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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2023 年版)

实施时间:2023-06-05
字号:

 前言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 通 市 行 政 审 批 局文件

通自然资规发〔2023〕28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2023 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23年6月5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同时废止。2022年6月5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虽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要求按规划条件执行),经审定后申请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2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2023 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2023 年版)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和《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执行。(原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前,可按经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已修订或废止的,按照修订后或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幼、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 3 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 3.3 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2.4.1.1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 5 米,其它层次层高不得超过 4.2 米。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 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 3 层)。

2.4.1.2 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 5 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2.4.1.3 有特殊要求功能空间(如大型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剧场、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行政许可)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2.4.1.4 地面建筑与地下建筑之间一般不得设置管线层、履土层等建筑夹层,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地面建筑为住宅的,其与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之间设置建筑夹层的,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之和不得超过 4.2 米。

(2)地面建筑为办公和普通商业类的,其与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之间设置建筑夹层的,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之和不得超过 6 米。

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市区范围内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的层高应符合 2.4.1至 2.4.1.2 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许可)层高小于、等于 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 2.0 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属施工正常误差的除外);超过规定(许可)层高大于 1 米、小于等于 2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 3.0 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 1 米,增加 1.0 系数计容。

2.0 倍:层高≤规定(许可)层高+1 米

3.0 倍:规定(许可)层高+1 米<层高≤规定(许可)层高+2米

......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2.4.3.1 住宅建筑阳台(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按其围护设施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 2.4 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深的 60%;东西向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 1.8 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深的 60%。

(2)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 15%。

(3)阳台正面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墙体除外)宽度不大于 0.8 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阳台应按其围护设施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建筑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2 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退台;低层住宅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退台,但不得设置构架,且露台、退台加本层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 20%。出挑的屋檐投影至露台、退台上的宽度≤0.9 米,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超过此宽度,按屋檐投影面积全额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3 住宅建筑顶层设计为坡屋顶,且坡屋顶从檐口起坡的,其坡屋顶斜面结构板顶高度 2.2 米以下的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坡屋顶内部空间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4 住宅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商业、商务办公建筑的飘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构性墙体围护。

(2)飘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开间的 2/3。

(3)住宅建筑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 0.45 米、飘窗净高不大于 2.1 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 0.9 米。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商业、商务办公建筑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 0.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 3.2 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 1.2 米。

超出上述规定的飘窗,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5 住宅、商业、商务办公建筑的设备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住宅建筑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每户只能设置一处, 不超过 4 平方米,且只能与厨房、卫生间、公共楼梯间相连;分设设备平台的,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1.5 平方米,每户设备平台合计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 5 平方米。商业、商务办公建筑设备平台每层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 2%。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结构柱、剪力墙宽度每个不得超过 0.15 米)。

(3)位于主体结构外。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商业、商务办公建筑以外其他类型建筑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6 住宅建筑设置入户花园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入户花园在主入口设置且只有一处,为该住户独有,不涉及与其他住户的共享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 6 平方米,且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

(2)与入户花园相邻没有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功能。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入户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7 住宅建筑地下室在地面建筑物四周设置采光井、地下庭院等空间形式的,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不大于 2米(含)、沿墙开挖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外墙总长度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 2 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每户外墙总长度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中,地下结构空腔或不利用空间以及“回填土”(或覆土)除剪力墙、结构柱外设置分隔墙体的地下室,层高不小于 2.2 米的,均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2.4.3.8 设计功能合理、且符合 2.4.1.1、2.4.1.2 条建筑挑空设置规定的办公、宾馆类建筑及中小型商业建筑的挑空部分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9 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其它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的情形:

(1)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人行出入口等。

(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坡道。

(4)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

(5)在地面布置的,至少三面无围护的轻型结构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6)建筑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装饰面层等所占的建筑面积。

(7)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8)建筑结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超过 1.2 米的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局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其变配电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的控制要求可酌情放宽)。

(9)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累计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同)1/2 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 1/2、不足 2/3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 2/3 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 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 1/2 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2.4.3.10 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 2.5 米的配套车库及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11 低层住宅、多层复式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2)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3)每套内共享空间(挑空)不超过一个。

(4)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阳台)的 20%。

(5)开洞部分不得设置网格梁等构件。

低层住宅和多层复式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挑空),均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12 住宅、商业、商务办公等新建项目(下同)应建尽建地下一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可采取建设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应建尽建地下二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可采取机械式停车或建设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停车楼仅地面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停车楼与其他功能建筑混合建设的,其停车楼部分按最大停车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停车楼中围合空间的管理用房和其他功能用房应按规定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停车楼层高不宜超过 3.2 米,停车楼内设置机械式停车应采取智能停车方式,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工业项目(下同)不得仅利用建筑底层设置停车。地下停车库及停车楼层高在 2.2 米(含)以上的,可按结构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4.3.13 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宜超过 2.5 米。公共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宜超过 4 米。

2.4.3.14 低层住宅建筑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2.4.3.15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50 米(不含出挑的阳台、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小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60 米(不含出挑的阳台、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

2.4.3.16 办公类建筑应集中设置卫生间。


2.5 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2.5.1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可不计建筑密度。

(2)商业建筑内部设置中庭的,不论中庭封闭与否,均计入建筑密度。

(3)停车楼。

2.5.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1)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等景观建筑。

(2)建筑围合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3)建筑外挑部分不超过主体部分的 20%(不含阳台),否则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4)在地面布置的,至少三面无围护的轻型结构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3.2.3 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3 执行。

本市市区范围内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3-1 执行。

注:1、当新建建筑位于已建住宅建筑的南侧时,相邻建筑间距系数按表 3.2.3-1增加 0.05 控制。

2、当新建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已建住宅建筑的东南向或西南向时,按规定的山墙间距加 1 米的要求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退界要求。当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居住建筑山墙延长线重合时,按表 3.2.3-1 规定的条款执行。

3、前 1、2 款属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按原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的间距系数执行。

4、通州区、海门区、南通高新区、家纺园区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可按不低于大寒日 3 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日照间距和系数。

3.2.3.3 住宅建筑日照可按照表 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执行。

3.2.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建筑的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2.8.1 、表 3.2.8.2 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3.2.8.1 本市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按表 3.2.8.2B 执行

3.2.8.2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 0.2 米预控。

注:1、“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2、“-”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3.2.8.3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当住宅建筑的南侧以及南侧对角(指在住宅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的东南或西南方向布局)均有遮挡建筑时,南侧对角的遮挡建筑与该住宅建筑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满足以下要求:二者前后垂直间距满足日照间距的,水平间距不作要求;二者前后垂直间距不满足日照间距的: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 6 米;2、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二者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3米且对角距离应不小于18米。;3、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二者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 3 米且对角距离应不小于 20 米。

3.2.9.5 停车楼应按非住宅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

3.3.3.7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3.3.3.8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小于 3 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以及相邻用地单位间有协议的除外。

3.3.3.9 除有特别规定,独立设置的门卫房、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及围墙,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临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门卫房、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应不小于 3.0 米,历史街区等特殊地段除外。临绿化带的附属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 1.0 米。

(2)对围墙的退界距离,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围墙退用地界址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3)相邻两地块之间的共用围墙经双方同意的,可贴用地红线建设;临城市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围墙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可贴用地红线建设。

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3.3.4.1 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

本市范围内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3.3.4.1B 控制;临城市道路设置公共绿化带的,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退让绿化带控制线要求控制,但不得小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退让绿化带距离详见表3.3.4.1C。

注:1、A 为住宅建筑,B 为除住宅以外的其它建筑。

2、高低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3、道路北侧为已建居住建筑的,与北侧居住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要求;道路北侧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距离须同时满足日照间距一半的要求。


3.4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4.3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 80%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 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和格栅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低层、四层复式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不应设置底层院落。

3.5.2.1 以下情况下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1)居住区内底层住宅院落围墙内的绿地。

(2)底层架空层水平投影范围内的绿地。

(3)消防通道(含隐形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部绿化覆土深度达不到 0.6米的绿地。

(5)植草砖形式的绿地。

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35%。文化、体育、科研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15%。

3.5.5 工业、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 12%。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3.8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 3.8.1。

本市范围内涉及表 3.8.1 相关内容的按表 3.8.1A 南通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议值)、表 3.8.1B 南通市建筑物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议值)、表 3.8.1C南通市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3.8.1D 南通市轨道站点周边新建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折减表执行。

3.8.2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 3.8.1 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时补建。不能满足停车位要求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

3.8.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方案设计及报建图纸中应明确机动车停车位布局及数量。

地面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 1.5 平方米/辆计算,地下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 2.5 平方米/辆计算。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和地面立体停车的方式,新建住宅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5%,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地面停车率可酌情放宽。非住宅建筑(含居住区配套建筑)地面停车比例不宜大于 30%。子母车位按一个标准车位计量,微型车位比例不得大于 1%(微型车位按 0.7 个标准车位计量)。

3.9 建设基地标高的控制。

建设基地的室外地面基准标高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控制,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的,应与建设基地主出入口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标高,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建设基地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标高(不含覆土层)应低于基准标高不小于 0.5 米。


4.0 住宅配套


4.0.1 地块内菜市场应布置于建筑二层及以下层次内且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底层菜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二层建筑面积。


4.8 工程管线综合


4.8.15 地块内铺设各类工程管线的区域,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部(含梁)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1.4 米。

7.3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5日起实施,适用于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高新区、家纺园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不适用于市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7.4 本细则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附件:表3.8.1A 南通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A 区(限制供应区)为南通老城区,即孩儿巷路、钟秀路、工农路和虹桥路围合的区域;唐闸旧城区,东至公园路,南至兴隆街,西至大生路,北至棉机路;通州旧城区,东至金霞路,南至金沙横河,西至竖石河,北至运盐河;海门旧城区:主城片区东至珠江路,南至南海路,西至岷江路,北至海门河;三厂片区东至镇东路,南至城南路,西至花园路,北至中华路。B 区(平衡供应区)为崇川区通吕运河、通宁大道、幸余路、工农北路、通吕运河、通盛大道、通沪大道、东方大道、星湖大道、通启运河、长江围合区域;通州区竖石河、银河西路、金洲路、六号横河、希望路、古潭路、金霞路、运盐河、扬子江路、通吕运河围合区域,海门区嫩江路、上海路、岷江路、绕城北环路围合区域及丝绸路、厂西路、沿江公路围合区域,通州湾示范区团结河、堤顶路、纳潮河、东匡河、长江路、怒江路、南范公路、经五路围合区域,A 区除外;C 区(宽松发展区)为 A、B 区除外的中心城区其余区域;市区其他地区可参照 C 类区标准实施。

2、 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主要分为物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公益性服务设施三类。

3、 临时停车位设置建议新建学校结合地下接送系统设置,减少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的干扰。

4、 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特殊类型建筑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条件的,可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

5、 停车分区详见南通市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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