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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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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木材

3.3  木 材


3.3.1组合结构中木材、粘结材料及配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结构用木材应具有含水率合格保证及防腐、防虫蛙合格保证;

2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工作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胶材料应具有胶结能力的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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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组合结构中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纯木应根据树种及其强度等级、材质等级等分类确定;

2胶合木应根据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同等组合、顺纹、横纹等分类确定;

3木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使用条件、设计工作年限、构件尺寸、荷载类型等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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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3.4.1组合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纤维应采用碳纤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应选用无碱或耐碱玻鸦纤维;

2基体树脂应采用环氧树脂、乙烯基酷树脂、聚氨酷树脂、酚醋树脂和不饱和聚酷树脂等;

3基体树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石)应保证在60°C以上,且应高于结构环境最高平均温度10°C以上;

4在腐蚀环境下,应选用耐腐蚀性树脂材料;

5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阻燃树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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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和抗拉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的复合材料,应以其材料强度试验统计结果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根据目标可靠度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尚不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或应用新型复合材料时,应基于实际工程经验或试验结果确定,且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碳纤6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的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

3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使用环境条件及复合材料种类进行修正。

4结构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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