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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

实施时间:2019-05-06
字号:

 前言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府规〔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19年2月28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 则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4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建筑容量控制

2  建筑容量控制


2.1  建筑合理层高


2.1.1  低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6m;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3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6m);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m)。

2.1.2  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m。

2.1.3  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1)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2)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1000㎡的建筑区域。

(3)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入口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展厅等对层高有功能性要求的功能区。


2.2  建筑面积


2.2.1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2.2.2  建筑可移动(开启)顶盖按永久性顶盖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2.3  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2.1m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2.1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2.1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3.6m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3.6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3.6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与挑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控制,并计算建筑面积。


2.3  容积率


2.3.1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应计算虚拟建筑面积,虚拟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1)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的,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折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按层高H/3.6(3.3)×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按层高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2)商业用房、普通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小于8m,且层高H大于4.5m小于等于6m,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层高H大于6m,按3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工业、仓储仓库类建筑层高H大于等于8.0m,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3.2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情况:

(1)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m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5m的地下及半地下室(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2)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3)基地内联系各栋非住宅建筑的连廊。

(4)设有下沉空间的非住宅建筑,下沉空间洞口进深大于3.5m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8m纳入容积率计算(作为停车使用的除外),建筑内部空间不足8m的按实际尺寸计算,超过8m的按8m计算。

2.3.3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情况:

(1)仅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至少有两面长边直接对外,且仅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使用的建筑底层架空层(架空层内电梯厅、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除外;单体住宅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4.5m;与商业毗邻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商业首层高度)。

(2)层高不超过2.2 m有结构分隔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符合闷顶定义的建筑空间。

(3)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设备间、楼梯间等。

(4)住宅建筑内部设置有下沉空间的地下部分。

(5)仅作为公共交通通道且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跨越城市道路的架空连廊。居住区内的景观亭、廊等。

(6)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小于1.5m的半地下室及地下室。

(7)层高小于2.5m的底层地上车库。

(8)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保温层;符合省住建厅《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中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置夹心保温墙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具体计容规则按市政府相关最新要求执行。

(9)符合《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11号)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

(10)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的飘窗,窗台最外侧下方无结构性墙体维护,且窗台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9m,同时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等于0.45m。

2.3.4  阳台计容面积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计容面积;单个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等于10㎡(不含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或进深大于2m的(认定为建筑内部空间)计算全计容面积。

(2)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搁板等)底板标高差应不小于0.3m,水平投影面积小于1.5㎡的不计算计容面积;设备平台如住宅采用集中布置方式,每户只能设置一处,其设备须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4.0㎡的不计算计容面积;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利用阳台分隔形成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均作为阳台计算计容面积。

(3)非居住类建筑设置的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计容面积。

(4)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连廊,当上盖进深大于1.0m时,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计容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计容面积。

(5)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入户出入口的不计算计容面积,有入户出入口的按上部阳台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计容面积。


2.4  基地内绿地 


2.4.1  新建住区绿地率一般不应低于35%。同时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技术审查要求,新建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1㎡(该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2.4.2  下列情况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1)低层住宅院落围墙内的绿地。

(2)底层架空层水平投影范围内的绿地。


2.5  建筑密度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况不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1)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

(2)建筑物内未设置顶盖的开敞中庭。

(3)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开敞式亭、廊等景观建筑。

(4)建筑基底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跨城市道路的过街通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3建筑间距及日照分析

3  建筑间距及日照分析


3.1  建筑间距


3.1.1  在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建筑退界时,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

3.1.2  高度H小于等于36m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住宅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的,参照此规定。

3.1.3  高度大于36m的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1.4  被遮挡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3.2  日照分析


3.2.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1)拟建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2)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3)依法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其他情形。

3.2.2  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要求按《扬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版)》执行。

4建筑物配套停车设施

4  建筑物配套停车设施


4.1  配套建设停车指标


根据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面积指标按表4-1-1

表4-1-2要求控制:

表4-1-1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物分类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大类

小类(户型)

机动车

(小汽车)

非机动车

住宅

中心城区普通商品房

车位/100

1.0

2.0

中心城区以外普通商品房

车位/100

0.7

2.0

政策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等)

车位/100

0.7

3.0

表4-1-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物分类

停车类型及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小类

机动车(小汽车)

非机动车

类区

类区

类区

类区

类区

类区

行政、商务办公等

车位/100

1.0

2.0-2.2

1.8-2.0

3.0

2.0

2.5

大型商业、普通商业综合楼、金融业等

车位/100

0.5

0.8

0.7

5.0

3.0

4.0

大型超市

车位/100

1.0

1.2

1.1

6.0

4.0

5.0

农贸市场

车位/100

1

2.5

2.0

10.0

7.0

8.0

专业市场

车位/100

0.6

1.0

0.8

5.0

3.0

5.0

宾馆

车位/100

0.8

1.2

1.0

2.0

1.0

1.0

餐饮(含宾馆餐饮配套)、娱乐文体设施

车位/100

1.2

1.6

1.5

4.0

2.0

3.0

医院

市级综合医院

车位/100

1.0

1.5

1.2

3.0

2.0

2.5

区级综合医院、疗养院

车位/100

0.6

1.0

0.8

3.0

2.0

2.5

专科医院、社区医院、诊所

车位/100

0.4

0.8

0.6

2.0

2.0

2.0

教育

大中专以上院校

车位/百师生

4

6

5

70

50

70

高中

内部师生停车

车位/百师生

8

8

8

60

60

60

外部接送停车

车位/百师生

7

7

7

7

7

7

初中

内部师生停车

车位/百师生

8

8

8

50

50

50

外部接送停车

车位/百师生

7.5

7.5

7.5

12

12

12

小学

内部教职工停车

车位/百师生

5

5

5

4

4

4

外部接送停车

车位/百师生

8

8

8

14

14

14

幼儿园

内部教职工停车

车位/百师生

6

6

6

5

5

5

外部接送停车

车位/百师生

20

20

20

文化

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

0.3

0.6

0.5

2

1.0

1.5

工业

一类工业厂房

车位/100

0.3

0.3

0.5/职工

0.5 /职工

二、三类工业厂房

车位/100

0.2

0.2

0.5/职工

0.5 /职工

仓储

车位/100

0.5

0.5

0.5/职工

0.5 /职工


4.2  停车配置的分区划分及一般性标准


(1)本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三类区域划分(具体详见附图),公共建筑应积极利用地下空间或建筑架空层设置停车场,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建筑可结合功能在地面设置停车位,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明确的要求为准。

Ⅰ类区:以老城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为核心,瘦西湖路—盐阜路—古运河—江阳路—大学路—念泗桥路—扬子江路—江平路围合的范围。

Ⅱ类区:设置三个片区,西部片区为:润扬路—文汇路—扬溧高速—扬冶路围合的范围;江广融合片区为:建都路—老宁通高速(328国道)—名城路(东盛路)—运河南路—运河北路—新万福路—龙城路围合的范围;南部片区为:大学路—328国道辅道—润扬路—江阳路围合的范围。

Ⅲ类区:除Ⅰ类、Ⅱ类以外的区域。

(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含公共交通面积)、自行车(电瓶车)按1.8㎡计算;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5㎡(含公共交通面积)、自行车(电瓶车)按2.0㎡计算。地下停车库按照停车个数与停车面积进行双控。

(3)停车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地面停车建议采用高大乔木作树阵式停车,停车数量按照实际形成车位数计算。

(4)地下设置经营、管理服务等功能的按相应的标准配置停车。

(5)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规模分别计算。

(6)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架空层、单独设置的设备用房、保温层、建筑闷顶等建筑面积可不配置停车位。

(7)老城区及特殊区域停车设置要求由地块设计条件确定,江都区远郊乡镇的停车配建方式具体为:①江都中心城区和空港新城启动区4.7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位全部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②空港新城启动区外围区域约72.3平方公里内地下停车配建比例不应小于70%;③邵伯镇地下停车配建比例不应小于70%;④宜陵镇、丁伙镇地下停车配建比例不应小于60%;广陵区头桥、李典和沙头三镇地区地下停车配建比例不应小于70%;对我市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域,如遇水文地质等特殊情况无法做到地下停车配建比例不小于90%的,其地下停车配建比例应在结合水文地质报告基础上于地块设计条件下达前研究确定,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8)民用建筑物虚拟建筑面积须同时配套相应的停车泊位,工业建筑不适用本条款。

(9)幼儿园、中小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中“★”为参考指标:①中小学项目应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②外部接送场地停车指标为指导性标准,具体以审定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10)对我市工业项目配建地下车库、设置地下机动车停车方式不做强制要求,允许工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建企业地下车库。但在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局促、无法地面停车情况下应配建地下、半地下车库。


4.3  机动车停车方式


(1)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宅的机动车位全部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中心城区以外普通商品住宅和政策性住房机动车车位,地下一层满铺仍达不到配建要求的,车位比例可调整为地下90%,地面10%;住宅小区配套建筑(物管、社区、商业等)的停车方式依上述要求执行;住宅小区宜结合出入口设置访客车位,其总数按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

(2)办公类建筑按规定配建的机动车位全部要求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商业类(不含农贸市场)、文化类建筑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15%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

(3) 在地下一、二层满铺地下车库仍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以采取机械式双层停车方式,机械式停车区域净高按相关规范执行,同时停车指标上浮15%。其中大型超市在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基础上可设置部分地上室内停车位。

(4)农贸市场地面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20%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且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即农贸市场内经营管理者的机动车及货运车辆应全部在地下解决,地面停车区域应供应市民停放)。

(5)生产研发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办公建筑的停车指标和方式执行,停车数量可视情况在±10%的范围内进行浮动,并在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6)新建医院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20%的地面停车位,宜在地面架空层设置,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

(7)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50%的地面停车位,宜在地面架空层设置;中、小学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10%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幼儿园可在地面或半地下解决机动车停车。

(8)对于派出所、卫生院、社区中心等小型公共设施项目,停车总个数小于20辆的,可采用地面架空层或半地下停车方式,具体在地块设计条件中明确。


4.4  非机动车停车方式


(1)住宅宜在地下一层或架空层区域设置不小于配建总数50%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2)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应在地下或架空层区域设置不小于配建总数50%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应位于地下一层,用地紧张地块可设置夹层停车。

(3)中、小学宜在建筑架空层或半地下设置非机动停车位。

(4)农贸市场地面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非机动车位总数70%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其中包括业主及经营摊贩专用停车区域),且停车区域宜以绿篱围合,方便使用和管理。

5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管线综合

5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管线综合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社区服务用房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或交通便利区域,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小区为分期建设,社区服务用房宜统一集中设置在一期先行开发建设地块内。

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夹层等不便于使用的位置: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贸市场应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以一层为主。


5.2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7‰,一般规模不小于100㎡,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应设置在地下。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应安排快递服务用房,宜布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居住小区地块内应规划建设不少于20㎡可回收物分拣管理用房(该部分面积含在物业管理设施用房中),按每30-50户设置一座垃圾分类投放亭。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将上述要求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标出,并提供相关设计专篇征求城管部门意见;同时,为便于环卫管理,每个独立划分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一处面积不少于50㎡的临时建筑装潢垃圾收集点(收集点的位置宜设置在小区边角隐藏处,周边设置隔离围挡,与道路连通,便于建筑装潢垃圾转运),每个小区出入口均应设置一“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所有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具体建设要求和样式接受城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居住小区社区配套用房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应具备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文娱室等基本功能,其中单个图书阅览室面积不得小于20㎡。


5.3  居住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2%,其中应配套建设便利店,面积不得小于50㎡,宜在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如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时,亦可与商业建筑统筹设置。小区内鼓励配置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会所、体育健身等设施,该部分建筑不包含在小区配套商业比例中。拆迁安置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建 2%-5%的配套服务设施。


5.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在社区配套用房的基础上额外配建养老设施用房,其配建规模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小于20㎡的要求。养老设施用房位置可结合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设置。同时为保证老年人的使用方便,须在建筑底层设置,建筑层高不得小于3.6m,并征求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


5.5  居住区管线综合

5.5.1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位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且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居住区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燃气、消防及其它按规定设置的管线应配套齐全,工程管线应进行管网综合设计,须符合相应规范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5.5.2  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性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交叉。

5.5.3  各类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

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线、小于10千伏电力管线、大于10千伏电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5.5.4  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及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水平、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中相关要求。

6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要求

6  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要求


6.1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距离

6.1.1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距离及绿墙设置宽度按表6-1控制。

表6-1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距离及公共建筑绿墙控制宽度

     建筑

     高度(H

 

后退

距离

S

 

道路

宽度(W

H24m

24m≤H55m

H≥55m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增设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W≥50m

20

3

25

5

30

5

40m≤W50m

15

3

20

3

25

5

30m≤W40m

10

2

3

15

3

20

3

W30m

5

2

2

5

10

2

3

15

3

注:(1)适用于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沿路方案设计、审查、审批(老城区5.09平方

公里除外)。

(2)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不同高度分别控制,确定建筑具体退让距离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3)特殊路段或区域(如老城区)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退让的最小距离和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

(4)公共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宜设置绿墙,沿人行道绿化带长度不宜小于30m,分隔处人行出入口宽度宜为2-5m。绿色植物的设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的形式,所选树种的冠型上应与行道树相协调。居住类建筑不用增加和设置绿墙。

(5)绿化带宽度在满足最小尺寸的情况下可因地制宜设置绿带形式,但需充分考虑行人出入的实际情况,应与相邻绿化带保持协调。

(6)沿人行道绿化带参与地块绿地率计算。

6.1.2  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小于100m,退让铁路支线的距离不小于30m。

6.1.3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沿公路、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及建筑物退让距离控制要求:沿公路的建筑物,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沿高速公路两侧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类建筑物,其用地红线退让高速公路距离不少于100m,建筑物退让高速公路距离不少于120m,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苏建规[2018]107号文第4条执行。

6.2  建筑物退让高压线距离

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退让电力线路距离,具体要求如表6-2:

表6-2  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m)

一般地区

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道路(路缘石)

1千伏

 

1.0

0.5

1—10千伏

5.0

1.5

0.5

35千伏

10.0

3.0

0.5

66—110千伏

4.0

0.5

154—220千伏

15.0

5.0

5.0

330千伏

6.0

500千伏

20.0

8.5

8.0

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主城区内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宜采取地埋敷设。

6.3  建筑物退让河道及绿地距离

6.3.1  建筑物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m;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市中心城区河道按《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3.2  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和沿河休闲空间,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6.3.3  建筑物退让河道两侧绿地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m。

6.4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具体见表6-4:

表6-4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轨道交通设施

控制保护区范围

地下车站和隧道

周边外侧50m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

外边线外侧30m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

外边线外侧10m

注: 指标中“★”为参考指标,遇特殊情况可结合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具体规定控制保护区范围。


6.5  围墙退让

6.5.1  积极推广街区设计理念,鼓励设计项目创新,原则上不再建设大型封闭小区,打造以人为本的活力街区、绿色街区、安全街区和智慧街区。可结合街区路网进行分区设计,每个片区相对独立,可单独管理。鼓励地块内部主要道路开放,加强街区内部的庭院设计,提升街区风貌和品质,沿街建筑设计应满足人的视角和步行速度视觉体验需求。小街区设计具体要求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小街区规制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6.5.2  地块内临各等级道路、用地边界宜建镂空式围墙或作绿篱分隔,围墙主体高度不宜高于2m,沿街围墙宜通透、美观,结合绿化增加视觉深度。

6.5.3  围墙距离宜按照多层建筑退让距离的一半进行退让。围墙退让道路宽度<20m的道路红线不小于1.5m;围墙退让道路宽度≥20m的道路红线不小于3m;围墙退让道路宽度≥40m的道路红线不小于5m。若相邻地块临道路红线围墙已建成,则宜保持围墙退让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围墙退让空间,人行道及道路空间环境景观应整体设计与打造,形成连续、开放、有序的建筑外围活动空间。

6.5.4  相邻用地单位间共用的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红线对齐。

6.5.5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的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及临时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可参照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最小不得小于3m,历史街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6.6  地下空间退让

6.6.1  新建地下建筑与现状建筑的外墙水平距离不宜小于8m且不宜少于地下室的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

6.6.2  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含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在满足地下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应按不小于地上的多层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控制,(城市新区、特殊地块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旧城区或特殊地块不得小于3m,针对特殊减少退让要求的地块,当在地块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沿规划地铁线的建筑,退让地铁线和站房的距离按相应规定执行。

6.6.3  非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退让相邻建设用地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如统一规划,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毗邻建造。

6.6.4  地下建筑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6.6.5  相邻基地地下空间可设置地下通道进行连通,宽度不宜大于12m,该地下通道必须满足管网及安全荷载要求。

6.6.6  建筑退让线与用地红线间不得设置下沉式开敞空间。

6.7  沿河、沿路绿带宽度控制

6.7.1  宜沿大运河、古运河、太平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m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表6-7:

表6-7 河道两侧绿带控制宽度一般性要求

  

绿带宽度

m)

 

大运河

100

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古运河

30-50

城区段控制为30m(京杭大运河至高旻寺段)

唐子城水系、宋夹城水系

30

在特定区域,可按照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总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北城河、二道河

10-15

含滨河道路。  

廖家沟

200

河道主体东侧控制200-640m的生态保护用地,河道主体西侧控制100-200m的生态保护用地,河道主体在七河八岛范围内的,具体退让距离按 《七河八岛地区空间管制规划》相关条款执行。

凤凰河

50

含滨河道路,具体退让距离按 七河八岛地区空间管制规划》相关条款执行。

壁虎河

50-60

含滨河道路,具体退让距离按 七河八岛地区空间管制规划》相关条款执行。

新河

60

含滨河道路,具体退让距离按 七河八岛地区空间管制规划》相关条款执行。

太平河、金湾河、高水河

30-50

含滨河道路,具体退让距离按 七河八岛地区空间管制规划》相关条款执行。

芒稻河

30-50

城区段控制为30m,不含滨河道路。

沿山河

30

为主要防洪、排洪河道,沿河堤岸应尽可能丰富多样,尽可能采用二级护坡,含滨河道路;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仪扬河

100

局部留有码头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其他河道

8-10

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注:①涉及大运河申遗保护的河道,应满足运河申遗保护相关要求。

②河道两侧亲水建筑可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部门意见执行。

6.7.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

6.7.3  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淮扬镇铁路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构成城市外围防护绿环。绿带宽度为干线公路、铁路及河流两侧各100m,其中有水源设施的须满足相关要求。

6.7.4  公园绿地范围内可建设少量市政功能性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含体育休闲),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6.8  长输管道安全控制距离

6.8.1  在长输管道两侧和长输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长输管道线路和长输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6.8.2  在长输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禁止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6.8.3  建(构)筑物退让输气管道安全距离要求:在西气东输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的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6.9  架空走廊的管理规定

相邻地块间可架设穿越城市支路的架空走廊,架空走廊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m。


7其他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7  其他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7.1  建筑物高度管理


7.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要求。瘦西湖风景区、老城区、视线通廊、七河八岛生态区等区域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该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为强制性要求,不得随意调整。瘦西湖及历史城区周边区域建设高度应按照《瘦西湖及扬州历史城区周边区域建设高度控制规划》执行。为保护瘦西湖核心景区的视觉纯粹性,鼓励通过放气球的方式进行现场再次校核建设高度。

7.1.2  其它区域的建筑高度为指导性要求,其建筑高度可依据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研究成果确定,在地块设计条件下达时予以明确。

7.1.3 建筑高度计算标准:平屋顶建筑物高度以室外地面标高至其实体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物按室外地面标高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的高度计算。

7.1.4  对于建设基地有高差的,建筑高度按照所确定的就近组团级道路(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高为基准点计算建筑高度。

7.1.5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其高度在6m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1/8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建筑顶部透空栏杆。


7.2  建设基地标高


7.2.1  居住区(小区、组团)建设基地标高以组团(级)路标高为准;公共建筑基地标高以项目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高为准。

7.2.2  建设基地标高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基地标高的区域,建设基地地势较平坦的,建设基地标高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m,且不得超过0.6m;建设基地地势起伏较大的(高差超过2m),应充分结合周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在规划方案阶段通过竖向专项设计合理确定建设基地的地坪标高。

7.2.4  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根据情况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不得影响周边地块景观、日照,不得将雨水排入周边地块。


7.3  阳台


7.3.1  房屋标注阳台、露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建筑空间及构件,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阳台与室内居室应通过墙、窗、门等进行实质分隔,两者之间应有结构性墙体。 

7.3.2  居住建筑每层的阳台(含入户花园、设备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等)的15%。

7.3.3  阳台应有独立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应落实雨污水分流系统。

7.3.4  阳台可设外墙装饰维护结构,但单个外墙装饰维护结构宽度不应超过0.6m。阳台主要朝向开敞面宽不应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7.3.5  主干道、河道两侧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


7.4  建筑设计引导


  建筑设计应符合《扬州市建筑设计导则》要求。


8附 则

8  附 则


8.1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省、市最新技术规范或相关文件执行。本规定引用相关规范文件如有调整的,按最新规范文件执行。

8.2  农村住宅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朴席镇等代管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8.3  本规定自2019年5月6日起执行,原《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同时废止。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出一年期限,仍未确定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申请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变更调整,其各项技术标准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附录 计算规则及术语释义

附录  计算规则及术语释义


1.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2.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情况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

3.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面积之比率(%)。

4.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5.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6.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7.飘窗: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下方无结构性墙体维护。

8.闷顶:建筑顶层屋面不开设任何窗、建筑居室内部不开设任何上人孔洞、屋面层内部不进行分隔,检修孔开设在楼梯间公

共部位的建筑顶部密闭空间。闷顶层高不应大于1.2m。

9.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10.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1.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坡屋顶建筑物结构层高按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的高度计算。结构层之间的吊顶、降板、设备夹层等构件设施均不纳入结构层高计算。

12.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3.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14.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15.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16.我市目前现状及规划的长输管道(准确位置以管线产权单位现场勘测资料为准):西气东输冀宁联络线,由扬庙分输站经扬溧高速至江都分输站;江苏华电燃气专线,由江都分输站沿西气东输南侧至邵伯湖西岸,向南至扬州电厂;苏北成品油管,由扬庙镇西侧沿扬溧高速向北、向东,经江都区至泰州市;青宁输气管线规划经邗江区公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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