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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陵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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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号令),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工作;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是否由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 由各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山西省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2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或建设单位选取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已公布的技术审查单位未涵盖的行业,可经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内相关行业内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消防设计文件。 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为设计单位签字、签章齐全,并经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审定完成的正式设计成果图。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计专篇

1.消防设计专篇为设计单位对项目消防设计内容进行专项介绍的篇章,其内容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2.消防设计专篇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标准、规范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等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应与规划许可证一致)。

(4)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

    A.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B.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C.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介绍,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的布置及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包括道路路面宽度、路面类型、转弯半径、出入口、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间距等),消防水池水泵房的位置,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包括建筑消防登高面的具体位置,消防登高面侧的雨棚、裙房情况,消防登高场地的尺寸及与消防登高面的位置关系),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能承受的消防车荷载等。

(6)建筑和结构设计情况,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等,具体内容如下:

    A.工程基本概况。

    B.建筑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形式、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C.各防火分区功能、面积大小(包括地下和地上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数量、每个防火分区具体面积指标)。

    D.各防烟分区的面积大小(包括每个楼层防烟分区的数量、每个防烟分区具体面积指标)。

    E.安全疏散和避难包括:

    a.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 安全出口的总宽度的设计依据和计算书(包括楼梯间、前室的门、底层疏散外门、楼梯梯段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楼梯出屋面的数量,疏散距离,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面积大小等;

    b.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设置部位及设置要求等情况;

    c.安全疏散宽度计算书(样式如下)

d.避难设计,包括避难层的位置、设置要求,直升飞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等。


F.防火构造及防火封堵措施包括:

    a.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之间以及不同使用功能之间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隔墙砌筑高度等;

    b.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安装、开启、性能等要求;

    c.窗间墙、窗槛墙等的防火构造措施;

    d.管井、 风道、 设备管线穿过楼板、 墙体的防火封堵措施;

    e.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之间防火封堵措施。

G.室内各功能空间及特殊场所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H.消防救援窗、住宅安全房间设置情况。

I.外墙、屋顶保温材料及燃烧性能。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情况,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A.消防水源,当为市政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管网接入项目的供水管的数量、方位、管径及供水压力;当为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供水能力、取水设施及保障安全取水的措施等;当为消防水池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及补水保证措施及取水口的设置等。

B.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等。

C.高位消防水箱,包括有效容积、设置位置、设置高度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等。

D.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 火灾延续时间、 一次灭火用水量、 设计压力等设计参数;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间距;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管径、管网设置、管道设计、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

E.室内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压力、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

F.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压力、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系统供水设计、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

G.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基本参数、系统设计、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事故排风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事故排风系统风量确定(即防排烟计算书),防排烟系统(含固定窗设置情况)、事故排风系统及其设施配置(包含风机、阀门、风口、风管、保温等,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9)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 建筑电气, 应当包括消防电源、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A.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主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

B.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情况、备用电源情况、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照度值、灯具配置、设置位置等。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设置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及系统组成,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电源监控,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 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D.消防控制室,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11)特殊消防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B.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C.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 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 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 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 消防给水、 消防电源及配电、 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D.是否经专家评审会通过, 以及评审意见回复、 修改情况等。3.消防设计专篇应为 A4 纸,word 版并应有封面和扉页。封面包含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日期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扉页包含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等。

(二)设计图纸消防设计施工图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包含《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三) 具有 《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包含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并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专家评审申请,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资料。设区市消防审查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 应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资料合规性审查, 主要审查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符合《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要求等。资料合规性审查后应形成结论明确的书面意见。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同时提交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建设单位的相关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不得向省住建厅申请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对具有 《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得进行技术审查。省住建厅从山西省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按照《暂行规定》及《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专家评审会意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将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 调整消防设计方案。 专家评审会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 技术审查单位不再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审会意见同时应作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会意见未落实到位的, 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三条 为特殊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单位和审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负责,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 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并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回复和修改图纸。

(五) 具有 《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意见的结论应清晰、明确。技术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单位应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相关施工图纸和消防设计专篇上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应当有技术审查单位各专业的审查和复审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单位在出具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后, 应及时将意见书(包含技术审查的全部具体意见书、审查意见回复等)送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专篇、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委托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加盖技术审查单位专用章,图纸应有二维码;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委托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提交);

(六) 实行政府采购技术审查单位的属地建设项目可不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 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通过专家评审; 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各项均符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不符合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审批时限,但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如在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如局部修改不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可将变更情况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 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包括工程使用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变更单及其经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审查出具的技术审查合格书等;

(三)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公共消防设施应施工完毕经联调联试合格可以使用,室外消防车道应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应开通;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确认;

(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消防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编制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六)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编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七)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应对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八)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应按照 《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项目进行。

 第二十七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 误差不超过 5%,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并说明理由, 同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不得投入使用。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消防技术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邀请相关专业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现场评定服务机构不得向同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



4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设区市确定的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1、人员密集场所 50%;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工程 50%;3、丙类厂房仓库 20%;4、其他工程 5%;5、对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时限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按 100%确定。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涉及消防的竣工图,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 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 组织整改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在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5五章 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 “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或“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上传相关材料(涉密工程除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系统上随机抽取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对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全过程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上进行。

6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通过建立诚信档案、接入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记分等方式,将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及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依法果断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 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机构、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 应及时函告上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7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完成建档归档,并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 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8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外公示相关业务受理范围、办理流程、管理权限、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提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说明的应按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相关条文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自实施之日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3 号)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4 号)和《关于公布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三类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晋建质字〔2020〕45 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相关解释、说明

2.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书样式

3.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样式

4.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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