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复合材料组合构件
5.9.1复合材料组合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验算,并应具有达到承载力极限状态的变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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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复合材料组合结构通常承载能力高,具有较大的弹性变形能力,设计中既有可能出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控制,也可能出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控制,还会出现变形过大而丧失功能的极限状态,在设计中应采用承载力和变形双控的设计方法。与传统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不同,复合材料结构弹性变形能力强但塑性变形能力弱,传统的基于塑性变形的延性设计不完全适用,应考察结构的总变形能力。
5.9.2复合材料组合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受力状态进行纤维方向和铺层的设计;
2复合型材有效受力截面中任一壁厚不应小于3mm;
3复合材料圆管的径厚比不应大于200;
4复合材料管和混凝土之间应采取抗滑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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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本条对复合材料组合构件的设计与构造进行了规定:
1复合材料为各向异性材料,复合材料构件成型具有很强的可设计性,应根据具体受力状态对纤维取向及铺层进行专门设计以充分利用复合材料的性能。
2从施工、耐久性等多方面考虑,过小的壁厚不能保证型材受力的可靠性。
3为避免复合材料管局部屈曲,对其径厚比加以限制。
4保证复合材料管与混凝土之间无相对滑移是复合材料管组合构件中各组成部分共同工作的关键。试验发现仅加膨胀剂并不能完全保证各组成部分间不发生相对滑移,为安全起见,要求采取抗滑移措施,如设置抗剪连接键(件)。
5.9.3长期荷载作用下,复合材料组合构件中的等效应力与其材料强度标准值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纤维复合材料不应大于0.7;
2芳纶复合材料不应大于0.3;
3玻璃纤维复合材料不应大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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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复合材料构件的有效应力比为构件的设计应力与设计强度的比值,因复合材料构件在长期荷载作用下会产生徐变,当拉应力水平较高时会出现徐变断裂。
5.9.4复合材料管受压组合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压应变不应大于0.002;
2内部配置钢筋复合材料管混凝土组合构件的纵向钢筋应力应小于其屈服强度标准值;
3复合材料管-混凝土-钢管组合构件的内部钢管应力应小于其屈服强度标准值。
6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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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本条规定了复合材料管受压组合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指标,混凝土压应变应低于其峰值压应变(通常取为0.002),钢筋、钢管应力均应小于其屈服强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