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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指南

实施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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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关于发布《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给排水审查专家:

为指导和规范本中心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中心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指南》(详见附件)。

具体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及设置位置等内容应与主体设计一致;

2. 南京市新建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申报材料要求应按照本指南 2.0.4 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3. 申报材料中的“补充建筑工程室外排水工程预算额证明材料”格式参照附录 E 的要求执行;

4. 申报材料中的“原主体建筑设计与补充室外排水设计情况确认函”格式参照附录 F 的要求执行,主体设计单位与补充室外排水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也应提交。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2023 年 7 月 28 日


前 言


为指导和规范本中心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中心多年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实践,并广泛征求全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编制本《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申报材料审查;3 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审查内容;4 引用标准名录。

本指南的编制工作从2023年2月启动,历时6个月完成。汇聚了各位领导、专家的辛勤劳动,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和修改,积极吸收了中心各专职、兼职专家、其他审图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约60条。

在此,特向各位领导、专家致以最真挚的谢意!

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王府大街8号测绘大厦19楼1907室;邮编:21000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指南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主要起草人:徐嵘、陈蓉、凌建宏、卢蕴玉、彭为民、赵晓燕

主要审查人:谭卫佳、方玉妹、欧阳禧玲、王志东、薛逸明、关丹桔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本中心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发布,第46 号修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新建排水设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环字〔2012〕1160 号)的规定,特编制本审查指南。


1.0.2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南京市新建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本指南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列出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在总结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的基础上,又列出影响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强制性条文,精简一般性条文,为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提供方便快速查阅条文的帮助。


1.0.4 本指南执行国家、行业、江苏省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确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强制性条文;

2 与强制性条文有密切支撑关系的非强制性条文;

3 对安全性设计影响较大的非强制性条文;

4 对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设计影响较大的非强制性条文;

5 政府部门发布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


1.0.5 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室外排水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2 室外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江苏省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

3 室外排水管道的敷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 室外排水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 雨水系统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1.0.6 本指南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控制性要求,并非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全部内容,具体工程可根据审查项目的特点有所调整,但不宜采取校对审核模式,将现行标准中所有条文及规定均归属于必审内容。


1.0.7 本指南所列审查内容,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规定的内容。


1.0.8 本指南主要依据2023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为准。

2申报材料审查

2 申报材料审查


2.0.1 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和主体施工图一同设计、一同报审,也可以先进行主体施工图报审后,再进行室外排水补充设计和报审。

2.0.2 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和主体施工图原则上应为同一家设计单位,确因技术需要调整设计单位的,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经原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该建筑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2.0.3 建筑工程主体分区域报审的,室外排水施工图可以按整体区域进行室外排水补充设计和报审。

2.0.4 申报材料要求:

1 政策性要件:

1)补充室外排水工程预算额证明材料,需建设单位与室外排水设计单位有效签章,详见附录E;

2)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对补充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函,主体设计单位与补充室外排水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也应提交,详见附录F;

3)建设单位需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2 技术性要件:

1)全套室外排水施工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目录、设计总说明、排水总图等;

2) 如项目主体按纸质件申报施工图审查时,应上传原主体审查通过的加盖有审查合格章的各单体的设计总说明、地下一层排水平面图(有地下室时)、一层排水平面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民用建筑时)。

3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审查内容


4引用标准名录

4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3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7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8 《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9 《南京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宁海绵办〔2019〕1 号)

10 《南京市雨污分流工程技术导则》(第 6 次修订)(宁建环字〔2021〕216号)

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管道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环字〔2019〕308 号)

12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新建排水设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环字〔2012〕1160 号


 附录

附录 A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 年版)摘录

附录 A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 年版)摘录

建质函〔2016〕247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本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1.0.4 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3、4 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 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0.9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当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时,应分专业出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1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0.11 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1.0.12 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中宜在方案阶段进行“技术策划”,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预制构件生产之前应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详图设计。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行会签,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4 施工图设计


4.6 给水排水

4.6.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

设计图纸、设备及主要材料表、计算书。

4.6.2 图纸目录:绘制设计图纸目录、选用的标准图目录及重复利用图纸目录。

4.6.3 设计总说明

1 设计总说明:

设计总说明可分为设计说明、施工说明两部分。

1)设计依据:

①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注明文号);

②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③本专业设计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④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说明接入的市政给水管根数、接入位置、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说明污、废水排至市政排水管或排放需要达到的水质要求、污废水预处理措施,需要进行污水处理或中水回用时需要达到的水质标准及采取的技术措施。

⑤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

2)工程概况:内容参照初步设计;

3)设计范围:内容参照初步设计;

4)给水排水系统简介:

主要的技术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各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最高日生活污水排水量,雨水暴雨强度公式及排水设计重现期、设计雨水流量,设计小时耗热量、热水用水量、循环冷却水量及补水量,各消防系统的设计参数、消防用水量及消防总用水量等);

设计采用的系统简介、系统运行控制方法等;

5)说明主要设备、管材、器材、阀门等的选型;

6)说明管道敷设、设备、管道基础,管道支吊架及支座,管道、设备的防腐蚀、防冻和防结露、保温,管道、设备的试压和冲洗等;

7)专篇中如建筑节能、节水、环保、人防、卫生防疫等给水排水所涉及的内容;

8)绿色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①设计依据;

②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特点与定位;

③给排水专业相关的绿色建筑技术选项内容及技术措施;

④需在其他子项或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中完成的内容(如中水处理、雨水收集回用等),以及相应设计参数、技术要求。

9)需专项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的系统应提出设计要求。

10)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11)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分列在有关图纸上。

2 图例。

4.6.4 建筑小区(室外)给水排水总平面图。

1 绘制各建筑物的外形、名称、位置、标高、道路及其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坡向,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2 绘制给排水管网及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备注构筑物的主要尺寸。

3 对较复杂工程,可将给水、排水(雨水、污废水)总平面图分开绘制,以便于施工(简单工程可绘在一张图上)。

4 标明给水管管径、阀门井、水表井、消火栓(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等。

5 排水管标注主要检查井编号、水流坡向、管径,标注管道接口处市政管网(检查井)的位置、标高、管径等。

4.6.5 室外排水管道高程表或纵断面图。

1 排水管道绘制高程表,将排水管道的主要检查井编号、井距、管径、坡度、设计地面标高、管内底标高、管道埋深等写在表内。

简单的工程,可将上述内容(管道埋深除外)直接标注在平面图上,不列表。

2 对地形复杂的排水管道以及管道交叉较多的给排水管道,宜绘制管道纵断面图。图中应表示出主要检查井编号、井距、管径、坡度、设计地面标高、管道标高(给水管道注管中心,排水管道注管内底)、管道埋深、管材、接口型式、管道基础、管道平面示意,并标出交叉管的管径、位置、标高;纵断面图比例宜为竖向1:50 或1:100,横向1:500(或与总平面图的比例一致)。

附录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第一批)》的公告

附录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第一批)》的公告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 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对本《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 年 12 月 14 


附录 C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 (第一批)的公告(摘录)

附录 C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

(第一批)的公告(摘录)


为加强对我省“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

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我省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 109 号),《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2]41 号),我厅编制了《江

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现予公告。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年 11 月 22 日

附录 D 补充建筑工程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告知书

附录 E 补充建筑工程室外排水工程预算额证明材料

附录 F 原主体建筑设计与补充室外排水设计情况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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