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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实施时间:2022-06-28
字号:

 前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202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山西省消防技术站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xzjtxfc@126.com

2.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85号

邮编:03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7日

前    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21〕409号)要求,为在我省民用建筑领域更好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在参考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2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特定场所、机房和管道、排烟排热设施、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施工图设计等。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消防技术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山西省消防技术站(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 号,邮编∶03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消防技术站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我省民用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对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认识,提升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整体质量,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排烟系统  smoke exhaust system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without air shaft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1.4  自然排烟  natural smoke exhaust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5  自然排烟窗(口)  natural smoke vent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2.1.6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7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8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2的室内空间,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2.1.9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2.1.10  烟羽流  smoke 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2.1.11  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1.1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13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14  挡烟垂壁  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5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6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1.17  烟羽流质量流量  mass flow rate of plume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

2.1.18  排烟防火阀  combination fire and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9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20  排烟口  smoke exhaust inlet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2.1.21  排烟排热窗  smoke and heat exhaust window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22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23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24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2  符  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3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1.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或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可开启外窗。

2  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等于10m或2层及以下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3  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时,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能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外,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其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  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的防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8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8.2.2 条的规定。


3.1.9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10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条文说明:


3.1.1  本条“建筑高度”是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附录A确定的建筑高度。

1  “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不大于50m 的附属建筑。主体、裙房和附楼如图1所示∶

2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和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和前室位于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高度确定;非住宅部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4  位于主体投影线之内的地下楼梯间、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3.1.2  本条“建筑高度”是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附录A确定的建筑高度。

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所以需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来保证防烟效果。


3.1.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且一般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因此建议防烟楼梯间、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当楼梯间、前室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设计应根据各自的通风条件,选用标准给出的相应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  当采用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可开启窗有效面积均符合本标准第3.2.2条规定时,可以认为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漏入前室、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设。

2  在一些建筑中,楼梯间设有满足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但其前室无外窗或外窗不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要使烟气不进入防烟楼梯间,就必须对前室增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且对送风口的位置提出严格要求。将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靠近前室疏散门的顶部,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阻隔烟气的风幕,并防止大量的风进入楼梯间;而将送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且不被遮挡的墙面上,是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果。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楼梯间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可能会出现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而裙房高度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布局,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下部的安全并且不影响其上部,对该高层建筑中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规定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的设置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4  本条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系统做出规定。

1  对于设在地下的封闭楼梯间,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层数仅为1 层且最底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m时,为体现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只要在其首层设置了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即可。

地上和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如图2所示);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分隔,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3所示)。

2,3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楼梯间和前室必须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如紧靠通风条件较好的下沉式广场等。


3.1.5  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做出规定。

1  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保证压力差的形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当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因其漏风泄压较少,可以采用仅在楼梯间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方式,也能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楼梯间-前室-走道)形成压力梯度。当采用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时,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溢出的空气会通过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其他开口或缝隙而流失,无法保证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和走道之间压力梯度,不能有效地防止烟气的侵入,此时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两部楼梯间也要独立设置风机和风道、风口。需要说明的是,当公共建筑物高度不超过50m,或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两个楼梯间分别设有一个门的独立前室,那么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可以分别采用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方式;这时的楼梯间送风,一个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情况也属于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但楼梯间的送风量计算时应按本标准3.4.6要求选择门洞风速。


3.1.6  封闭楼梯间也是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当楼梯间没有设置可开启外窗时或开窗面积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面积时,进入楼梯间的烟气就无法有效排除,影响人员疏散,这时就应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进行防烟。


3.1.7  建筑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兼做门厅功能的扩大前室时,扩大前室面积往往比标准层前室面积大,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和通向室外的疏散门数量较多,按门洞风速要求的送风量会比标准层大得多。对于火灾时开启2层或3层的公共建筑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不独立设置的话,送风时会严重影响其他楼层前室的送风风量,此时必须独立设置。当首层扩大前室仅作为人员疏散通道的作用,不增加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时,可与楼层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合用。

首层扩大前室防止烟气进入,保证人员疏散的方法有自然通风方式和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一般来说,自然通风防烟方法可靠性好,当具有可开启外窗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首层扩大前室是不允许设置有可燃物的,当外门数量较少且加压送风量能确保阻止相邻区域烟气进入扩大前室时,可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因此防烟方式需要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


3.1.10  避难走道多用作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标准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视作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为了严防烟气侵袭避难走道,需要在前室和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于疏散距离在30m以内的避难走道,由于疏散距离较短,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 自然通风设施

3.2  自然通风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首层防烟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5%,且不应小于3m2


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设备及平台。


条文说明:


3.2.1  一旦有烟气进入楼梯间如不能及时排出,将会给上部人员的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扑救进攻带来很大的危险。根据烟气流动规律在顶层楼梯间设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积聚,以保证楼梯间有较好的疏散和救援条件。

“最高部位”是指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位于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的上部区域。楼梯间高度指其服务的高度。

对地下楼梯间,当开窗或开口设于最高部位有困难时,可设于本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且高于室外地坪。

当楼梯间高度小于等于10m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其中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1m2


3.2.2  因为可开启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如没有一定的面积保证,难以达到排烟效果。本条文沿袭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的技术要求,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也被证明有较强的可实施的条件。


3.2.3  为保证首层扩大前室自然通风防烟效果,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参照合用前室的通风面积要求。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风使用,不应计入开窗面积中。


3.2.4 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是楼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必须有较好的安全条件。为了保证排烟效果和满足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须同时满足开窗面积和空气对流的要求。

由于高层病房楼及养老建筑每层的避难间面积比较小,要实现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不易实现,这时可仅按开启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且应不小于2m2的要求执行。


3.2.6  户外广告牌、设备及平台等遮挡建筑外窗,不利于火灾时建筑的排烟和人员的应急逃生以及外部灭火救援。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  系统服务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及其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3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4  设置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8. 2.2条规定;

3  当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不超过3层时,前室可采用常开加压送风口,并在每个前室设置现场手动启动装置联动对应加压送风机开启。

4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5  送风口不应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且不应正对和贴邻楼梯间疏散门。


3.3.7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设置可开启外窗时宜设置与加压送风系统联锁的自动关闭装置。


3.3.8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的规定。


3.3.9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至关重要,如果不分段可能造成局部压力过高,给人员疏散造成障碍,或局部压力过低,不能起到防烟作用,因此要求对系统分段。这里的“每段服务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负担高度,按每段系统服务区域的所有楼层高度之和确定。

对于楼梯间是指该系统服务的最下一层的楼地面到最上一层的顶板,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对于前室是指最下一层前室的楼地面到最上一层前室的顶板。


3.3.3  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不通过风井(管)道,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竖向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为了有利于压力均衡,本标准规定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中,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同时为了弥补漏风量,要求直灌式送风机的送风量比本标准第3.4节计算的送风量增加20%。

直灌式送风通常是直接将送风机设置在楼梯间的顶部,也有设置在楼梯间附近的设备平台上或其他楼层,送风口直对楼梯间,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包括一层、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开启的几率最大,加压送风口应远离这些疏散门,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的压力分布均匀性差。

对于不大于3层的楼梯间,直接送风到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方式,送风量应按本标准第3.4节计算。


3.3.4  本条“汽车库”是指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规定的汽车库。

当地下、半地下与地上的楼梯间在一个位置布置时,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在首层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此实际上为上下两个楼梯间,一般要求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楼梯间层数不多,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这两个楼梯间可合用加压送风系统,但要分别计算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合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应为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之和。


3.3.5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压通常在中、低压范围,故本条提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还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为此,本条文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一般应将进风口设在排烟口下方,并保持一定的高度差;如排烟口与进风口设在同一个立面上,但不在一个水平线或垂直线上时,那么两个口部外缘的最近的距离应满足表1的要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应保持两风口边缘间20m的相对距离;当设在不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当不同朝向的墙面的内夹角大于135°时,应视作同一朝向的墙面,两风口水平和垂直距离应同时满足图4的距离要求。


当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室外排烟口处于建筑物两接近相反方向的建筑立面(如南向与北向等)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排烟口高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由于烟气自然向上扩散的特性,为了避免从取风口吸入烟气,宜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布置在建筑下部。从国内发生过火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面上,发生火灾时整个建筑被烟气笼罩,加压送风机送往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不是清洁空气,而是烟气,严重威胁人员疏散安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建筑上部布置加压送风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受烟气影响。

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是为了防止加压送风系统平时不用时形成的自然拔风现象。止回阀仅适用于风机置于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系统。


3.3.6  楼梯间采用每隔2层~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的目的是保持楼梯间的全高度内的均衡一致,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多点送风。当楼梯间为剪刀楼梯形式时,一定要注意一般是隔一层为同一楼梯间,而其上下层为另一个楼梯间的构造特点,对公共建筑,必须在各自的楼梯间内形成送风系统,既不可以合用,也不允许交错,更不要出现送风口都集中到一个楼梯间内的错误设置情况。

在一些工程的检测中发现,由于加压送风口位置设置不当,不但会削弱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作用,有时甚至会导致烟气的逆向流动,阻碍了人员的疏散活动。加压送风口在前室进入口的背后、贴邻或正对楼梯间疏散门设置,火灾时影响正常送风,就会降低了前室的防烟效果。


3.3.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因为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外窗时,往往因为外窗的开启而使空气大量外泄,保证不了送风部位的正压值或门洞风速,从而造成防烟系统失效。对于避难层(间),为了保证人员避难时的安全,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式,规定要求都要设置可开启外窗,所以应除外处理。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风机风量按设计风量确定,风管、风口断面尺寸按计算风量确定。


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本标准第3.4.5~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 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3.4.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当疏散门未开启时,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层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2  疏散门开启时,前室加压风口送风量应保证抵御烟气进入的门洞断面风速。


3.4.5  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j=L1+L2          (3.4.5-1)

Ls=L1+L3          (3.4.5-2)

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门开启时,规定门洞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3.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AkvN1          (3.4.6)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按1个门的面积取值;住宅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按2个门的面积取值;

v————门洞断面风速(m/s);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上述前室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或封闭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4)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1/Ag+1)(m/s)Ag为一个计算楼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A1为计算楼层相应楼梯间

条文说明:


3.4.1  本条给出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程中由于风管(道)的漏风与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为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效能,设计风量应至少为计算风量的1.2倍。


3.4.2  表中给出的风量参考取值,在工程选用中应用数学的线性插值法取值,还要注意根据表注的要求进行风量的调整。在计算中,根据工程的实际和安全度分别选择了0.7m/s、1.0m/s和1.2m/s的门洞风速。表中系统负担高度24m<h≤50m,相当于8层~17层范围,50m<h≤100m相当于18层~33层范围。表中给出的风量参考取值是根据原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计算方法,经过多年实践验证,并综合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计算公式综合得出的一个推荐取值,以便于设计人员选用。

本条风量计算表3.4.2-1~表3.4.2-4仅对∶①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②楼梯间自然通风,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③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④防烟楼梯间及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四种情况制成表格供设计选用。表格中风量是根据常见建设项目各个疏散门的设置条件确定的。这些设置条件除了表注的内容外,还需注意∶楼梯间设置了一樘疏散门,而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也都是只设置了一樘疏散门;楼梯间疏散门的开启面积和与之配套的前室的疏散门的开启面积应基本相当。一般情况下,这两道疏散门宽度与人员疏散数量有关,建筑设计都会采用相同宽度的设计方法,所以这两者的面积是基本相当的。因此我们在应用这几个表的风量数据时,需符合这些条件要求;一旦不符合时通过计算确定。

对于剪刀楼梯间和共用前室的情况,往往它们疏散门的配置数量与面积会比较复杂,不能用简单的表格风量选用解决设计问题,所以本条不提供加压风量表,而应采用计算方法进行。


3.4.3  当发生火灾时,为了阻止烟气侵入,对封闭式避难层(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但可以保证避难层内一定的正压值,也可为避难人员的呼吸提供必需的室外新鲜空气。本条规定的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中人员掩蔽室内时,清洁通风的通风量取值的,即每人每小时6m3~7m3。为了方便设计人员计算,以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需要30m3/h计算(即按每平方米可容纳5人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而规定的。


3.4.4  为了阻挡烟气进入楼梯间,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根据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本条规定了门关闭时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层的正压值。条文给出的正压值规定了一个范围,是为了符合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更易于掌握与检测。

为了防止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前室和室内走道之间防火门两侧压差过大而导致防火门无法正常开启,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施救,本条还对系统余压值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同楼层疏散门数量不一致时,风量计算可按连续三层最大值计算,风口尺寸应按每层保证门洞风速的风量进行设计。


3.4.6  增加∶当有部分楼层的每层前室门的数量与标准层不一致时,计算前室加压送风量时应选用连续三层中门数量最多的三层;如果门尺寸不一致,数量也不一致时,需要将连续三层中前室门面积之和最大的面积进行计算。


3.4.5~3.4.8 正压送风系统的设置目的是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以及能够保持疏散通道内有一定的正压值。通过工程实测得知,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仅按保持该区域门洞处的风速进行计算是不够的。这是因为门洞开启时,虽然加压送风开门区域中的压力会下降,但远离门洞开启楼层的加压送风区域或管井仍具有一定的压力,存在着门缝、阀门和管道的渗漏风,使实际开启门洞风速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按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和其他门漏风总量以及未开启常闭送风阀漏风总量之和计算。要说明的是∶对于楼梯间来说,其开启门是指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对于前室,是指走廊或房间通向前室的门对于不同楼层前室开启门的数量及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可按连续三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最大值作为公式中Ak ×N1的值。

综上,在计算系统送风量时,对于楼梯间、常开风口,按照楼层的设计开启门数时,其门洞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和其他门漏风总量之和计算。对于前室、常闭风口,按照其门洞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以及未开启常闭送风阀漏风总量之和计算。一般情况下,经计算后楼梯间窗缝或合用前室电梯门缝的漏风量对总送风量的影响很小,在工程的允许范围内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消防电梯前室使用时,仅仅是使用层消防电梯门开启时的漏风量,其他楼层只有常闭阀的漏风量,见公式中的L3;而实际上计算风量公式中已经考虑了这部分消防电梯门缝隙的漏风量了。

1)仅消防前室加压送风时,采用的是1.0m/s风速,其中除去需要防止烟气进入前室的最低风速0.5m/s外,差不多有近一半的风量用于送风层消防电梯门开启时缝隙的漏风量,其风速远大于0.5m/s,足够抵抗电梯井烟气进入消防前室了。

2)当楼梯间与合用前室都送风时,楼梯间有部分风量进入前室,其防烟风速要求是0.5m/s,加上前室0.7m/s,就有1.2m/s,这也足够满足开启层前室疏散门与消防电梯门开启时的漏风量了。

3)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时,如独立前室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开启门时,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采用1.0m/s的计算风量是不能满足前室疏散门同时开启的最低门洞风速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压送风。

4)当楼梯间不送风,合用前室送风,其风量差不多是按门洞风速1.2m/s要求计算,除去通向楼梯间与走廊两边门开启需要的0.5m/s×2的风量外,还剩0.2m/s的风量也能够满足消防电梯门开启时缝隙的漏风量了。

从上面的计算结果可见,在110N的力量下推门时,能克服门两侧的最大压力差为43Pa。当前室或楼梯间正压送风时,这样的开启力能够克服设计压力值,保证门在正压送风的情况下能够开启;如果计算最大压力差小于设计压力值,则应调整闭门器力矩重新计算。

4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本标准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 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明确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多层建筑比较简单,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少,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较多。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方式较多。


4.1.2  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会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


4.1.3  本条提到的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相连的每层使用房间,如果有回廊,则是指与回廊相连的各使用房间。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条文首先明确中庭与回廊及各使用房间之间应作为不同防烟分区处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与回廊相连的各层房间空间和回廊应按标准要求设排烟装置;火灾时首先应将着火点所在的防烟分区内的烟气排出。当使用房间面积较小、房间内没有排烟装置时,其回廊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装置,使房间内火灾产生的烟气可以溢至回廊排出。

什么时候设置自然或者机械排烟,是根据建筑结构和产生的烟的质量来综合考虑的。当产生的烟气在中庭中可能出现“层化”现象时(即本标准第4.6.7条提出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就应设机械排烟并合理设置排烟口;当烟气不会出现“层化”现象时,就可采用自然排烟。

4.2 防烟分区

4.2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  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储藏室非居住功能区域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 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4.2.2  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所需高度应根据建筑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设置排烟的可开启外窗或排烟风机的量,针对区域内是否有吊顶以及吊顶方式分别进行确定,参见图6、图7。活动挡烟垂壁的性能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挡烟垂壁》GA 533的技术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了独立的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他相邻区域或房间叠加面积作为防烟分区的设计值。


4.2.3  上、下层之间应是两个不同防烟分区,烟气应该在着火层及时排出,否则容易引导烟气向上层蔓延的混乱情况,给人员疏散和扑救都带来不利。在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以阻挡烟气向上层蔓延。不得叠加计算防烟分区。


4.2.4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设置要求。

(1)防烟分区设置的目的是将烟气控制在着火区域所在的空间范围内,并限制烟气从储烟仓内向其他区域蔓延。烟气层高度需控制在储烟仓下沿以上一定高度内,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防烟分区过大时(包括长边过长),烟气水平射流的扩散中,会卷吸大量冷空气而沉降,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出;而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小,又会使储烟能力减弱,使烟气过早沉降或蔓延到相邻的防烟分区。综合考虑火源功率、顶棚高度、储烟仓形状、温度条件等主要因素对火灾烟气蔓延的影响,并结合建筑物类型、建筑面积和高度,本标准划分了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值。

(2)具备对流条件的场所要符合下列条件∶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两个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见图8),窗的底边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以内;

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且排烟窗应均匀布置。


4.3 自然排烟设施

4.3  自然排烟设施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室内空间(含走道)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5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条文说明:


4.3.2  排烟口的布置对烟流的控制至关重要。根据烟流扩散特点,排烟口距离如果过远,烟流在防烟分区内迅速沉降,而不能被及时排出,将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因此本条规定了排烟口、排烟窗与最远排烟点的距离。当层高较高且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给予适当放宽。


4.3.3  火灾时烟气上升至建筑物顶部,并积聚在挡烟垂壁、梁等形成的储烟仓内。因此,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必须开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的储烟仓的高度内。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对设置位置的高度及开启方向本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的是为了确保自然排烟效果。对于层高较低的区域,排烟窗全部要求安装在储烟仓内会有困难,允许可以安装在室内净高1/2以上,以保证有一定的清晰高度。

2  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叶式。

3  出于对排烟效果的考虑,因此要求均匀地布置顶窗、侧窗和开口。

4  为了防止火势从防火墙的内转角或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蔓延,要求门、窗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4.3.4  可开启外窗的形式有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推窗、平开窗和推拉窗等,如图9所示。在设计时,必须将这些作为排烟使用的窗设置在储烟仓内。如果中悬窗的下开口部分不在储烟仓内,这部分的面积不能计入有效排烟面积之内。

在计算有效排烟面积时,侧拉窗按实际拉开后的开启面积计算,其他形式的窗按其开启投影面积计算,可见图9,用式(1)计算∶

Fp = Fc· sina        (1)

式中∶Fp ——排烟面积(m2);

Fc————窗的面积(m2);

α————窗的开启角度。

当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排烟有效面积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

对于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对于推拉窗,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当屋顶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周长的一半与平推距离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9(e)】;当外墙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周长的四分之一与平推距离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9(f)】。


4.3.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火灾时,即使在断电、联动和自动功能失效的状态仍然能够通过手动装置可靠开启排烟窗以保证排烟效果。手动开启一般是通过操作机械装置实现排烟窗的开启,为便于人员操作和保护装置本条规定了开启装置的设置高度。当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一处确实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人员疏散口附近。

4.4 机械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6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7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8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室内空间(含走道)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  风管顶部排烟口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且烟

4.4.8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横向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系统,是指风机、风口、风管都独立设置。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火灾在不同防火分区蔓延,且有利于不同防火分区烟气的排出。


4.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是重要的建筑,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容易造成大面积的失控,对建筑整体安全构成威胁。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及时排出烟气,防止排烟系统因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而失效,且竖向分段最好结合设备层科学布置。“建筑高度”按GB50016-2014(2018版)附录A确定;排烟系统的每段服务高度按每段系统服务区域的所有楼层高度之和确定。


4.4.3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一般都是常开风口,为了确保排烟量,当按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时,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才开启排烟,其他都要关闭,这就要求通风空调系统每个风口上都要安装自动控制阀才能满足排烟要求。另外,通风空调系统与消防排烟系统合用,系统的漏风量大、风阀的控制复杂。因此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同一系统时,在控制方面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系统的误动作。系统中的设备包括风口、阀门、风道、风机都符合防火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采用的是不燃材料。


4.4.4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火灾时排烟系统的效能,并确保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吸风口不受到烟气的威胁,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需要。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4.4.5  作为排烟风机应有一定的耐温要求,国内生产的普通中、低压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轴流风机都能满足本条要求。当排烟风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烟气中已带火,此时应停止排烟,否则烟火扩散到其他部位会造成新的危害。而仅关闭排烟风机,不能阻止烟火通过管道的蔓延,因此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4.6  规定排烟系统在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主排烟管道与连通防烟分区排烟支管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以防止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到其他区域。


4.4.7  本条文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阀(口)的设置位置、设置高度、开启方式等要求。

1  排烟口设置在储烟仓内或高位,能将起火区域产生的烟气最有效、快速地排出,以利于安全疏散。

2  排烟口设置的位置如果不合理的话,可能严重影响排烟功效,造成烟气组织混乱,故要求排烟口必须设置在储烟仓内,考虑到走道吊顶上方会有大量风道、水管、电缆桥架等的存在,在吊顶上布置排烟口有困难时,可以将排烟口布置在紧贴走道吊顶的侧墙上,但是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为了及时将积聚在吊顶下的烟气排除,防止排烟口吸入过多的冷空气,还要求排烟口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在实际工程中,有时把排烟口设置在排烟管道的顶部或侧面,也能起到相对较好的排烟效果。

3  面积较小的房间疏散路径较短,人员较易迅速逃离起火间,可以把控制走道烟层高度作为重点。此外,如在每个较小房间均设置排烟,则将有较多排烟管道敷设于狭小的走道空间内,无论在工程造价或施工难度上均不易实现。因而除特殊情况明确要求以外,对于较小房间仅于走道设置排烟也是一种权宜的做法。

4  排烟阀(口)要设置与烟感探测器联锁的自动开启装置、由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以及现场手动开启装置,除火灾时将其打开外,平时需一直保持锁闭状态。这是因为一般工程一个排烟机承担多个区域的排烟,为了保证对着火的区域排烟,非着火区域形成正压,所以要求只能打开着火区域的排烟口,其他区域的排烟口必须常闭。

5  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所以要求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宜相反布置。正因为烟气会不断从起火区涌来,所以在排烟口的周围始终聚集一团浓烟,如果排烟口的位置不避开安全出口,这团浓烟正好堵住安全出口,影响疏散人员识别安全出口位置,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本条规定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是在火灾疏散时,疏散人员跨过排烟口下面的烟团,在1.0m的极限能见度的条件下,也能看清安全出口,安全逃生。

6  最大允许排烟量是指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因为当排烟口风量大于该值时,排烟口下的烟气层被破坏,新鲜空气与烟气一起排出,导致有效排烟量的减少,同时也不利于排烟口的均匀设置。

7  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过大会过多吸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烟量。且风管容易产生啸叫及震动等现象,并容易影响风管的结构完整及稳定性。排烟口风速按照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


4.4.8  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可以省去设置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提高吊顶高度。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把吊顶空间作为排烟通道,因此需对吊顶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本标准条文要求吊顶材料必须是不燃材料;根据规范要求,在一、二类建筑物中,吊顶的耐火极限都必须满足0.25h以上,在排放不高于280℃的烟气时,完全可以满足运行半个小时以上。其次,条文还规定了烟气流入口的颈部排烟风速不宜大于1.5m/s,这是为了防止由于风速太高,抽吸力太大会造成吊顶内负压太大,把吊顶材料吸走,破坏排烟效果。经调查,常用的吊顶材料单位面积的重量不应低于4.5kg/m2,在1.5m/s的颈部风速的情况下,能保证这样的吊顶的稳定性。


4.5 补风系统

4.5  补风系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4.5.3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4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4.5.5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

4.5.6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7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的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8  补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5.1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必须要有补风才能排出烟气。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m2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为了简便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条规定可以不用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


4.5.3  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根据实际工程和实验,补风量至少达到排烟量的50%才能有效地进行排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5.4  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补风,并保证补风气流不受阻隔,但是不应将防火门、防火窗作为补风途径。补风口设于储烟仓以下,能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补风口如果设置位置不当的话,会造成对流动烟气的搅动,严重影响烟气导出的有效组织,或由于补风受阻,使排烟气流无法稳定导出,所以必须对补风口的设置严格要求。


4.5.5  补风口可设置在本防烟分区内,也可设置在其他防烟分区内。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应与储烟仓、排烟口保持尽可能大的间距,这样才不会扰动烟气,也不会使冷热气流相互对撞,造成烟气的混流;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由于挡烟垂壁的作用,冷热气流已经隔开,故补风口位置不限。


4.5.6  补风系统是排烟系统的有机组成,本条规定了补风系统与排烟系统的联动关系。


4.5.7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风机风量按设计风量确定,风管、风口断面尺寸按计算风量确定。


4.6.2  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 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自然排烟窗或补风窗的面积应按公式按本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  当公共建筑中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所有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  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6.6  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4.6.7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净高不大于18m的房间按高大空间场所设置了湿式灭火系统时,可按有喷淋场所对待。




条文说明:


4.6.1  本条规定了排烟系统排烟量的确定方法。综合考虑实际工程中由于风管(道)及排烟阀(口)的漏风及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规定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6.2  储烟仓是指在排烟设计中聚集并排出烟气的区域。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必须控制烟层厚度即储烟仓的厚度,并且计算所需排烟量以保证足够的清晰高度。所以储烟仓的厚度和最小清晰高度是排烟设计计算中的重要指标,本条给出了规定范围值。


4.6.3  本条规定了排烟量的计算方法。为便于工程应用,根据计算结果及工程实际,给出了常见场所的排烟量数值。表4.6.3中给出的是计算值,设计值还应乘以系数1.2。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划分过小,否则会影响排烟效果。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如果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值小于15000m3/h,按15000m3/h取值为宜,以此保证排烟效果。

表4.6.3中净高大于8m且不高于18m的场所,当采用普通湿式灭火(喷淋)系统时,喷淋灭火作用已不大,应按无喷淋考虑;当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湿式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消防水炮系统,不包括雨淋系统)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净高大于18m 的高大空间采用水炮时,应按无喷淋确定排烟量。


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系统排烟量可参照图10和表3的计算示例进行计算,但为了确保系统可靠性,一个排烟系统担负防烟分区的个数不宜过多。“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等于6m;“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图10所示建筑共4层,每层建筑面积2000m2,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层空间净高7m,包含展览和办公场所,2层空间净高6m,3层和4层空间净高均为5m。假设1层的储烟仓厚度及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均为1m。

表3  排烟风管风量计算举例


4.6.5  中庭的烟气积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庭周围场所产生的烟羽流向中庭蔓延,一是中庭内自身火灾形成的烟羽流上升蔓延。中庭周围场所的火灾烟羽向中庭流动时,可等效视为阳台溢出型烟羽流,根据英国规范的简便计算公式,其数值可为按轴对称烟羽流计算所得的周围场所排烟量的2倍。对于中庭内自身火灾形成的烟羽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应布置可燃物,所以中庭着火的可能性很小。但考虑到我国国情,目前在中庭内违规搭建展台、布设桌椅等现象仍普遍存在,为了确保中庭内自身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仍能被及时排出,本标准保守设计中庭自身火灾在设定火灾规模为4MW且保证清晰高度在6m时,其生成的烟量为107000m3/h,中庭的排烟量需同时满足两种起火场景的排烟需求。

1  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考虑周围场所的机械排烟存在机械或电气故障等失效的可能,烟气将会大量涌入中庭,因此对此种状况的中庭规定其排烟量按周围场所中最大排烟量的2 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或60m2的有效开窗面积)。

2  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仅需在回廊设置排烟的,由于周边场所面积较小,产生的烟量也有限,所需的排烟量较小,一般不超过13000m3/h;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均设置自然排烟的,可开启窗的排烟较简便,基本可以保证正常,只需考虑中庭自身火灾的烟量,因此对这两种状况的中庭规定其排烟量应根据工程条件和使用需要对应表4.6.6中的热释放速率按本标准第4.6.7条~第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6  排烟量或排烟窗面积应按照火灾场景中所形成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但对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中已明确给出的设计值,可以按其规定计算排烟量和排烟窗面积。本标准所列公式仅适用于设计阶段对排烟量的计算,不适用于特殊工程的性能化评估。


4.6.7  火灾烟气的聚集主要是由火灾热释放速率、火源类型、空间大小形状、环境温度等因素决定的。本条参照了国外的有关实验数据,规定了建筑场所火灾热释放速率的确定方法和常用数据。当房间设有有效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时,火灾时该系统自动启动,会限制火灾的热释放速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采用湿式系统的净空高度是8m,因此当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如果房间按照高大空间场所设计的湿式灭火系统,加大了喷水强度,调整了喷头间距要求,其允许最大净空高度可以加大到12m ~18m;因此当室内净空高度大于8m,且采用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


4.6.8  当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此时烟气已经基本失去浮力,会在空中滞留或沉降,无论机械排烟还是自然排烟,都难以有效地将烟气排到室外,设计计算结果如果得出上述情况之一时,说明设计方案是失效的,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通常简便又有效的办法是在保证清晰高度的前提下,加大挡烟垂壁的深度,因为烟气流动的规律告诉我们,清晰高度越高,即挡烟垂壁设置的深度越浅或其下沿离着火楼层地面高度越大,烟气行程就越长,卷吸冷空气就越多,烟量也势必越大,但烟温反而越低。


4.6.9  火灾时的最小清晰高度是为了保证室内人员安全疏散和方便消防人员的扑救而提出的最低要求,也是排烟系统设计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对于单个楼层空间的清晰高度,可以参照图11(a)所示,式(4.6.9)也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对于多个楼层组成的高大空间,最小清晰高度同样也是针对某一个单层空间提出的,往往也是连通空间中同一防烟分区中最上层计算得到的最小清晰高度,如图11(b)所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是从着火的那一层起算,见图11(b)所示。

空间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4)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2(a)所示】。

5)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2(b)所示】。

6)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2(c)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2(d)所示】。

7)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12(e,f)所示】。


4.6.10  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取决于火灾中的热释放速率,因此首先应明确设计的火灾规模,设计的火灾规模取决于燃烧材料性质、时间等因素和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情况,为确保安全,一般按可能达到的最大火势确定火灾热释放速率。


4.6.11  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为火灾情况下涉及的三种烟羽流形式,计算公式选用了美国消防工程师协会标准NFPA92《Standard for Smoke Control System》(烟气控制系统标准),其形式如图13~图15所示,轴对称型烟缕的火源不受附近墙壁的限制。


5特定场所

5  特定场所


5.1  对于办公、学校、住宅等建筑入口处二层连通且楼面开口面积小于等于200m2的门厅等场所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1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应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小于40000m3/h;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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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和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风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宜大于60米。


5.3  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新建汽车库的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本标准的第4.6.7条公共场所确定,排烟量按计算确定。

2  防火单元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内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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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游泳馆、冰雪场馆等场所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和冰区面积可不计入排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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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面积不大于75m2的洁净手术室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防烟分区面积应附加洁净手术室的面积。


5.6  换热站、水泵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及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设备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2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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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房和管道

6.1 一般规定

6  机房和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加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机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1.2  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6.1.3  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管道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1.4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1.5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  为保证风机不因受风、雨、异物等侵蚀损坏,在火灾时能可靠运行,本条规定风机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一般情况下,加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数台加压送风机可设于同一专用机房内,数台排烟风机可设于同一专用机房内。

风机两侧留有600mm的空间,便于风机散热和维修。


6.1.2  对于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可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烟排烟风管防火性能实验方法标准》CECS 886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视为符合要求。

可采用防火隔热材料柔性包覆(裹)固定在金属风管表面或直接选用成品防火风管等方式,以满足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


6.1.3  管道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由于建筑内的竖井有的因功能需要难以逐层分隔,一旦在其中发生火灾或火灾、烟气进入其中,容易在竖井之间和楼层之间相互蔓延并到达各层,因此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1.4  穿越防火隔墙、防火墙、楼板的风管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的风管或风管外壁设置防火保护措施,可保证管道不会因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1.5  地震灾害极易伴随火灾发生,防排烟系统是为了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之一,要求防排烟设备和管道与建筑主体紧固固定,避免因地震晃动等造成的脱落等破坏。地震也容易导致建筑内

使用有危害气体的场所发生泄漏事故,对人员产生危害,要求事故通风系统在建筑主体未发生坍塌时,能够迅速恢复运转把有害气体排出室外,避免二次危害。

当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采用抗震支吊架时,抗震支吊架应符合《建筑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GB/T37267的要求,并应按技术要求采购及安装。

根据《建筑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GB/T 37267的要求,抗震支吊架耐火时间不低于180min。抗震支吊架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测试方法,不出现断裂、脱落等现象,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6.2 机房

6.2  机房


6.2.1  加压送风风机可与补风机共用机房。对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2.2  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用补风系统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条文说明:


6.2.1  合用机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加压送风机不得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合用机房,排烟和事故通风的管道不得穿越加压送风机房。


6.2.2  合用机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为保证排烟风机在排烟工作条件(烟气温度达280℃)下,能正常连续运行30min,防止风机直接被高温或火焰威胁,就必须有一个安全的空间放置排烟风机。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也应有防火保护

当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包括空调处理机组等)合用机房时,应满足本条款要求。另外,由于平时与排烟兼用的风机与管道之间常需要做软连接,软连接处的耐火性能往往较差,为了保证在高温环境下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对连接部件提出要求。


6.3 管 道

6.3  管  道


6.3.1  机械排烟管道不应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


6.3.2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3.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的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  穿越疏散楼梯间和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6.3.4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3.5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在280℃时连续运行30min,并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和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5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或设置在避难区(间)、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


6.3.6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3.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3.8  土建风道内设置防排烟系统风管时,土建风道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条文说明:


6.3.1  对机械排烟管道独立设置管道井的规定。


6.3.2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土建风道时漏风严重,而且其沿程阻力较大,易导致机械防烟系统风量不足而失效,本条规定不应采用土建井道。

加压风机直通室外的进风竖向管道可以采用土建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同时,风机的压头选用应考虑同时使用情况下最大风量时的进风竖井和进风百叶的阻力,确保送风效果。


6.3.3  为使整个加压送风系统在火灾时能发挥正常的防烟功能,除了进风口和风机不能受火焰和烟气的威胁外,还应保证其风道的完整性和密闭性。常用的加压风道是采用钢板制作的,在燃烧的火焰中,它很容易变形和损坏,因此要求送风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并不应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当管道井内设置多根加压送风管道,无其他类型管道时,也认为是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在发生火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火侵袭的概率高,本条规定未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风管应有耐火极限的要求。


6.3.4  排烟管道是高温气流通过的管道,为了防止引发管道的燃烧,必须使用不燃管材。在工程实践中,风道的光滑度对系统的有效性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设计时,不同材质的管道在不同风速下的风压等 损失不同,为了更优化设计系统,选择合适的风机,所以对不同材质管 道的风速做出相应规定。

排烟风机直通室外的排风竖向管道可以采用土建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同时,风机的压头选用应考虑同时使用情况下最大风量时的排风竖井和排风百叶的阻力,确保送风效果。


6.3.5  当排烟管道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为了防止火焰烧坏排烟风管而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区.本标准规定竖向排烟管道应设在管井内;如果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或未设置排烟防火阀,一旦热烟气烧坏排烟管道,火灾的竖向蔓延非常迅速,而且竖向容易跨越多个防火分区,所造成的危害极大。同时在本标准第4.4.10条中规定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排烟风管上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的要求。对于已设置于独立井道内的排烟管道,为了防止其被火焰烧毁而垮塌,从而影响排烟效能,也对其耐火极限进行了要求。

当排烟管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或者布置在走道的吊顶内时,为了防止火焰烧坏排烟风管而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区,本标准要求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小于1.0h,提高排烟的可靠性。

排烟管道布置示意图见图20

条文中所述的“独立管道井”是指井内设置的都是同样性质的排烟管道的管道井。


6.3.6  为了防止排烟管道本身的高温引燃吊顶中的可燃物,本条规定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应采取隔热措施,如在排烟风管外,包敷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材料,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举例∶隔热材料选用玻璃棉,计算环境温度35℃,烟气温度280℃,表面放热系数8.141W/(m2·K),计算结果见表4。

表4  隔热层厚度与外表面温度对应表隔热层厚度(mm)


6.3.7  本条对补风风道的耐火极限做了规定。对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的,参照防火分区对楼板的要求,规定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对于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7排烟排热设施

7  排烟排热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排烟排热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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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在外墙或屋顶设置排烟排热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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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按本标准第7.1.2条设置的排烟排热窗,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  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十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7.2  排烟排热设施


7.2.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排烟排热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排烟排热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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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按本标准第7.1.2条和第7.1.3条规定设置排烟排热窗时,排烟排热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窗,单个排烟排热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排烟排热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排烟排热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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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排烟排热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8系统控制

8  系统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防排烟系统控制包括防烟系统控制和排烟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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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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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和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的启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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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与风口、风阀连锁控制时,控制应在风机房或就地实现;风机房内控制线路宜采用明敷设,风机房外部敷设的控制线路应满足耐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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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烟系统


8.2.1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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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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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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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排烟系统


8.3.1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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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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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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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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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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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联动开启完毕。

2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可能的最高温度,且小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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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设置多个活动挡烟垂壁和自动排烟窗时,其控制(配电)箱宜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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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系统施工

9.1 一般规定

9  系统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防排、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照本标准附录C 表C执行。


9.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9.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9.1.4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9.1.5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排烟排热设施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9.1.6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9.1.7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9.1.1  本条根据防排烟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


9.1.2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9.1.3  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质量管理要求做出规定,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与工程等级相对应,确保施工质量。


9.1.4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施工工艺流程∶配合土建专业施工计划(施工准备、图纸会审)————预留孔洞及套管————风管制作————风管及支吊架吊架制安————风管、风阀安装————风机安装————附属构件(绝热防腐)————安装风口————调试————竣工验收。

9.2 进场检验

9.2  进场检验


9.2.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9.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

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9.2.2  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  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9.2.3  风机、减震器、抗震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  减震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满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  抗震支吊架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和复检报告。


9.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9.2.5  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9.2.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 -2填写。


条文说明:


9.2.1  风管板材的厚度以满足系统的功能需要为前提的,本条从保证风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常用的钢板风管的最低厚度进行了规定在一些场所需要采用特殊要求的风管,则应根据设计的要求选择达到相应耐火极限。风管的材质、厚度、耐火性能等应与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内容一致。


9.2.2~9.2.6  强调风管部件、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减震器、抗震支架进场应检验的内容。部件动作性能、驱动装置和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着重检验其可靠性。各进场部件、设备的质量、技术资料应齐全,其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系列型号应与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一致,以消除质量隐患。


9.3 风管安装

9.3  风管安装


9.3.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本标准表9. 3.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本标准表9.3.1的规定执行;

5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9.3.2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9.3.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3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4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9.3.3  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其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  风管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规定。

2  金属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金属圆形风管、非金属风管允许的气体漏风量应为金属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5  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应少于3件及15m2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测试。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9.3.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6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9.3.5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标准第9.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9.3.1,9.3.2  这两条规定了金属风管、非金属风管制作和连接的基本要求。对于金属风管、非金属风管加固进行基本说明。风管、风道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管、风道由于结构的原因,少量漏风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量的漏风则会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提高风管、风道的加工和制作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条文规定了材料的种类及厚度的要求,以达到隔热的效果。


9.3.3  风管、风道的强度和严密性能是风管、风道加工和制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保证防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强度的检测主要检查耐压能力,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性能。条文中对不同系统类别及功能风管的允许漏风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允许漏风量是指在系统工作压力条件下,系统风管的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允许空气泄漏的最大数量。这个检验方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相一致。


9.3.4  本条对风管系统安装中的基本质量验收要求做出了规定。


9.3.5  本条规定了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测。


9.4 部件安装

9.4  部件安装


9.4.1  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及安装的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3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4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动作检查。


9.4.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9.4.3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操作检查。


9.4.4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检查、动作检查。


9.4.5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 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操作检查、动作检查。


条文说明:


9.4.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方向、位置会影响动作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离墙越远,则对穿越墙的管道耐火性能要求越高,阀门功能作用越差,因此条文予以要求。设置独立支、吊架保证阀门的稳定性,确保动作性能。设明显标识是为了方便维护管理。


9.4.2  本条对送风阀(口)、排烟阀(口)的安装要求做出规定。为了防止火灾时烟气被吸引至排烟阀(口)周围而将附近可燃物高温辐射起火,条文规定了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


9.4.3  本条规定了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质量及位置要求。在有些情况下,常闭送风口,特别是排烟阀(口)安装在建筑空间的上部,不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火灾时的特殊情况下到阀体上应急手动操作更是不可能,因此应将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操作装置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间便于操作的位置,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方便日常维护检修。


9.4.4  本条规定了挡烟垂壁的安装质量要求。活动挡烟垂壁在火灾时根据控制信号自动下垂,将烟气围在一定的区域内,以确保防烟分区划分的有效性,因此要保证其严密性。


9.4.5  本条规定了排烟窗的安装质量要求。排烟窗的设置高度、

开启方式及开启的有效性等因素将影响火灾时烟气的排放。


9.5 风机安装

9.5  风机安装


9.5.1  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9.5.2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9.5.3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9.5.4  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9.5.5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9.5.1  本条强调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与加压送风机进口之间的安装间距,保证送风机进口不被污染。


9.5.2  本条对送风机、排烟风机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做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风机的维护保养。


9.5.3  防排烟风机是特定情况下的应急设备,发生火灾紧急情况,并不需要考虑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振动和噪声。而减振装置大部分采用橡胶、弹簧或两者的组合,当设备在高温下运行时,橡胶会变形溶化、弹簧会失去弹性或性能变差,影响排烟风机可靠的运行,因此安装排烟风机时不宜设减振装置。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风机时,也不应选用橡胶或含有橡胶减振装置。


9.5.4  本条规定了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按其荷载和使用场合进行选用,并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文件的要求,以保证安装稳定、可靠。


9.5.5  本条对风机转动件的外露部位、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的敞口位置规定了保护措施,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


10系统调试

10.1 一般规定

10  系统调试


10.1  一般规定


10.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10.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10.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10.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10.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必要顺序,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全面、有效地开展。


10.1.2  本条对应用于防排烟系统调试的仪器、仪表性能及精度要求做出规定。


10.1.3  本条规定调试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有助于工程管理和系统质量验收。


10.1.4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必须编制调试方案。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功能的实现和性能参数。编制调试方案可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的方法进行调试,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10.1.5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两个内容。单机调试是单个部件、设备动作功能和性能参数的检测和调整,联动调试是对系统的整体功能进行检测和调整。

10.2 单机调试

10.2  单机调试


10.2.1  排烟防火阀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附录D中表D-4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停止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4  排烟风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使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关闭,相应风机应停止运转。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动作,60s 以内相应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5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7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2.8  风机控制箱、柜调试∶应使风机控制箱、柜与加压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风机控制箱、柜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风机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风机控制箱、柜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3  手动控制功能;4  自动启动功能;5  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10.2.1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连锁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0.2.2~10.2.4  本标准对系统中运用的主要部件单机调试的内容及应达到的功能做出规定。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档烟垂壁的执行机构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的试验,是考虑到当前我国防排烟系统阀门安装质量和阀门本身可靠性方面尚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通过调试时手动开启及复位试验,能及时发现系统安装及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排除,以保证系统能可靠、正常地工作。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动作信号的反馈是为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能掌握系统各部件的工作状态,为正确操作系统作判断。


10.2.5  本条规定送风机、排烟风机能够正常运转2.0h,无异常声响。本条规定了送风机、排烟风机风量的要求应与铭牌相符。由于风机的选型是根据系统本身要求的性能参数所决定,而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又对风机的性能参数影响很大,如果实测风机风量风压与铭牌标定值或设计要求相差很大,就很难使该正压送风系统或排烟系统达到标准要求,需对系统风机的安装或选型做出调整。

风机风量和风压的测定可使用毕托管和微压计,测定时测定截面位置和测定截面内测点位置要选得合适,因其将会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定风管内的风量和风压时,应选择气流比较均匀稳定的部位,一般选在直管段,尽可能选择远离调节阀门、弯头、三通以及送、排风口处。测定风机时,应尽可能使测定断面位于风机的入口和出口处,或者在离风机入口处1.5D处和离风机出口处2.5D处(D为风机入口或出口处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如果在距离风机入口或出口处较远时,风机的全压应为吸入段测得的全压和压出段测得的全压之和再增加测定断面距风机入口和出口之间的阻力损失值(包括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

为了求得风管断面内的平均流速和全压值,需求出断面上各点的流速和全压值.然后取其平均值。对于风管断面测点的选取,应根据不同风管分别决定。对于矩形风管,应将矩形断面划分成若干相等的小截面,且使这些小截面尽可能近正方形,每个断面的小截面数目不得少于9个,然后将每个小截面的中心作为测点。如图21 所示。对于圆形风管,应将圆形截面分成若干个面积相等的同心圆环,在每个圆环上布置4个测点且使4个测点位于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上,如图22所示。所划分圆环的数目可按表5选用。

10.2.7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排烟系统调试中,测试排烟口风速、风机排烟量及补风系统各性能参数,以检测设备选型及施工安装质量应达到的设计要求。


10.2.8  风机控制箱(柜)同属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中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排烟风机控制设备)的规定。


10.3 联动调试

10.3  联动调试


10.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3.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5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3.3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10.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10.3.1~10.3.4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时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送风口开启、加压送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应在15s 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相应的电动送风口应开启,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送风口、加压送风机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 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

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3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  活动挡烟垂壁、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时,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活动挡烟垂壁、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活动挡烟垂、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活动挡烟垂壁下降,控制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活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应动作;

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活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活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

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6)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排烟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后,应发出控制排烟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

7)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8)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排烟分机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9)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2)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7  加压送风系统、活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2)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活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活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活动挡烟垂壁降落;

3)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4)以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11系统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  系统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并符合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规定,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11.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11.1.3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11.1.4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 展开条文说明



11.2 工程验收

11.2  工程验收


11.2.1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 抽查。

▼ 展开条文说明


11.2.2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 展开条文说明


11.2.3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8.2.1条、第8.2.2条的规定;

2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8.3.1 条、第8.3.2 条和第8.3.3条的规定;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

4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8.3.6条的规定

5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6  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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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3  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11.2.5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

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 条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6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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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11.2.2条~第11.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标准第11.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标准第11.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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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图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  施工图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排烟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设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12.2 各专业设计文件

12.2  各专业设计文件


12.2.1  建筑专业∶

1  建筑平面图应绘出建筑轮廓,标注主要轴线号、轴线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房间名称和房间面积,标注房间门窗编号,注明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和面积情况,首层平面图上应绘出指北针;

2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应满足标准要求,并绘制外窗大样图,在平面图和外窗大样图中明确标注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和标高,建筑立面图应与平面图和外窗大样图表达一致。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置排烟排热设施的场所,其面积应满足标准要求,应绘制排烟排热设施大样图,并在平面图和排烟排热设施大样图中明确标注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和标高,建筑立面图应与平面图和排烟排热设施大样图表达一致。

4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在平面图绘制外门窗平面及剖面大样图,并在外门窗平面及剖面大样图上明确标出层高、净高、吊顶高度、吊顶形式和自然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

5  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在平面图绘制局部剖面大样图,并在剖面大样图上明确标出层高、净高、吊顶高度、吊顶形式。

6  采用机械排烟系统设置排烟排热窗的场所,其面积应满足标准要求,应绘制排烟排热窗大样图,并在平面图和排烟排热窗大样图中明确标注排烟排热窗的面积和标高,建筑立面图应与平面图的排烟排热窗大样图表达一致。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应在风井设计时预留风道的安装距离。

8  应在平面图中注明挡烟垂壁的位置、标高、材质和控制要求。9  自然通风设施和自然排烟设施的可开启外窗,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建筑平面图应注明手动控制装置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12.2.2  给排水专业

1  当在加压送风机房、机械排烟机房与其它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在设计说明及施工图设计图纸中表达。

2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


12.2.3  暖通专业

12.2.3.1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与施工说明、设备表、设计图纸、计算书。

12.2.3.2  设计与施工说明。

1  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①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②与本专业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③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等(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④其他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等。

⑤简述工程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规模、建筑防火类别、使用功能、层数、建筑高度等。

2)设计内容和范围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范围以及与有关专业的设计分工。

3)防、排烟系统∶

①简述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

②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

③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

④控制方式简述;

⑤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2  施工说明。

1)设计中使用的管道、风道、保温材料等材料选型及做法;

2)设备表和图例没有列出或没有标明性能参数的仪表、管道附件等的选型;

3)系统强度和严密性检验要求;

4)图中尺寸、标高的标注方法;

5)施工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

6)采用的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依据。

3  图例。

4  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

12.2.3.3  设备表,性能参数栏应注明详细的技术数据。

12.2.3.4  平面图。

1  绘出建筑轮廓、主要轴线号、轴线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房间名称,底层平面图上绘出指北针(保留防火门窗编号)。

2  防排烟风道平面用双线绘出风道,复杂的平面应标出气流方向。标注风道尺寸(圆形风道注管径、矩形风道注宽×高)、主要风道定位尺寸、标高及风口尺寸,各种设备及风口安装的定位尺寸和编号,消声器、调节阀、防火阀等各种部件位置,标注风口设计风量(当区域内各风口设计风量相同时也可按区域标注设计风量)。

3  需绘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示意图,各防排烟系统需有系统编号。

4  标注自然和机械排烟各防烟分区的范围、面积、净高、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室内吊顶形式(无吊顶、密闭吊顶或通透式吊顶)、挡烟垂壁标高、室内有无喷淋、最小清晰高度、设计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和补风口标高等相关参数。

5  标注常闭送风口、自然排烟窗、排烟口、排烟阀和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控制装置位置和标高;标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测压装置的位置和标高。

12.2.3.5  应绘制防排烟系统原理图。

12.2.3.6 计算书。

应采用专用软件计算,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和版本,打印相应输入数据和详细计算结果。


12.2.4  电气专业

12.2.4.1  设计文件图纸部分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12.2.4.2  设计说明∶应明确机械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应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要求,应明确余压监控系统和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部位、设置要求,应明确机械防排烟系统、余压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包括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方式等)。

12.2.4.3  设计图∶设计图纸应包括各系统相应的系统图和平面图。

1  防、排烟供配电系统∶

1)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柜)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标注配出线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敷设方式、负荷名称和功率等,提供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可直接选用标准图集)。

2)平面图应绘制配电干线、支线的敷设路径和敷设方式;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编号、敷设方式;标注设备的安装位置,注明设备名称,设备功率(系统图明确功率的可以不标注);图纸应有比例。

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1)应标明联动控制模块的选型、设置楼层、数量、线路选型等。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安装位置、连线路径,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系统图明确标注的平面可以不标注);图纸应有比例。

3  防火门监控系统∶

1)系统图应明确干线和支线的关系;应标注设备选型、干线和支线的敷设方式、线路选型;应标注与其他系统的关联关系。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安装位置、连线路径,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系统图明确标注的平面可以不标注);图纸应有比例。

4  余压监控系统∶

1)系统图应明确干线和支线的关系;应标注设备选型、干线和支线的敷设方式、线路选型;应标注与其他系统的关联关系。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安装位置、连线路径,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系统图明确标注的平面可以不标注);图纸应有比例。

12.2.4.4  主要电气设备表。设备表中应明确主要相关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12.2.4.5  计算书。

施工图设计阶段需要通过计算确定设备选型的应附相关的计算书。

12.2.4.6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12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 

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8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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