道路幅总宽不小于13米的城市主干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5.1.7道路断面调整

道路断面在不改变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宜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以下情况可做调整:

(1)不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规定;

(2)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快速路、主、次干路断面; 

(3)与现状或已批建的顺接道路断面连接不顺畅;

(4)不能满足两侧既有建筑物使用用途,如商住用地两侧人行道应适当       加宽;

(5)经专家评审或其他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断面。

(6)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断面。

5.2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5.2.1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以上起算点为两相邻出入口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道路交叉口设置出入口。

5.2.2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100米,或在地块最远端,且应右进右出;

(2)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在地块最远端,且应右进右出;

(3)支路上,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4)距离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应小于30米。

(5)距离人行横道线、过街天桥、过街地道不应小于30米。

(6)距离公交车站不应小于15米。

5.2.3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当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当机动车停车位大于300辆时,且地块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出入口,且总出入口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设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主干路的出入口不应超过2个,总出入口数不应超过3个。

(4)非机动车不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设置超高的道路不应设置出入口。

(6)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7)相邻两块地块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宜合并成一个。

5.2.4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路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5.2.5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出入口处的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5.2.6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不应大于90度,宜为75-90度。尽量与城市道路平缓顺接,形成喇叭口接口,已减少进出车辆对城市道路通行车辆的干扰。

5.2.7交叉口处设置公交车站应设置在交叉口出口处,交叉口出口展宽段距交叉口不少于80-100米

5.3 公交停靠站

5.3.1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宜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400米至800米。

5.3.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

5.3.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公交停靠站。

5.4 道路交叉口

5.4.1交叉口设计应满足视距要求,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南片区、长流起步区以及其余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交叉口视距应按最新城市道路交叉口视距规范设置,其余规划片区按5.4.1视距控制表控制。

5.5 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5.5.1人行过街设施设置应按照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执行,近阶段无法设置的,应采用分期实施的设置方式,预留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位置。

5.5.2城市道路上设置人行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人行天桥净宽不应小于3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公交车辆站点结合设置。

5.5.3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应满足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通行需求以及设置电动人行扶梯。

5.6 电力线

5.6.1电力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平行布置,形成相对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横穿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敷设。

5.6.2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新建的电力管线应采取地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5.6.3 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2)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的严重腐蚀性地区。

5.6.4市区内110KV电力线(含110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5.6.5 城区范围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不小于按表5.6.5规定:

5.6.6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不小于表5.6.6的规定:

(2)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上距离。当空中安全间距无法满足以上要求时,应入地敷设。

(3)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5.7 城市排水工程

5.7.1 雨水量预测应符合如下规定:

(1)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ψ·F

式中:Q ——雨水设计流量(升/秒)

q ——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ψ ——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公顷)

(2)径流系数应符合表5.7.1.1的规定,区域内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表5.7.1.2的规定。

(3)设计暴雨强度按海口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q=2338(1+0.4LgP)/(t+9)0.65

式中:q——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P——设计降雨重现期(年)

t——降雨历时(分钟)

 (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用地性质、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城市道路下埋设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2年,立交桥、重要地区及短期积水即能引起严重后果地区不应小于3~5年。

5.8 城市综合管线

5.8.1城市各类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JJ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5.8.2城市管线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布置,以下情况可进行调整:

(1)管线布置不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JJ50289-98)规定要求;

(2)规划管线与现有管线冲突无法移除的;

(3)规划位置遇已建建筑物无法拆除的;

(4)规划位置遇文物保护单位或古树名木等需避让的;

(5)道路断面实施不到位的;

(6)管线布置不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的;

5.8.3城市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不应占用,如确需占用,应退道路红线不小于4米,同时应预留覆土厚度不小于5米,已满足市政管线敷设要求。

5.8.4在城市主、次干路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1)电力电缆不少于 6 条;

(2)通信和视频电缆不少于 6 孔;

(3)燃气管道直径不小于 100 毫米;

(4)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 200 毫米,排水管道主干管直径不小于 400 毫米。

5.8.5各类工程管线设置次序为:

(1)工程管线在规划道路下的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雨、污水等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2)城市的各类管线敷设前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并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和施工,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沿道路设置的管线(包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污水、给水、电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雨水、煤气、电信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采用双管线布置。

(3)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污水、雨水管线。

5.8.6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同沟敷设,检修井可以错开布置。

5.8.7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5.8.8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5.8.9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5.8.10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5.8.11 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5.8.12 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处除雨污水管道外,其余管线应沿道路视距口敷设,30米以下道路可直线敷设。

 第6章 附则

第6章 附则


6.1 解释权

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6.2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1: 计算规则

附录1:计算规则


1.1 建筑面积

本条款提及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活动中各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计容面积指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执行。

按《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偿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上述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情况,执行以下规则:    

(1)停车楼、停车楼层、加装电梯

单幢建筑整体作为停车楼的,整幢建筑面积不计容。

建筑中利用局部开敞楼层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公共服务的,该楼层停车位、行车道及专用于停车服务的附属区域建筑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老旧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加装的电梯及电梯厅建筑面积不计容。

(2)避难层、避难空间

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计容。

(3)设备层

本条款提及的设备层定义为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整层作为设备层的,整层建筑面积不计容; 

设备层中仅有局部区域布置设备,布置设备的区域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避难空间与布置设备的区域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4)屋顶层、裙楼屋面层

突出建筑屋顶层、裙楼屋面层的电梯前室、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建筑面积不计容。

(5)空中花园、入户花园

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视同阳台,其计容面积算法参照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中有关阳台计容面积计算规定执行。

(6)花池

本条款提及的花池定义为悬挑于建筑主体结构外、未设置栏杆或栏板、与相邻结构内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3米的非地面花池。

住宅套内、酒店客房及办公、商业套内用房,设置有符合以上定义花池的,如挑出宽度小于或等于0.8米时、该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

建筑的公共区域,含有符合以上定义花池的,如挑出宽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该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

主体结构内花池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

(7)室外结构板、装饰性飘板(以下简称飘板)

由于结构或造型需要而设计的位于建筑外围的飘板,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

与阳台、外走廊相邻且仅以围护设施(栏杆或栏板)相隔的室外飘板,当飘板与阳台、外走廊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宽度小于或等于0.8米时,该飘板不计建筑面积,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

因结构要求必须设置且与室内空间不相连通,无维护设施的室外结构板不计建筑面积。

(8)空调搁板、设备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由于放置空调外机等设备需要而设计的位于建筑外围的敞开式平台,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

与阳台、外走廊相邻且仅以围护设施(栏杆或栏板)相隔的室外平台,当平台与阳台、外走廊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宽度小于或等于0.8米时,该平台不计建筑面积,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且与室内空间不相连通,无维护设施的敞开式平台不计建筑面积。

(9)室外自动扶梯

室外自动扶梯,如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有顶盖,需计算半面积并计容。上层扶梯可视为下层扶梯的顶盖。

(10)存在少量顶盖的露台

设置在地(屋)面或雨篷顶、有围护设施、可出入的平台(以下简称露台),其上层覆盖有小于露台面积的顶盖时,如顶盖挑出宽度大于露台进深1/2,该顶盖在露台的投影部分按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其余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露台上层覆盖有小于露台面积的顶盖,且顶盖挑出宽度小于或等于露台进深1/2时,如顶盖挑出宽度大于或等于2.1米,该顶盖在露台的投影部分计算半面积并计容;如顶盖挑出宽度小于2.1米,该顶盖在露台的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11)独立门岗

设置于小区出入口的独立门岗,如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需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如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需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容。

(12)独立的地下室及人防楼梯出入口

主体建筑外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及人防楼梯出入口,如有顶盖,需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容;如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1.2 基底面积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建筑基底面积按上述规则计算。

特别规定:

(1)首层阳台底面虽未直接接触地面,但阳台底面与室外地面之间最小净高差小于0.6米时,视为与地面接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基底面积。

(2)骑楼底层公共空间,需计算基底面积。

(3)连接建筑群间二层或以上开敞走廊,其投影在地面的区域,如底层有柱或有围护设施,需计算基底面积;如底层无柱且无围护设施,不计算基底面积。

(4)过街楼底层建筑物通道,需计算基底面积。

(5)室外楼梯、室外自动扶梯不计算基底面积。

(6)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独立门岗不计基底面积。

(7)独立的地下室及人防楼梯出入口不计基底面积。

1.3 绿地面积

绿地面积计算按《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琼建城[2010]167号)执行。

1.4 建筑间距

1.4.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4.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1.4.3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主体结构内阳台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4.4建筑外挑无柱走廊(无柱雨篷)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走廊(雨篷)外缘计算建筑间距。有柱外走廊(有柱雨篷)应以走廊(雨篷)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4.5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5 建筑高度

1.5.1在计算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以第3章3.6.2确定的室外地面高程作为起算点,按附录1.5.2计算最高点。

1.5.2在计算建筑退线与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附图1)。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坡顶高度一半处(附图1)。

1.5.3 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电梯间前室、楼梯间、水箱等附属建筑,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8米、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屋面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否则其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1.5.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1.5.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附图3)。

 附录2: 海口旧城区范围

附录2:海口旧城区范围


北片

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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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下载成单独文件啊

  • 请问工业厂房容积率怎么计算

  • 文昌项目, 有没有文昌的 管理条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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