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 言
为解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设计单位执行消防标准不到位、消防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内容、评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展了《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工作。
《指南》共分 5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的分类与分级、消防设计、设计文件。
《指南》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本《指南》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各单位如对《指南》有疑问和建议,请反馈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电子邮箱:zjtxfc2021@126.com)。
主编单位: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王 江 康 宁 严 平 王培玲 徐用生 田艳辉 姬小容
主要审查人员:张耀泽 朱 鸣 姜 宁 李 宁 王志方 郭 创 王天民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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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本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提高设计文件的图纸质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发生。
1.0.2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等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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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规定了本指南适用的范围。
除住建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装饰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的编制也应遵守本指南。
1.0.3 本指南不适用于古建筑、文物保护建筑、木结构建筑、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村民自建住宅、住户室内自主装修、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等的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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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规定了本指南不适用的范围。
古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有其特殊性,其要求另行规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设计和施工完成,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凡是建设单位负责统一设计和施工完成室内装修可参照本指南。
考虑到工业建筑范围很广,往往有不同于民用建筑的特殊要求,对于一般用途的工业建筑内外装修可参照指南的有关规定;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指南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消防设计作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有特别要求的,应专门研究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
1.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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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指南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有关的防火内容和图纸深度要求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问题和基本要求作了规定,所以规定除执行本指南外,还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其他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是针对施工图设计要求而编制的,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对照具体条文的内容进行设计。对于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文件,也可以参照本指南进行编制。
2术语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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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增加了术语一章,对规范里的特定名词进行了解释,以使指南的条文含义更为明确。
2.0.1 装饰装修设计 decoration design
为满足功能需求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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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装饰装修过去还有几种习惯性叫法,如装饰、装修、装潢等,比较混乱。本导则为了规范用语的一致性,同时为了明确室内外工程设计的范围,特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室外的称为装饰,室内的称为装修。装饰偏重于表面处理,装修一词则不仅包含表面处理,还包含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处理过程;室内装修是指对建筑室内空间中的界面,如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的处理、修饰和固定设施、家具的布置、维护。而室外装饰则是指通过材料的色彩、质感、造型、肌理等方面对建筑外墙、屋顶等部位进行美化处理。综上所述,装饰装修是根据建筑室内外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装饰装修消防设计 decoration fire protection design
在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材料燃烧性能、消防设施等方面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消防标准的装饰装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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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消防设计就是在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方面的设计,在装饰装修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设计时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2.0.3 燃烧性能 burning behaviour
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
2.0.4 耐火性能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热性的能力。
2.0.5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者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0.6 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y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固定消防系统和设备。
2.0.7 建筑幕墙 curtain wall of building
由金属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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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建筑幕墙一般可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不锈钢、铝合金等)、石材幕墙等。实际应用上,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中,往往采用组合幕墙,即在同一工程中同时采用玻璃,金属板材、石材等作为幕墙的面板,形成更加灵活多变的建筑立面形式和效果。
根据玻璃幕墙自身平面和水平面的夹角大小可分为垂直玻璃幕墙、斜玻璃幕墙和玻璃采光顶等。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本指南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垂直玻璃幕墙以及与水平面夹角在 75°和 90°之间的斜玻璃幕墙,与水平面夹角在 0°和 75°之间的各种玻璃幕墙(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采光顶)属于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管理范围。
对于金属幕墙其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50m 的民用建筑;对于石材幕墙其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 8 度的民用建筑。
对于一般用途的厂房和仓库建筑,幕墙设计文件的深度可以参照本指南;对于特殊的厂房和仓库建筑的幕墙设计,应进行专家论证后方可设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5 年 3 月 4 日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 号}的文件:
1 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2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3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 的规定。
4 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2.0.8 装饰织物 decorative fabric
满足建筑内部功能需求,由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及其他合成纤维制作的纺织品,如窗帘、帷幕等。
2.0.9 隔断 partition
建筑内部固定的、不到顶的垂直分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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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到顶的隔断应参照墙面的要求设计。
2.0.10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
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不易改变位置的家具。如建筑内部的壁橱、壁柜、陈列台、大型货架等。
2.0.11 特别场所 typical places
内装修时在消防设计方面特别重要的场所,具体详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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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特别场所中的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消防人员进行火
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本指南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本指南所规定的无窗房间内,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的等级也不允许降级。
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特别场所中的厨房是公共建筑中的厨房,不包括住宅建筑的厨房。
2.0.12 中庭 atrium
建筑中贯通 2 层及以上,且连贯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小于 100 ㎡的室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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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庭都是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通到顶层,四周与周围空间相互连通,火灾时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邻空间。为了追求内部空间的变化,中庭的设计有时会竖向不连续或者空间有错位,对于中庭的建筑面积现行规范无明确的规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5.3 条和上海市的地方规定,本指南规定了中庭的最小面积,排烟设计
时可按照此规定执行。
3材料的分类与分级
3 材料的分类与分级
3.0.1 装饰装修材料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地方相关标准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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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点燃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的是由于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烧穿。因此要求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选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对于达不到难燃材料的可燃或易燃材料,可以通过阻燃处理的方式提高燃烧性能等级,选用上述材料可参照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20286 等规范。
本指南中所指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的相关级别材料。
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火灾中烟雾和毒气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已进行了一些模拟试验的研究,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为了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的重视,在指南中对材料的应用提出了积极使用不燃和难燃材料这一基本原则。
3.0.2 装饰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外部装饰材料和内部装修材料,外部装饰材料分为外装饰材料、幕墙材料和屋顶装饰材料三类;内部装修材料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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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建筑用途、场所、部位不同,所使用装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也不同。为了便于对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测试和分级,安全合理地根据建筑的规模、用途、场所、部位等规定去选用装修材料,按照材料在装饰装修中的部位和功能将装修材料进行分类。
外墙装饰材料指线脚、窗套、外门窗、雨篷、檐口、橱窗、灯箱、广告位等。
幕墙按其面板材料不同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光电幕墙以及陶土板、披叠板等其他材料幕墙。
屋顶装饰材料指构架、天窗、灯箱、广告位等。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和暖气罩。
3.0.3 装饰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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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为方便设计单位借鉴采纳,本指南对常用建筑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进行了举例,具体详见附录 D。表中列举的材料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材料,另一类是人造材料或制品。天然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是建立在大量试验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结果;人造材料或制品是在常规生产工艺和常规原料配比下生产出的产品,其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同样是建立在大量试验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划分结果
具有普遍性。
3.0.4 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经检测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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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指南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分别根据各类材料测试的结果,将材料划分为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建立在大量试验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当今随着技术和工艺的发展,对于新材料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和审查单位应详细了解其材质特点和生产工艺,合理验证,慎重取舍。
3.0.5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级装修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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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按我国现行建材防火检测方法,大部分不能列入 A级材料。但是如果认定它们只能作为 B1级材料,则又有些不尽合理,尚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材料可替代它们。
3.0.6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 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 A 级基材上时,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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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 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热分解产生的可燃气体少、发烟小,被直接粘贴在 A 级基材上时,在试验过程中,几乎不出现火焰蔓延的现象,为此确定直接贴在 A 级基材上的这类壁纸可作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0.7 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有机装修涂料,当湿涂覆比小于 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1.0mm时,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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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涂料在装修中量大面广,一般室内涂料涂覆比小,涂料中的颜料、填料多,火灾危险性不大。
3.0.8 当采用不同装饰装修材料分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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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当使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几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的装修材料只有贴在等于或高于其耐燃等级的材料上,这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但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他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复合材料时,对此不宜简单地认定这种组合做法的耐燃等级,应进行整体试验,合理验证。
4消防设计
4 消防设计
4.1 外部装饰
4.1.1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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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采用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间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岩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材料。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响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采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
4.1.2 建筑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收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极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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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耐久性、变形能力、稳定性是防火封堵材料或系统的基本要求,应根据缝隙的宽度、缝隙的性质(如是否发生伸缩变形等)、相邻构件材质、周边其他环境因素以及设计要求,综合考虑,合理选用。一般而言,缝隙大、伸缩率大、防火等级高,则对防火封堵材料或系统的要求越高。
4.1.3 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用岩棉、玻璃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并应填充密实;岩棉或玻璃棉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同一幕墙的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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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内容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增加了一些具体的构造做法。幕墙用防火玻璃主要包括单片防火玻璃,以及由单片防火玻璃加工成的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等。为了避免两个防火分区因玻璃破碎而相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规定同一玻璃板块不宜跨越两个防火分区。
墙面发生火灾的事故屡有发生,这类火灾往往会从外立面蔓延。
4.1.4 建筑幕墙面板及板背的填充材料应采用 A 级材料。
4.1.5 建筑幕墙面板的设置应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规定;当房间有防排烟要求时,玻璃幕墙应符合其可开启外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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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幕墙往往由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在设计时容易忽略消防救援窗,致使原设计的消防救援窗被幕墙面板遮挡而无法开启或者击碎;当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房间有自然防排烟要求时,幕墙可开启外窗的高度,有效开启面积以及开启角度需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4.1.6 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时,可采用 B1级材料(附录 E 所列的建筑除外);其他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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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本条内容根据《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DBJ04/T419-2021的要求增加:近些年来由于在建筑外墙上采用可燃装饰材料导致外墙面发生火灾的事故屡有发生,这类火灾往往会从外立面蔓延至多个楼层,造成了严重的火灾危害。因此本条根据不同建筑高度及装饰材料的构造情况,对外墙使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必要限制,但该装饰材料不包括外墙表面的饰面涂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
娱乐场所和其他重要的公共建筑,即使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其外墙的装饰层也应采用 A 级材料。
4.1.7 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灯箱、logo 等的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或屋面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作防护,其内部光源应采用冷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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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本条内容根据《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DBJ04/T419-2021的要求增加:建设单位为了夜景照明及亮化效果,部分工程大量采用敷设电气线路的广告牌、灯箱、标识等,这些设施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建筑整体的安全性,本指南明确要求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穿套金属管进行防火保护。冷光源是利用化学能、电能激发的光源,具有良好的光学、电闪特性,工作时不发热,避免了热量积
累带来的隐患,属于典型的绿色照明光源。
4.1.8 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难燃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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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本条内容根据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DBJ04/T419-2021 的要求增加;山西省为文物大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古建筑修复和新建仿古建筑逐渐增多,本指南对仿古建筑的外装饰构件进行了补充要求。
4.1.9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作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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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对于屋顶,要求建筑的屋面板以及屋顶的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
4.2 内部装修
4.2.1 特别场所及部位的要求见附录 B,其他各部位的要求见附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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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建筑内部的特别场所关乎到发生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灭火救援的顺利开展。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随意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和数量,擅自改变、拆除、遮挡消防设施,为了保证疏散路径的畅通、安全和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对特别场所的设计要求做了更高要求。
4.2.2 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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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又不能降低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房间隔墙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4.2.3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4.2.4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表 3.2.1 或5.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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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时常发生,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救援,而且还造成了使用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对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及屋面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疏散走道隔墙以及楼板等构件,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2)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也要求为 A级;对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值,无法达到相应耐火极限的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4.2.5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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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灾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设计文件
5 设计文件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顺序依次应为:封面、目录、设计施工说明、主要材料及设备表、设计图纸、计算书等。
5.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应写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编号、设计日期,并加盖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
5.1.3 施工图设计文件目录应写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和设计编号,按专业排序写明图号和图纸名称,在目录首页应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并加盖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
规模较大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数量多时可以按专业进行分册编制,但每个专业分册都应包括图纸封面和目录。
5.1.4 设计图纸应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装饰装修工程的全部内容,并按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暖通与防排烟、电气等专业顺序编排。每张设计图纸均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设计编号和设计日期,并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制图、校对、审核(审定)相关人员的姓名和签字,同一人不能兼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两个及以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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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1.4 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装饰装修行业的设计特点,对于设计文件的组成以及签字签章做了规定。
5.1.5 每张图纸的布图应完整、紧凑,各专业的图纸应尽可能使用同一种图幅,确需采用不同图幅时,规格不应多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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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本条对每张设计图纸的图幅规格、图面内容做了规定。
5.2 建筑装饰装修
5.2.1 本专业的设计文件按顺序依次应为:设计及施工说明、工程做法表、主要材料表、门窗表、总平面图、平面图、地面铺装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大样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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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条规定了设计文件的依次顺序,这个顺序是一个通常次序,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微调。
5.2.2 设计及施工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耐火等级、结构形式、墙体材料、防火设计、图例、索引标准图集等。
1 设计依据应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等国家和地方的消防设计规范、标准,其他应根据具体的功能列出相应的专业设计规范、标准。
2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层数、各层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结构形式、设计范围和所涉及的其他专项设计(如结构水暖电等专业)。
3 墙体材料的名称、厚度、使用部位和耐火极限。
4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及外立面造型、广告灯箱、夜景照明等的防火设计要求。
5 装饰装修所涉及的范围内消防设计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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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在装饰装修设计说明中,设计单位经常对于执行的规范、设计范围、墙体材料、消防设计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完整的表达,故本条将所涉及到消防的内容一一罗列出来,便于设计单位、图审单位参照。
1 各专业规范中也有消防设计的内容,也是设计和审查的依据。比如是商店建筑,设计依据就需要增加《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3 内装修设计中,经常会增加有轻质内隔墙,在消防设计中涉及到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单位往往会忽略此方面的表达。
不同墙体的耐火极限数据详见附录 A。
5.2.3 消防设计专篇是设计说明的一个部分,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总平面图、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救援。
2 建筑构件、疏散楼梯间、门窗、防火卷帘的防火要求。
3 建筑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表。
4 特别场所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幕墙的层间封堵。
5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及外立面造型、广告灯箱、夜景照明等的防火设计要求。
6 防爆、泄压的要求;钢、木构配件的防火构造。
7 装饰装修所涉及的范围内与原消防设计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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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消防设计专篇是设计说明的一部分,为了突出其重要性,特单列一节。在设计时可以与设计说明中写在一张图纸中,对于消防设计复杂的工程也可以单独一张图纸表达。
装饰装修时,存在着对原有消防设计的改变,设计单位应在说明中对此方面进行表述。
5.2.4 工程做法表应写明各部位的构造层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主要材料表应标明材料的材质、使用部位和燃烧性能等级。
5.2.5 门窗表应按防火门窗、普通门窗和防火卷帘分类绘制,应注明门窗的洞口尺寸,开启方式、窗框材料、防火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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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门窗(包括玻璃幕墙)涉及到自然排烟、消防救援、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设计的内容,本条特规定了此要求。
5.2.6 总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场地范围建筑的定位尺寸(或测量坐标)、道路红线、用地红线。
2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3 周边的道路名称、绿化布置,相邻建构筑物的外轮廓、层数和建筑高度等。
4 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明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尺寸。
5.2.7 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建筑图中柱网、承重墙、非承重墙、建筑设施和设备。
2 轴线编号,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以及装饰装修需要定位的尺寸。
3 每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的划分、面积、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位置和分区的界限;楼梯间、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火门、消防救援窗、消火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材料和设备编号或型号。
4 当每层有两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时,应单独绘制防火分区示意图,并应在图中注明防火分区的界线、面积、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防火分区界线处的轴线编号。
5 室内外的墙体、门窗、管井、电梯和自动扶梯、楼梯、平台和阳台等位置和定位尺寸,楼梯的上下方向;图中不同种类的墙体的位置和厚度。
6 固定的装饰造型、隔断、构件、家具、花台、水池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和材质。
7 门窗编号、开启方向和定位尺寸。
8 各房间的名称、使用面积和装饰装修完成后各部位楼地面的设计标高。
9 用于检修维护的天桥、栅顶、马道等的位置、尺寸、材料和做法索引。
10 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指北针或风玫瑰图(一层)。
11 制图比例为 1:50,1:100 和 1:150。
12 有关大样图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增加文字说明帮助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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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对于公共建筑,可以只标注前室、合用前室和使用面积不小于 50 ㎡房间的面积。
5.2.8 建筑单层面积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在各分区平面图中绘制组合示意图,并标明分区编号和分区部位处的轴线编号。当装饰装修设计的是局部平面时,还应绘制相邻的平面示意图,对于相邻平面较大较长时,可以选择绘制局部平面图,但应在各平面图中绘制组合示意图,并表示设计的区域以及各部位的轴线编号。在组合示意图中需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5.2.9 地面铺装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地面装饰嵌条、台阶的定位尺寸和材料种类;
3 建筑面积较大的房间可单独绘制房间局部放大图;
4 制图比例为 1:50,1:100 和 1:150。
5.2.10 顶棚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柱网和墙体、主要轴线和编号、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2 顶棚设计标高;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3 各楼层顶棚平面的总体情况,包括顶棚造型、灯具布置、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布置。
4 所有明装和暗藏的灯具(包括火灾和事故照明灯具)、发光顶棚、空调风口、喷淋喷头、探测器、扬声器、挡烟垂壁、防火挑檐、疏散和指示标志牌等的位置,标明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和编号。
5 制图比例为 1:50,1:100 和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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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顶棚也叫天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本条称为顶棚。
5.2.11 外立面和室内各空间的立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立面范围内轴线编号,立面转折较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但应准确注明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2 外立面应注明建筑的总高度、楼层层高和标高、门窗(消防救援窗)、幕墙、洞口及其尺寸;外墙材料、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材料材质。
3 室内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地面标高、建筑层高和顶棚净高尺寸。
4 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材料的材质和定位尺寸。
5 墙面和柱面的装饰造型、固定隔断、固定家具、装饰配置、饰品、广告灯箱、门窗、栏杆、台阶等的位置、材质和定位尺寸。
6 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箱、窗户手动开启装置等的位置。
7 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8 对需要特殊和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
9 制图比例为 1:50,1:100 和 1:150。
5.2.12 剖面图应选在层高和层数不同、地面标高和室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剖面图应表示以下的内容:
1 轴线、轴线编号、轴线间尺寸。
2 剖切部位的楼板、梁、墙体等处的楼层地面标高、顶棚标高和净高、剖切位置层高等尺寸。
3 可视的墙柱、门窗、装饰构件及材质。
4 索引符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5 空间局部不同处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均未能表达清楚的部位,可绘制局部剖面图。
6 制图比例为 1:50,1:100 和 1:150。
5.2.13 节点详图包括楼梯、电梯、门窗和墙身详图等,应表示下列内容:
1 楼梯相关的轴线和尺寸、楼梯段和平台净宽、梯段的踏步宽度和高度、防火封堵位置及做法、外窗的高度、送风(排烟)百叶的位置、高度等相互的空间关系。
2 电梯相关的轴线和尺寸、电梯井道和电梯门的尺寸、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和速度。
3 消防集水坑相关的轴线、尺寸和有效容积。
4 门窗的分格尺寸、开启角度,涉及到自然排烟的尚应注明清晰高度和可开启净面积,涉及到消防救援的应注明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标识。
5 以上详图的比例为 1:50 和 1:30。
6 墙身节点处的构造形式(如保温的做法、幕墙层间的防火封堵等),绘制结构形态、隐蔽装饰材料、外门窗洞口的位置和尺寸、面层装饰材料的材质、所有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其比例为 1:30,1:20 和 1:10。
7 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5.2.14 局部大样图是将平面图、地面铺装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单独取出来进行大比例绘制的图纸,大样图应能反映更详细的尺寸和构造层次,比例为 1:30,1:20 和 1:10。
5.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3.1 本专业的设计文件按顺序依次应为:设计及施工说明、主要设备材料表、图例、系统图、平面图、大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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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条明确了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文件的依次顺序,文件顺序是文件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5.3.2 设计及施工说明
设计施工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建筑防火分类、装修范围、施工说明、图例等。
1 设计依据应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等国家和地方的消防设计标准,其他应根据具体的功能列出相应的专业设计规范。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使用功能、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防火类别。
3 装饰装修所涉及的建筑灭火设施设计情况及系统变动情况。
1)消火栓给水系统:说明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消火栓型号、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和系统控制方式等。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类型、设置场所和部位、及其净空高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设计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吊顶形式和喷头选型。
3)灭火器的配置: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灭火器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和保护距离。
4)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类别、设计参数、灭火剂用量及储存方式、泄压口设置情况、控制方式等。
5)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水箱间:明确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及有效容积,消防水泵、稳压设施的数量和技术参数。
4 施工说明
1)管材:管道材质、工作压力等级、连接方式。
2)管道敷设:敷设形式、安装坡度、管道支吊架。
3)管道和设备冲洗、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4)管道和设备的保温范围、材料和做法。
5)设备及管材、附件等施工安装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6)设计采用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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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条明确了装修设计范围内的灭火设施的系统设计必须遵循原设计的原则,不宜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只能在不影响原有设计的基础上局部修改以满足装饰装修的点位及造型要求;确需有重大修改的,设计人员应详实地写明修改的内容,便于消防图纸审查人员对工程装修前后有翔实的了解。
消防设计说明要求严格地遵守消防给水的相关上位规范的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
5.3.3 主要设备材料表:
给出使用的设备、主要材料、器材的名称、性能参数、计数单位、数量、备注等。
5.3.4 系统原理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系统原理图可按展开系统图或系统轴侧图绘制,同一系统图应采用一种方式绘制,且系统图应与平面图一致。
1 各楼层编号、层面相对标高、室内外地面标高。
2 设备设置楼层标高、设计流量、扬程及功率。
3 消防系统管道及分区编号、仪表、阀门及主要附件、管道坡度、减压阀、报警阀、喷淋,末端试水等的试验排水管;消火栓及喷淋干管管径和减压阀前后压力;
各楼层消防给水设备的连接、引入管管道设计流量和接口水压值。
4 室内消火栓系统图中的减压稳压措施,喷淋系统图中的减压孔板设置要求。
5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在平面图中已将管径、标高、喷头间距和位置标注清楚时,可简化绘制从水流指示器至末端试水装置等阀件之间的管道和喷头。
6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平面图中将管径、标高、喷头间距和位置标注清楚时,可简化其工作原理图。
5.3.5 消防给水平面图应表示以下内容:
1 与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有关的各层平面图,包括楼层名、主要轴线编号、房间名称、楼层标高、用水点及排水点位置,注明各种管道系统类别。
2 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管道穿剪力墙处的定位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尺寸及其他必要的定位尺寸,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与室外相邻的顶板或有防水要求的建筑物的防水套管形式、管径、定位尺寸、标高,管道穿越变形缝处金属波纹管或可曲挠橡胶接头。
3 底层平面中的引入管、排出管、水泵接合器管道等的管径、标高、与建筑物的定位尺寸、平面尺寸,还应绘出指北针。
4 若管道种类较多,可分别绘制消火栓和喷淋给水平面图。
5 在消火栓系统平面图中消火栓的位置和型号等。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平面布置时应结合顶棚造型及装饰隔断布置,并与灯具、火灾探测器、扬声器、空调风口等统一考虑,在顶棚平面图中一并表达,喷头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7 每层平面图中应按照灭火器标准图例标注灭火器位置。
8 如防火分区较多时,每张平面图应附防火分区示意图。
5.3.6 对于给排水设备用房及管道较多处,如水泵房、水箱间、报警阀组、管井、气体消防贮瓶间等,当平面图不能交待清楚时,应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图,包括平面图、剖面图,注明管道及设备的定位尺寸、平面尺寸、管径、标高等或注明引用的详图、标准图集。
凡管道附件、设备、仪表及特殊配件需要加工又无标准图可利用时,应绘制详图。
5.3.7 气体及其他灭火系统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 与气体灭火系统布置有关的各层平面图,包括楼层名、主要轴线编号、房间名称、楼层标高、管网、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及定位尺寸、泄压口位置、泄压装置型号、定位尺寸及标高。
2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工作原理图中的喷嘴定位尺寸及位置、管径、标高,在管道安装高度变化处的符号和标高,管道密集处的横断面图。
3 其他系统(如厨房灭火系统等)应根据装饰装修布置绘出设备平面布置、定位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尺寸及其他必要的定位尺寸。
5.3.8 消防防给水及灭火系统计算书
1 消火栓系统:流量、管径、设计压力计算和水泵选型。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管径、设计压力计算和水泵选型、减压孔板计算。
3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用量和泄压口面积计算。
4 灭火器系统: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各计算单元的灭火器设置位置和数量。
5 计算书除用于消防设计审查外,还应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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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消防系统的计算文件是消防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的计算结果与平面,系统要求应保持完全一致。
5.4 暖通与防排烟
5.4.1 本专业的设计文件按顺序依次应为:设计及施工说明、主要设备材料表、系统图、平面图、大样图、计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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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本条明确了采暖与通风设计文件的依次顺序,文件顺序是文件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5.4.2 设计施工说明
设计及施工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建筑防火类别、装修范围、暖通设计、防排烟设计、施工说明、使用图例等。
1 设计依据应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等国家和地方的消防设计标准,其他应根据具体的功能列出相应的专业设计规范。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使用功能、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和结构形式等。
3 建筑装修范围内防烟排烟的系统情况,应说明装修设计在防排烟系统系统等技术方面进行设计或改动的情况。
4 暖通设计
1)明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采取的防火措施。
2)供暖热源温度,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选用。
3)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绝热材料的选用。
4)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设置。
5)设备用房的通风、事故通风的设置,使用燃气场所防爆风机的选择。
5 防烟设计
1)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部位及开窗面积、高度。
2)机械防烟:设置机械防烟的区域及方式、加压送风量、控制方式,固定窗、送风口的设置。
3)列表说明机械防烟系统设置情况,包括系统编号、设备参数,服务区域、风机安装位置。
6 排烟设计
1)自然排烟:自然排烟的部位及开窗面积、高度。
2)机械排烟:机械排烟的区域、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排烟方式、排烟量、排烟口的设置、控制方式、固定窗的设置。
3)补风系统:补风的区域,补风方式、补风量、补风口的设置及控制方式。
4)列表说明机械排烟和补风系统设置情况,包括系统编号、设备参数,服务区域、排烟和补风风机安装位置。
7 施工说明
1)风管:管材、壁厚、压力等级、耐火极限及安装要求。
2)保温:保温材料材质及不同位置风管的耐火极限要求,并明确具体做法。
3)挡烟垂壁的设置及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
4)自动排烟窗的驱动和控制装置。
5)设备及管材、附件等施工安装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6)设计采用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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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本条明确了装修设计范围内的防烟排烟的系统必须遵循原设计的原则,不宜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在不影响原有设计的基础上局部修改以满足装饰装修的点位及造型要求;确需重大修改时,设计人员应详实地写明修改的内容,便于消防图纸审查人员对工程装修前后有翔实的了解。
消防设计说明要求严格地遵守防烟排烟系统的相关上位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5.4.3 主要设备材料表
汇总列出设备和主要材料表,应按系统分别列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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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设备和主要材料表既是工程统计算量的重要依据又是作为防排烟系统重要参数的依据,要求图纸与表格要求保持完全一致。
5.4.4 消防排烟系统原理图
对于层数较多、分段加压、分段排烟或中途竖井转换的防排烟系统,或平面表达不清竖向关系的风系统,应绘制系统示意图;风机处应按系统编号并和平面中、设备表中系统编号一一对应。
5.4.5 平面图
平面图应给出建筑轮廓、主要轴线号及轴线尺寸,与本专业有关的房间名称,有关的工艺设备位置、编号及标高(简单项目、采暖、通风可分绘在一张平面图上)。
1 通风平面图
包括防排烟及平时通风平面,以双线绘出管道、异径管、弯头、检查口、测定孔、调节阀门、防火阀、送排风口位置及标高;风机处应按系统编号并注明设备参数。
1)防烟系统: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和位置、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的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机械加压送风的上述部位应标注加压送风口位置、安装高度、风口形式及相关的执行机构、楼梯间顶部设置的面积不小于 1.0 ㎡的固定窗。
2)排烟系统:表示挡烟垂壁的位置,距地高度;自然排烟的场所应表示各防烟分区的面积、长边长度、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标注储烟仓内开窗面积
和实际有效开窗面积;机械排烟应表示各防烟分区的面积、长边长度、计算排烟量、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及每个排烟口的实际排烟量、排烟口底部标高、排烟口的形式及常闭排烟口(阀)的手动开启装置、固定窗的面积及定位。
3)通风平面:以双线绘出管道、异径管、弯头、调节阀门、防火阀、排风口位置及标高;风机处应按系统编号并注明设备参数。
2 空调平面图
在顶棚图上绘制空调风管平面图,标明空调设备型号、名称、定位尺寸,标明风管管径、调节阀门、防火阀、风口大小及位置;根据顶棚造型决定风口形式,既要满足空调要求,又要满足装饰效果。
3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平面图
平面中应明确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标注分区处的轴号;防烟分区的划分,应明确挡烟垂壁的位置、高度、材质,注明各防烟分区面积。此部分可附缩小比例的示意图。
5.4.6 机房、设备等大样图应尽量采用标准图,非标图应按标准图格式绘制,合用机房的应绘制大样图。
5.4.7 与装饰装修的配合
1 熟悉原设计的施工图,结合装饰平面、顶棚图、尽量利用原设计系统,节约投资;如原设计不能满足新的装饰图,注明新增加的内容及其与原设计的接口。
2 给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提供顶棚上的风口平面布置图纸,风口的平面布置应与装饰设计师一起进行协调、配合,结合顶棚造型并与灯具、喷淋头、烟感探头、扬声器等统一考虑,既要符合装饰美观的要求,又保证满足本专业的规范要求,同时在顶棚平面图上一起表示。
3 空调风管、水管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土建的层高与装饰设计顶棚的高度,保证管道走向的合理性,并留有适当的维修空间。
4 外立面(幕墙)上进排风口位置应明确标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或水平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5 排烟量的计算应按装修净高计算,开敞式吊顶净高应计算板下高度,封闭式吊顶为吊顶下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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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装饰工程要与防排烟设计统一协调,不能由于造型及美观等要求,更改的消防设计违反规范的要求,局部修改的消防风口及风管管径风口大小等技术要求,应该严格地满足防排烟相关规范的要求。
5.4.8 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1 防烟系统计算:提供各系统加压送风量的计算,风口、风管的计算。
2 排烟系统计算(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部分):提供各防烟分区的面积、计算排烟量、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及校核。自然排烟应计算规范要求的储烟仓内开窗面积和实际有效开窗面积。
3 补风系统的计算:提供各系统加压送风量的计算,风口、风管的计算。
4 计算书除用于消防设计审查外,还应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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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防排烟系统的计算文件是消防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排烟的计算结果应与平面,系统要求保持完全一致。
5.5 电 气
5.5.1 电气专业的设计文件按顺序依次应为:设计施工说明、主要图例或设备材料表、系统图、平面图等。
5.5.2 设计施工说明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消防设计内容和范围、消防供配电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各系统施工说明等。
1 设计依据应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标准》GB 51309 等国家和地方的消防设计标准,其他应根据具体的项目列出相应的专业设计规范。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单位、建筑名称、建设地点、使用功能、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层数)、结构形式等。
3 消防设计内容和范围应明确消防设备供配电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方面进行设计及变动的情况。
4 消防供配电系统
按建筑功能、类型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消防设备电源供给方式;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和线缆选择与敷设要求。
5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电源设置和控制方式类型;不同部位或场所照度要求,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电源箱或配电箱、集中电源、疏散指示灯具和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线缆与敷设要求。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和组成;消防控制室的位置;火灾探测器等现场元器件、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的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等应急照明等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7 电气火灾监控等其他消防弱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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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涉及到装修的电气内容,原则上原设计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应做大的改动,若有修改,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7 一般应按建筑功能分类确定各监控系统设置的方式、要求和系统组成,确定监控点位设置、设备及参数配置要求,确定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5.5.3 主要图例或设备材料表
简单的工程,设计图例和设备材料表集中图示;规模大、功能复杂的工程,设计图例应附在各平面或系统图中。
5.5.4 系统图
1 供配电系统图
用单线图绘制、标出各电气设备名称及连接线路型号和规格、线路保护管类型及其规格,并标注各部位必要的电气参数。
2 电气自控、连锁及信号装置等原理图
3 照明系统图
绘制照明配电箱系统图,标注配电箱型号或尺寸,负荷容量,计算电流;配电箱进出线型号规格等。
4 照明控制图
5 消防弱电系统
消防弱电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控制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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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如原设计系统内容不能满足新的装饰设计的要求,注明新增加的系统内容,协调完成与原设计的接口。
2 一般包括控制原理图和设备元件布置图、接线图、外引端子板图,并列出控制设备及元器件的型号规格等。
4 一般包括照明控制原理图和特殊照明装置图。
5 系统图一般应表示下列内容:
1)各种消防弱电设备系统图及设备间线路连接图。
2)各设备出线端子外部接线图。
3)各种弱电设备交、直流供电系统图。
4)其它非标准设备电气原理图、控制方式图、安装大样图。
5.5.5 平面图
包括消防设备配电平面图、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其他消防弱电平面图等。
1 供配电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电气平面图、轴线、主要尺寸、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进出线位置等。
2)配电柜(箱)、控制箱、设备和器件、线路及接地平面布置;配电柜(箱)名称或编号、线路型号规格、桥架规格或保护管径、敷设方式和安装高度等。
3)不出电气系统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自动开关额定电流和熔丝电流。
4)索引标准安装图编号、页次、施工说明。
2 照明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1)必要的图例;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箱的布置。
2)线路连接和走向,引入线规格。
3)复杂工程的照明,需要局部剖面图;相同的建筑平面可合并绘制照明平面图。
3 消防弱电平面图应表示下列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其它消防弱电等;必要的图例;各种设备、器件的布置。
4 其他必要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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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改扩建平面电气应尽量利用原设计,以节约投资。
2 灯具布置既要符合装饰设计要求,又应核算照度是否满足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装饰设计人员提出修改意见。
4 一般包括机房、管井等建筑物内弱电设备安装大样图、布线图,工作接地、防雷、保护接地平面图和安装大样图等。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 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表 A.0.1 各类非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特别场所及部位
附录 B 特别场所及部位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5.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6.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7.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附录表 C.0.1、表 C.0.2、表 C.0.3、表 C.0.4、表 C.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附录表 C.0.1、表 C.0.2、表 C.0.3、表 C.0.4、表 C.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15.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卫生间顶棚宜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4)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18.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19.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 B3 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20.本指南未明确规定的场所,其内部装修应按本指南有关规定类比执行。
附录C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附录 C 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附表 C.0.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附录D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 D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有些材料或制品,虽然用途广、用量大,但因材质特点和生产过程中工艺、原材料配比的变化,会导致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发生较大变化,这些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通过试验确认,因此大多数的阻燃制品、高分子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未列入表中。
附录E外墙装饰层采用A级材料的公共建筑举例
附录 E 外墙装饰层采用 A 级材料的公共建筑举例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厅、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4.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建筑,县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地市级及以上的档案馆、证券交易所,鉴于、戒毒所、拘留所、隔离用房等封闭管理场所,母婴服务、康复、看护照料等相关服务场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建部建科(2020)5 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 DBJ04/T419-202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 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消防词汇 第 1 部分:通用术语》 GB/T 5907.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 DG/TJ 08-56-2019 (上海市)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JGJ/T 2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DBJ01-612-200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 年
《重庆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2020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